种拥有哲学世界观和伦理观的生物,更不存在着任何形式的高级美感。人类点燃了美之火,正如他们点燃了道德之火一样。”(ibid,2002,p.130) 具有审美能力构成了人不同于自然物的巨大差异,并且这种差异从某个侧面恰好标示出人的完美。而人展现其完美的一个途径,就是能够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去看护地球,看护地球上所有完美的生命形式。罗尔斯顿指出,生存于文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学会诗意地栖息于地球。“人类的文化有助于人类在地球上的诗意的栖居;这种文化是智人这个智慧物种的文化。存在着许多各有千秋的栖居方式。诗意地栖居是精神的产物;它要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环境中;它将把人类带向希望之乡。”(罗尔斯顿,2000年b,第484页) 环境伦理主体的审美能力要求我们承担起对环境的道德义务。罗尔斯顿认为,从美学的角度看,大自然内在的就是一个神奇之地。“当道德代理人与之相遇时,这样一种自然的神奇之地就会导出某些义务。”(同上,第35页)生态系统之所以本身就是我们的道德义务的恰当对象,根本上是因为具有审美能力的人能够以其超越功利的道德境界,达到对环境的全面欣赏。罗尔斯顿关于人对自然存在物的义务的价值论论证,事实上是以关于人的存在的人性论论证为基础的,他的自然价值论以人性论为其归属。人应该有一种伟大的情怀:对大自然永远怀有感激之情。这种伟大的情感有助于稀释和冲淡人们对个人自我利益的过分关注,有助于把人们从对物质利益的永无休止的算计和纠纷中解放出来;只有当人们能够诗意地面向生活时,人们才能走出那种卑微的尔虞我诈和斤斤计较,才能培养出真正的利他主义精神和恻隐之心。为什么现代人在开发利用自然方面变得越来越有能耐,而对大自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却越来越麻木无知?这是由于我们总是以一种工具主义的态度看待大自然,而缺少了一种审美能力。在《从美到责任:自然的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中,罗尔斯顿指出:“何处能使人产生悦人的审美体验,何处便更容易受到保护。”(Rolston,2002,p.129)他还指出:“动物被它们所如此完美地适应了的小生境所同化;但人却能站在这个世界之外并根据他与世界的关系来思考自己。在这个意义上,人对这个世界来说是古怪的——既生存于其中又超出于其外。在生物学和生态学的意义上,人只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但他也是这个世界中惟一能够用关于这个世界的理论来指导其行为的一部分。因此,人能够去理解那些可用来理解他们的事物;他们的困惑和责任都根源于此。他们有着一个独特的形而上的形象,因为只有他们才研究形而上学。他们所研究的形而上学也许能引导他们获得一种与自然合一的体验,使他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关怀其他物种;但是,这种合一却诡谲地使他们超越自然,而大自然中是没有任何事物能够获得这种体验并作出这种关怀的。”(罗尔斯顿,2000年b,第96页) 三、对环境价值的情感体验 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强调人对维护和促进具有内在价值的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那么承担义务的根据在哪里?这义务源于在生物共同体中形成的某种情感。罗尔斯顿说:“对我们最有帮助且具有导向作用的基本词汇是价值。我们将从价值中推导出我们的(环境)义务。”(罗尔斯顿,2000年b,第62页)然而,与一般价值论者仅仅立足于主客观论来谈论价值不同,罗尔斯顿把体验与价值相联,认为只有通过体验的通道才能了解事物的价值属性。人们所知道的价值是通过体验整理过的,是由体验来传递的。价值评价要求认知者全身心地投入其中,伴随着内在的兴奋体验和情感表达。所以,罗尔斯顿在《森林中的审美体验》里说:“对森林和山上风景这些自然物的审美体验要求参观者全身心地参与、沉浸并挣扎于其中。……森林需要进入而不是远观。……只有完全进入森林,才能真正体验森林。”(Rolston,1998,p.162)他还说:“如果我们想谈论自然价值,那我们就必须主动地‘介入’到这些价值之中;也就是说,必须要以个人体验的方式分享这些价值,这样才能对它们作出恰当的判断。”(罗尔斯顿,2000年b,第35页)罗尔斯顿指出,尽管评价所描述和揭示的价值并不就是这些体验,但对大自然的所有评价都是建立在体验之上的;尽管评价并不就是我们所感觉的东西,但如果没有对大自然的感受,我们人类就不可能知道自然界的价值。(参见同上,第37-38页) 罗尔斯顿对价值概念的把握让人们普遍感觉到是开放的、不确定的,这是因为他对价值的理解总是伴随着不确定性的情感体验。的确,情感体验有太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过,在罗尔斯顿那里,与美大致可以区分为崇高与优美两种类型相对应,情感体验也可以大致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崇高感,一种是优美感。当罗尔斯顿把这两种情感体验引向环境伦理学时,他发现优美感让人们产生对生态环境的伦理学意义上的爱怜之情;崇高感让人们产生对生态环境的伦理学意义上的敬畏之心。所以尤金·哈格罗夫(Eugene Hargrove)认为,环境伦理学是从雄伟的风景开始的,“自然保存的最终历史根据是审美”。(Rolston,2002,p.127)难怪罗尔斯顿说:“对于一种环境道德来说,审美体验是最常见的出发点之一。”(ibid) 美感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强调爱护自然的审美心理基础,正是在这一审美心理基础上,罗尔斯顿强调要带着责任心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一种友好关系,使人对大自然充满情谊和热爱。由于是以审美心理为基础,这种责任不是令人生厌的约束,而是令人愉悦的担当。但人们不会满足于从某些可用镜头捕捉的美景中所获得的愉悦性体验,而是向往一种当我们把自己遗忘于大自然的创造力之中并与这种创造力融为一体时所获得的更高的体验,这就是崇高感。 崇高感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强调敬畏自然的审美心理基础。正是在这一审美心理基础上,罗尔斯顿总是对大自然抱有一种敬畏之情。他说,丰富多彩的整部自然史是一个各种潜能的显露过程;当地球最复杂的作品——智人获得了足够的智慧来反思宇宙中的这片神奇之地时,我们对那个创造出价值的、由偶然和必然交织而成的自然过程,除了惊奇,似乎就只有赞叹的份了。而这些天文过程 [align='center'] [/align] 和地质过程的登峰造极之作——生命,更是令人钦佩。“自然环境是生养我们、我们须臾不可离的生命母体。自然一词的最初含义是生命母体。……惟一负责的做法,是以一种感激的心情看待这个生养了我们的自然环境。”(罗尔斯顿,2000年b,第265-269页)生态环境蕴涵了一种更宏大、更刺激的力量,这是一种超越我们甚至威胁我们的宗教性的力量。然而也正是这种力量深深地无限地吸引着我们,并让我们对其肃然起敬,最终成了草地、森林和山川的爱慕者。 总之,在罗尔斯顿眼里,环境伦理学与环境美学不是隔绝的。环境伦理学是一种涵盖了责任的扩展了的美学,而环境美学就是一种变得富有同情心的伦理学。美学和伦理学原本就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它们都以生命作为自己关注的对象。环境美学需要一种伦理学意义上的关怀,恰如环境伦理学需要一种美学意义上的体验。因为当审美由静观变成参与、由外在形式走向历史深度时,客观的美感属性就变成了激烈的审美体验,轻松闲适的优美感觉就变成了肃然起敬的崇高感觉,快乐的美感就通向了凝重的责任,美学就成为了环境伦理学坚实的基础,环境伦理学与环境美学的关联就被必然构建起来。(参见赵红梅,第170-179页)在《从美到责任:自然的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一文的结尾,罗尔斯顿写道:“美学能否成为环境伦理学坚实的基础?这取决于你的美学思想的深刻程度。大多数的美学家一开始相当肤浅地认为,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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