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案件事实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概念来解释、说明。因此,一旦法律概念不能解释、说明案件事实,或者法官不当地运用法律概念解释案件事实的内容,不但不能解决案件事实,反而会酿致冤、假、错案,走向司法判断的反面。可见,在法官从事司法判断的推理过程中,法律概念的恰当运用是大前提,而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我们知道,大前提错误,结论必然错误。这是逻辑推理的常识。
如果说法官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进行推理,乃是通过法律上的结论来推理的话,那么,在法律规范中,法律概念则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前提。即法律原则和规则总是要借助一定的法律概念来说明和表达。这对于司法推理而言至少意味着四个方面:其一,在司法活动中,法律概念是司法推理的前提的前提。因为在司法中一般是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作为大前提来进行推理,判决案件,但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又往往是以法律概念为必要的大前提而构成的,因此,当法官运用这些法律要素作为大前提时,法律概念就作为前提的前提了。其二,法官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判断案件的过程,其实也必然是运用法律概念判断案件的过程。因为不论在法律原则中,还是在法律规则中,概念都是其不可或缺的内容。所以,法官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也就连带地在运用法律概念。其三,法律概念既可以被单独运用,又可以和其他法律要素一起被“复合地”适用。如果一个法律规犯的主要内容在解释一个概念,那么,法官适用它其实就是在单独适用法律概念;如果法律概念已经作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一部分,则随着法官运用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而使法律概念被连带地、复合地适用。其四,更进的问题是,通过上述三方面,必然会逻辑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司法活动中,法律概念比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运用更为广泛,因此,橡胶而言更重要。这是因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司法活动中可以被单独地运用,甚至经常单独地被运用。但法律概念不论在法官运用法律原则时,还是运用法律规则时,都会无可避免地运用之。
当然,还应当说明的是,由于司法不论在任何一个国家和时代,都不可能完全亦步亦趋于法律,同时,也由于在现实的法律中,不论是法律原则、法律规则还是法律概念,都有可能存在模糊、冲突、瑕疵、漏洞、空白等等问题,在此种情形下,法官借助相关有问题的法律概念作为大前提进行推理、判断,其效果若何,就可想而知。对此,作为和变迁中的社会事实、主体纠纷经常打交道的司法机关和法官更能够发挥其近水楼台的作用,即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和判断来救济法律-包括法律概念的不足。具体说来,他们可以做到:通过解释技术以解决法律概念的模糊;通过利益衡量技术以解决法律概念间、法律概念和案件事实间的冲突;通过论证技术以解决法律概念的明显瑕疵;通过补漏技术以解决法律概念的漏洞;通过续造技术以解决法律概念的空白……总之,尽管立法上的法律概念一般说来是严格的,但即使司法地位再低下的现代国家,司法对法律概念而言,都不会仅仅是驯服的守夜人。 上一页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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