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成为无根之游谈。
第二、法律职业作为利益共同体-谋生手段。不少论者在谈及法律职业共同体时,过多地强调其所肩负的社会使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以法律作为谋生的手段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嗤之以鼻。这显然是以圣贤的标准来衡量法律职业者,而不是以社会职业分工者的标准来看待法律职业者。事实上,在利益方面,法律职业者也和其他一切职业者一样,都总是要通过从事一定的工作来获取其物质和精神生活所必需的利益。反言之,如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不能通过从事法律职业而获取得物质和精神上的利益需要,如果他们都只能从事有关法律的公益或自愿服务,那么,这一职业究竟能否为继就很成问题。所以,谈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承认其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属性。
具体说来,这里的利益共同体因为利益本身的不同而包含两个方面,即法律职业共同体既具有物质利益共同体的内容,也具有精神利益共同体的内容。
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物质利益共同体,很容易引起误解,即共同体成员为了获取高额利益而沆瀣一气,为所欲为;也容易将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存在的严重的法官和律师合作牟利现象、把非法存在的讼辩交易现象等都看作是其作为物质利益共同体的正常表现。其实,这些现象不但不能说明作为利益共同体的法律职业,而且由于其自始就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这种现象的存在,只能削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物质利益。这里的物质利益共同体,其实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们都是通过从事法律工作而获得其物质需要的。尽管律师因此而获得物质利益需要的方式和法官和检察官因此而获得物质需要的方式完全不同,但他们都倚赖法律而获取物质所需却无区别。
作为精神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者具有荣辱与共的职业精神利益。不论是那个具体的职业(律师、法官抑或检察官)破坏了法律的尊严,都会令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精神利益上遭受损失。反之,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任何一个具体职业成员的高尚的、道义的举措,对这个共同体全体成员都是一种激励。从此意义上讲,它们之间具有“有难同当、有福共享”的特点。正因为这种精神利益的相近或者相通,使得即使在法庭上检察官与律师分别代表国家和被告人而进行寸步不让、面红耳赤的论辩,但和其他职业者相比较,他们之间仍然更容易在精神气质和精神利益上取得理解和联系。同样,两个分别代表“两造”出庭的律师,在庭内是剑拔弩张的对手,在庭外则往往是同声相应、同气相求的职业朋友。这足以表明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另一面-精神价值追求上的相近或相通。
第三、法律职业作为伦理共同体-职业伦理。“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得有自己的伦理”,这就是职业伦理。与公共道德相比较,职业伦理“与共同意识并无深层的联系,因为它们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的伦理,换言之,他们与共同意识无关”:“……职业伦理的器官确是多重的。有多少职业,就有多少这样的器官”,在职业伦理中,我们会看到“道德生活的去中心化趋势”,会看到“每一种职业伦理都会落于一个被限定的区域”,会看到“既然职业伦理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那么它们必然带有群体的性质……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通摄其成员的的权威就越大。”涂尔干的以上论述,为我们在总体上把握职业伦理的含义提供了方便。
由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上的相近或相通,导致他们之间在伦理操守-职业伦理上的相近。可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就奠定在其作为一个共同利益群体的基础上。一般说来,他们所应共同操守的伦理首先是要通过行动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因此,在白纸黑字的法律面前,他们尽管可以解释之、续造之、补充之,但他们绝对不应蔑视之。因此,这一共同体被人们称之为在社会进化面前具有明显“保守”的一族。可以说,法律职业者就是法律精神的传承者,就是社会传统的卫道者。所以,“英国法学家之所以尊重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良好,而是因为法律古老”;他们往往“宁肯违反理性和人情,也不改动法律上的一文一字”。这是由于“法学家之爱秩序甚于爱其他一切事物……”所致。其实,这恐怕也是任何一种法律传统中的法律职业者共守的伦理,只不过在普通法精神中它表现得格外突出而已。
其次,法律职业者是以对个案事实的尊重和个别正义的追求来寻求普遍的社会正义的。因此,他们是一群踏踏实实的、关注法律的操作技术的职业者。从此视角看,他们共同坚守着修补社会正义的伦理使命。如果说立法已经在政治的宏大叙事层面设计了社会正义的基本准则的话,那么,法律职业着通过司法的活动,则是通过微观的技术论证来修补社会正义运行中的紊乱,并最终恢复社会正义。这样,即使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人们对个别正义有多么大的分歧,但通过论证追求个别正义,并以此来表达他们对普遍社会正义的关注,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显著特征。
法律职业伦理当然不止如上两条,但这两条是我们整体地理解法律职业伦理之其他内容的总向导。另外,因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不同职业在特征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他们之间的职业伦理也有不同的要求,对此,后文还要做一定的说明,此不赘述。
第四、法律职业作为符号共同体-法言法语。法律是一种独特的符号体系。这种符号我们习称为法言法语。尽管不同的法律文化体系有不同的法言法语,以至在法律文化交流中人们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沟通不同法律文化世界中法言法语的意义。但是不同法律文化体系中法言法语之差异,并不能影响我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种独特的符号共同体的判断。那么,符号共同体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
简而言之,法律职业者往往不是以日常生活中的语言来陈述判案理由,表达判决结果的。虽然在一般的理念上,我们大体都赞同法律来源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结论,但这一结论并不是说法律就是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复写和纪录,相反,“源于生活、高于生活”这个我们曾经表达文学艺术作品的口号完全可以被运用到对法律符号的理解上。法言法语既是对主体日常交往行为及由此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加工,也是对人们日常所使用的普通语言的进一步升华。严格说来,法言法语更多地表现为逻辑语言,而不是修辞语言。逻辑语言要求客观、准确,而修辞语言要求生动、形象。正是逻辑语言的这种特征,使得法言法语更加眷恋逻辑,而不是修辞。尽管在法言法语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修辞。
因着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独特的符号共同体,使得他们所掌握的符号对于没有受过法学训练的人而言,往往如说天书一般难以理解,所以,他们在思维方式、甚至行为方式上似乎在远离社会。虽然他们了解一个法律事件的日常用语,但他们之间在交流时更喜欢运用专业的法言法语和符号体系,甚而至于在他们与普通民众的交往中,也不太愿意用日常交往语言来表达他们的观点,而更喜欢用他们的符号体系交往。这时该职业者总是会明显地表现出思维的与众不同和行为的“乖张”难解。然而,正是这种情形,更好地维系了这一职业群体,并且以此为基础该群体更为理性地解决社会的矛盾、争讼和冲突。
第五、法律职业作为知识共同体-规范知识。一般地说来,在说明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符号共同体时,就已经意味着它们是知识共同体。但专门将知识共同体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而抽象出来,是要更进一步说明法律职业者从业知识的与众不同之处。
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分工群体,或者任何一种职业都是靠特定的知识来确定自己在社会上的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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