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失落和法律秩序在更大层面上的不存。为了既维护法律的传统和形式价值,又保障法律下的正义不断能够兑现,最现实的方式就是通过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的运行方法和技巧,在微观上梳理、甚至修正法律规定,矫正主体的违规行为。从而使法定的社会正义不断得到维护和完善。
一般地说,上述工作主要是通过法官职业实现的,但律师和检察官在此过程中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没有他们的参与,那么,法官对法律(案件)事实的判断就无从入手,对主体越轨行为的矫正就难以为继。同时,他们在法庭上所提供的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意见是法官解释、补充、修正和续造法律的重要参照。可见,法官通过司法主导下的对社会正义的完善事实上渗透了所有参与司法活动的法律职业者的心血。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观察,我们不难得出如下一般的结论:虽然一个国家法治的是现实社会中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在法律框架大体确立的前提下,法律家对于法治建设的推动具有关键性。没有法律家,就没有法律之治。特别对于我国这样的法治后发达国家而言,这一结论就显得尤为重要。最后,我们不妨用历史学家黄仁宇在20年前的一项预测中的结论(我们的实践正在兑现这一预测)结束本文:“……我们想见今后几十年内是从事中国法制生活人士的黄金时代。他们有极多机会接受挑战,尽量创造。……即是立法程序不及,也仍可以利用司法机关审案的机会补救。” 上一页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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