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中国法制史研究文献述要”,均载中国法制史学会主编《法制史研究》(创刊号),台北,2000.而自变化的方面看,则可以提到跨学科的讨论和研究、新理论与新视角的引入等。如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交叉学科读书会,详见丘彭生:“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法律史研究室’简介”,载同前书。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见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女性主义的视角,见李贞德:《公主之死》,三民书局,2001.台湾政治大学的黄源盛教授以其主编的《法制史研究》两卷相赠,对我了解台湾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帮助甚多,谨此致谢。
[78] 我无意假定台湾的中国法制史学者对此类问题缺乏兴趣,而只是指出特定历史和社会条件对学术研究的方向和内容等可能产生的制约。
[79] 参见张伟仁(辑著):《清代法制研究》第一辑,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3.
[80] 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页5-6.元照出版公司,2001.
[81] 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撰沿革史》,陈重民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5/1919.
[82] 壮生(编):《中国历代法制概要》,崇文书局,1919.
[83] 详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导言”。
[84] 关于日本之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人物、著作、师承、问题等,可参阅岗野诚:“日本之中国法制史研究现况”,载中国法制史学会主编:《法制史研究》(创刊号)。现在日本东京大学做博士研究的熊远报曾专门为我复印了滋贺秀三和池田温的两篇文章以帮助我了解这一问题,特此致谢。
[85] 参见由七位作者分别执笔写成的“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二),中华书局,1993.
[86] 这种极端结论是从其逻辑中引申出来的。关于这一由滋贺开创并由其弟子加以发展的研究传统,以及对此一传统的评论,参见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又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跋”。
[87] 冈野诚:“日本之中国法史研究现况”。
[88] 关于这两种研究的异同,可以参阅梁治平的学术自述和他针对滋贺等学者的几篇评论性文字,详见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跋”;《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评论”、“跋”。
[89] 法律方面的影响,参阅黄静嘉:《日据时期之台湾殖民地法制与殖民统治》,社会科学出版社,1960.黄氏新著《春帆楼下晚涛急》对这段历史有更详细的讨论。又见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日本的影响也体现于法律研究方面,上面提到的戴炎辉的台湾法制史研究,其中也有日本学术传统的影响。
[90] 规模和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台湾私法》(全十三册);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全九卷);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全六卷)。
[91] 见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西田太一郎:《中国刑法史研究》,段秋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92] 史学方面,有刘俊文主编的十卷本《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中华书局,1992-1993)和《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宋元明清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这两套书虽然都是以中国史为主题,但除有一卷专论“法律制度”之外,也收集了战后许多与中国法史研究有关的重要作者和作品。法学方面,比较重要的有王亚新和梁治平合编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该书虽然只翻译了四位日本学者的作品,但因为编者对每一位作者都有专门的研究性介绍和评论,读者可以从中了解当代日本中国法史研究(尤其是滋贺派)的基本状况及其背景。其他学者的介绍,参见张中秋(编)《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法律出版社,2002;王志强:“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取向的回顾与前瞻”,载《中西法律传统》。
[93] 中译本见布迪和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94] 详见布迪和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序”。
[95] 美国对中国兴趣大增,进而投入大量资源于中国问题研究,这一转变大约发生在韩战之后。美国的中国历史学家黄仁宇在其回忆录《黄河青山》(三联书店,2001)中通过生动的事例谈到这一变化。详见该书页398-399.
[96] 参见侯且岸:“费正清与中国学”,载李学勤(主编):《国际汉学漫步》,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
[97] 中译本,见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张守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8] 我最早是在2000年11月在纽约大学法学院的一个纪念会上听到Cohen教授提到这段经历。又见许传玺:“杰柯恩教授访谈录”,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夏季号。
[99] 美国学者中有Randle Edwards,Bill Alford(安守廉),Victor Li,Susan Wild,Hugh Scogin(宋格文), Elison Conner等人, 台湾学者中则有张伟仁、陈福美等。其中,Edwards 教授和安守廉教授分别主持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中国发研究中心”和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东亚法律研究中心”,而Susan Wild和宋格文两位在中国法律史领域至今仍极活跃。
[100] 中译本,见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
[101] 参见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导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02] 中译本,见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03] 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导言”。这一针对50-60年代西方汉学的批评也可以移用到这里。
[104] 这里套用了柯文一部关于中国史研究重要著作的书名。详见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林同奇译,中华书局,1991.
[105] 见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该书还翻译和收入了安守廉的另一篇文章。
[106] Brian E. Macomight,“Studies of Pre-modern Chinese Legal History in the 1990‘s”, “中央研究院第三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2000.这篇文章试图就90 年代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史研究提供一个全面的检索,就此目的而言,应该说该文尚有重大遗漏。尽管如此,该文对美国中国法律史研究在过去10年的发展的介绍可谓详尽,本文这部分的讨论多得益于该文。
[107] The Great Qing Code, tr., by William Jones,Clarendon Press, 1994;The T‘ang Code, Volume Two :Specific Articles ,tr., by Wallace Johns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
[108] 参阅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2000.
[109] 参阅黄宗智:“中国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讲演记录,《北大法律评论》(1999),第2卷,第1辑。
[110] 黄氏本人的研究同时利用了巴县档案、宝坻档案和“淡新档案”。详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华书局,1998.较早基于“淡新档案”所做的研究,见Mark Allee,Law and Local Socie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111] 已经出版的著作包括,Bernhardt and Huang,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1994;Huang,Civil Justice in China: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 1996;Melissa Macauley,Social Power and LegalCulture: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1998;Bernhardt,Women and Property in China ,960 -1949 ,1999;Bradley Reed, Talons and Teeth: County Clerks and Runner in the Qing Dynasty ,2001 (?);Mathew Sommer,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2001 (?)。以上著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