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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4:02   点击数:[]    

考辨,一般都是从训诂着手,引经据典,追本溯源,旁征博引,力求阐发其本意”。见《历代刑法考》“点校说明”,中华书局,1985.

  [9] 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页1,商务印书馆,1947.

  [10] 参阅上引书1-3章。关于梁启超所倡导的“新史学”的现代意义及其在中国现代史学发展中的地位,参阅王晴佳:“中国二十世纪史学与西方”,载《新史学》第九卷第一期,1998.

  [11] 详见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商务印书馆,1947.

  [12] 《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载《梁启超法学文集》;《先秦政治思想论》(1922)。

  [13] 参阅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载《梁启超法学文集》。

  [14] 同上,页123.

  [15] 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页50-51.

  [16] 同上,页52.

  [17] 其中国立大学和省立大学各9所,私立大学17所,专科学校5所。见孙晓楼:《法律教育》“附录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8] 详见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

  [19]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页10.商务印书馆,1930.

  [20] 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37.

  [21] 原书无标点,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27.中华书局1964年和1988年的版本则加了新式标点。

  [22]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序”,页1.商务印书馆,1935.

  [23]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页2-3.

  [24] 该书于1944年写成,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之后,中华书局于1981年又将该书再版,有关的修订,见瞿氏为81版写的“序”。该书后来又收入《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此外,该书经修订后于1961年以英文本行世,并被认为是英语文献中有关中国法律史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25] 参阅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自序”。

  [26]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

  [27] 对瞿著的评论,见梁治平:“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载《读书》1986年第3期。

  [28] 王健:“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29]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

  [30] 参见林端:“由绚烂归于平淡――瞿同祖教授访问记”,载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林文引用的瞿氏的一段话把这一层意思说得更清楚:“这种将秦汉以至晚清变法这两千余年间的事实熔于一炉的态度实基于一基本信念――认为这一长时间的法律和整个的社会政治经济一样,甚至停滞于同一的基本类型而不变。如此前提是对的,则我们或不妨忽略那些形式上枝节上的差异,而寻求其共同之点,以解释我们法律之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上引书,页137.

  [3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

  [32] 详见陈顾远:《中国法制史》第一编第三章。

  [33] 指出这一点并无批评之意,事实上,陈著原本是作为教科书来写的。

  [34] 《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宪法史”条下所列的有关中国制宪史著作有17部之多。这种情形很可以表明当时法律发展和法律家关切的重点。

  [35] 参见梁治平:“法律实证主义在中国”,载《梁治平自选集》页69-100.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36] 最重要的改变之一,是摆脱将“国家与法”的历史合而为一的苏联模式,确立区别于政治制度史的法制史研究。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以更多对具体法律制度的论述去冲淡以往对政权性质和法律的阶级本质的强调。因此,自1980年代中期以后,大量引用“马恩语录”和只关注阶级关系、法律本质的历史撰述就越来越少了。

  [37] 张有渔、潘念之:“法学”,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页1-14.此文并非条目,而是全书导论。

  [38] 见上引文。

  [39] 这也正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分类体系。人们可以从这个分类中看到苏联法学影响的痕迹。基本上,“外国法制史”是从“国家与法权通史”中变化而来。

  [40] 陈盛清、张晋藩:“中国法制史”,载《中国的百科全书》(法学)页762-766.

  [41] 说,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界共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二百余部,发表学术论文数以千计。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页12.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2] 除专用于本科和大专的教材外,还有专门为电视大学、夜大学、函授学校、成人教育等多种教育类型撰写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此外,同为本科教材,还分为司法部统编教材、教育部统编教材以及各校自编教材等。

  [43] 关于一般教科书的样式,可以参看上引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这部以随机方式抽取的“样本”系“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中的一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适时性。

  [44] 在这方面,各卷章节大同小异,以讨论宋代的第五卷为例,其篇目为:“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内分“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等)、“经济法律”、“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等。

  [45]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总序”。

  [46] 就法学的法制史学界来说,“整理中国法制史料”显见的成绩基本上限于对古代法律典籍的整理方面。已经出版的典籍主要包括《中华律令集成》[清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读例存疑点注》(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科学出版社,1994)、《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中华传世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中华律学丛刊》(法律出版社,2001)等。新近出版的三巨册《田藏契约文书萃编》(中华书局,2001)也许是近年来出版的最值得注意的法律典籍之外的资料整理工程,不过,这项国际合作项目并不在这里讨论的法制史研究主流之中。

  [47] 关于这一点,可以比较《中国法制通史》与上引《中国法制史》。

  [48] 当然,这决不意味着教科书的撰写者实际上不曾由他们未加引证的别的研究中受益。

  [49] 参阅崔永东:《金文简帛中的刑法思想》,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这种试图综合历史相关学科已有研究,系统运用于法律思想研究的做法并不多见。

  [50] 刘氏这方面的成就主要包括对《唐律疏议》的点校(中华书局,1982),《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和两卷本的《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

  [51]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该书的点校出版可以说是20世纪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重要事件,其影响相当广泛。另外可以提到的是张传玺编的两卷本《历代契约考释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52] 在有关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当中,可以特别提到傅衣凌对福建地方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参见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三联书店,1961)等书。傅衣凌的学生当中,杨国桢、郑振满和陈支平等人的研究也同样值得注意。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陈支平:《近500百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三联书店(上海),1991.地域经济方面的研究,参见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中华书局,1992;谭棣华:《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等。关于徽州社会经济的研究也颇引人注目,参见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章有义:《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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