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相关的资料集有《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1、2 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990;《徽州千年契约文书》,花山文艺出版社。碑铭资料方面,见李华(编):《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文物出版社,1980;《上海碑刻资料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等。工商行会方面的资料,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下),中华书局,1995.此外,主要基于天津和苏州等地商业档案所作的关于清末民初商会组织的研究也有引人注目的成绩,参见朱英、马敏、虞和平等人的研究。社会史研究方面也有许多与法律史相关的内容,如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郭松义:《伦理与生活》,商务印书馆,2000.自然,这里提到的仅仅是相关研究中极小的一部分。
[53] 较早时对档案的整理,见《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清代的矿业》,中华书局,1983;《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8;《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等。尽管人们今天的学术兴趣已经改变,这些早期整理的档案仍不失其价值。
[54] 法制史研究中较早对顺天府档案的利用,见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四川巴县档案的开放和整理、利用更是近年来引人注目的事情。见《清代巴县档案汇编》,档案出版社。四川盐业档案方面,见《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关于海外学者(包括台湾学者)对四川巴县、北京宝坻和台湾淡水-新竹档案的研究、利用,详下。
[55] 中国民法史的研究就是一个例子。对所谓民法史的研究是最近10年来中国法制史方面一个值得注意的发展。比较而言,这也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吸收史学成果较多的一支。从较早的《中国古代民法》(李志敏著,法律出版社,1988)到较为晚近的两部《中国民法史》(分别由叶孝信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和孔庆明等编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其研究领域内的发展是显而易见的。不过,这些著作在范式方面可以说完全没有新意。我无意要求这些著作的作者做他(她)们没有想要做的事情,但是可以指出,这不仅是一个比较起来更依赖其他学科的研究领域,也是一个明显需要对范式加以反思的领域。
[56] 应当说,中国法制史研究内一直不乏求新的尝试。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求新的尝试更多集中于某些具体的概念、提法和著作的体例方面,而较少对方法和范式的深入思考。例见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何勤华:《中国法学史》,法律出版社,2000,等等。这些著作可以被归入本文所谓广义的教科书一类。有关研究综述和对学科发展的回顾和展望,参见王志强:“中国法律史研究取向的回顾与前瞻”,载《中西法律传统》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更边缘也更具反思性的著作,参见徐忠明:《思考与批评》,法律出版社,2000.最新出版的一部批评性文集也涉及对流行研究方法的检讨,参见倪正茂等:《批判与重建》,法律出版社,2002.
[57] 这些文章大多收在1992年出版的论文集《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中,其中,第一篇“比较法与比较文化”和第七篇“‘法’辨”最能表明其法律文化研究的立场。
[58] 梁治平:“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载《法辨》。
[59] 关于其学术渊源和思想经历,详见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载《学术思想评论》第三辑,1998.对《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的评论,见徐忠明:“辨异与解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类型研究及其局限”,载徐忠明:《思考与批评》。
[60] 参见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载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1998(增订版)。相关的评论,见朱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价”,载《学术思想评论》第二辑,1997;邱澎生:“‘法律文化’对法律史研究的效用”,载《新史学》第十卷第二期,1999.
[61] 参阅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相关的评论,见徐忠明:“从清代习惯法看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载徐忠明:《思考与批评》。
[62] 应当指出的是,梁氏在学术上的尝试并不限于上面提到的几部著作。要更多了解其尝试的意义及影响,需要在其著述之外,也注意他致力于推动的学术活动,比如1995年至1998年之间他所主持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的学术活动,以及现在仍在出版的他所主编的《法律文化研究文丛》。
[63] 参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页12.
[64] 参见上引书,页3-4,13-16.对法律中“文化”因素的强调以及冠以“法律文化”之名的各种研究不仅是“新的”,而且主要是在主流之外发展起来的。今天,“法律文化”既是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研究领域,也是一个可以被用来“标新”的标签。
[65] 同上,页13.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引文是小标题“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应该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之下的第一段话,而且直接接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一句之后,实具有提纲携领的作用。实际上,这段强调社会文化和思想的表述不只是说成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且被置于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正确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之前。详见页13.
[66] 有趣的是,该书目录章节完全按王朝序列安排,并未出现“奴隶制法”、“封建制法”一类字样。不仅如此,作者在“导论”中将四千年的中国法制史划分为3个阶段,即“中国早期法制(习惯法时代)”、“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和“近现代法制”,而在其他地方说明,中国早期法制,即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同上书,页4.这种暧昧态度耐人寻味。
[67] 同上,页16.
[68] 把中国法制史列为司法考试科目的做法至晚延至1970 年代初期。
[69] 详见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三民书局,1977.
[70] 详见林咏荣:《中国法制史》,台北,1976;张金鉴:《中国法制史概要》,正中书局,1973.
[71] 详见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1966/1979.
[72] 即台湾地方淡水厅、新竹县两处官府档案。这些档案经戴氏系统整理、分类、编号,已经成为研究清代台湾地方司法、行政以及社会、经济的重要史料。
[73] 参阅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1984.
[74] 戴著第八编“地方官治组织及其运用”直接与瞿著有关。参阅Chu T‘ong-tsu,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该书尚未有中译本,惟《瞿同祖法学论著集》收有部分译文。
[75] 这里仅指《清代台湾的乡治》一书所表明的学术旨趣。
[76] 尽管戴炎辉可以被视为台湾本土研究的先驱者之一,他仍然是一个中国法制史学者,至少,他考虑问题的视角与后来“台湾法制史”学者的立场并不相同。
[77] 不变的方面首先表现在学者们对传统研究领域如唐、宋、明、清和民国法制史的重视,此外,研究的题目和方法也具有明显的延续性。这方面的情况,参见桂齐逊:“五十年来台湾有关唐律研究概况”;张文昌:“‘唐律研读会’的耕耘与收获”;刘馨珺:“‘宋代官箴研读会’报道与展望”黄圣棻:“近五年台湾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