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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3:59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个命题已经成为法律界的至理名言,广为传诵。但这个命题也容易引起误解。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个命题的解读,分析霍姆斯为什么“反逻辑”,他反对的究竟是什么,他对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局限性的认识。同时澄清对这个命题的可能的误读,以正确认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

  「关键词」霍姆斯,逻辑,经验,实用主义

  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对于美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重大的影响。他的思想散落在他众多的司法意见、书信、演讲和文章中。托马斯。格雷说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先贤”,[1]没有人在法律中扮演的角色比他更重要。波斯纳也认为霍姆斯是美国法律界的惟一的导师人物。[2]在其漫长的司法生涯中,霍姆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的思想和命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著名的命题。这一命题对当时以及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美国的法律界重新思考和界定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和经验的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好的方面,也有误导人的一面。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个命题的解读,分析霍姆斯为什么“反逻辑”,他反对的究竟是什么,他对经验和逻辑各自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的阐述,他的命题的歧义及可能产生的误解,以期对他论述的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一)

  根据斯科特。布鲁尔的文章,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观点“首次出现在1880年,在一篇对C.C.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中。”[3]在同年出版的《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4]在《普通法》中,他还多次提到类似的观点。他说:“法律由那些有能力、有经验的人执行……他们知道不能因为三段论而牺牲敏感的感觉”[5]还有:“法律之间的区别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6]在随后的司法生涯中,霍姆斯以不同的语言一再重复了这一主题。比如,他在1897年1月8号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大厅落成典礼上的著名的演讲《法律的道路》中,也谈到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问题。他认为在“决定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力量”问题上,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在法律发展中惟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尽管霍姆斯认为“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这一观念的确是正确的”,因为对法律的研究和对世界上的其他事物的研究一样,都要探求因果关系、揭示事物之间的逻辑和规律,因此,他担心的“危险不在于承认支配其他现象的原则也同样制约法律,危险在于这种观念,即比如像我们这样特定的制度,能够像数学那样从某些行为的一般公理中推导出来。”[7] 1905年,霍姆斯在洛克纳诉纽约(Lochner v. New York)一案的反对意见中写道:“一般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结果更多地取决于判断力和敏锐的直觉而不是清晰的大前提。”[8]由此可见,这是霍姆斯一生都坚持的立场,而不是某一阶段一时冲动的产物。

  但和霍姆斯的其他一些思想一样,他的这句话引起很大的争议,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曲解了法律中逻辑和经验的关系,认为霍姆斯反对在法律中使用逻辑,他还经常被贴上“反逻辑”的标签。这句话后来还经常成为后人反逻辑的证据。比如,布鲁尔就认为美国法律文化后来的走向和特点都受霍姆斯提出的这个命题的影响。他说:“由于霍姆斯不恰当地把‘经验’放在‘逻辑’的对立面,使得好几代的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不管是否沿着霍姆斯的道路)事实上没有把严格的逻辑形式研究放在法律课程中的适当位置。结果,美国的法律文化-表现在法学院、律师简报、法官司法意见的撰写、法学教授的法理学思考-普遍地缺乏清晰的司法论证,法官和律师简报既没有也不可能达到更高的理性的、清晰的水平。事实上,法学教授甚至更加推崇理性的不清晰,把它作为法律论证的优点。”[9]

  我们暂且不管布鲁尔的评价是否公允,但美国后来的实用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都受霍姆斯的这个思想的影响是个不争的事实。

  (二)

  但问题在于:霍姆斯的这些表述是否意味着他像许多人认为的那样是“反逻辑”呢?或者,“反逻辑”是否意味着他认为在法律中逻辑不起作用。笔者认为对这两个问题必须仔细分析,简单下断语既可能误解了霍姆斯的意思、也可能误解了后人对他的“反逻辑”的评价的复杂意味。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逻辑是人们思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逻辑的方法也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结论都必须借助逻辑的方法得出。常用的逻辑方法有演绎、归纳和类比等。因而,即使是那些自称反逻辑的人或者被贴上反逻辑标签的人,都不可能愚蠢到简单而固执地反对一切逻辑和反对使用一切的逻辑方法,他们最多反对某种类型的逻辑,但仍然要倚赖其他类型的逻辑。从这个意义上说,绝对的反逻辑是不存在的。所谓的反逻辑仅仅意味着认为和其他某种东西相比,逻辑的作用或者价值比较小;或者是,反对的是哪种类型的逻辑。本文讨论的反逻辑也是这个意思,指相比较而已,霍姆斯究竟是更推崇逻辑还是更推崇其他东西。

  据此,我们可以说霍姆斯的这个命题的确给人造成反逻辑的印象,认为他有反逻辑的立场。如果仅仅认为霍姆斯有反逻辑的立场,这或许是个可以接受的评价。但立场其实往往只是对思想的简单化处理,其结果经常会歪曲甚至颠覆思想。因而,仅仅停留在立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仔细分析其思想的复杂性。即分析霍姆斯为什么“反逻辑”,以及经验和逻辑的关系究竟如何。

  要回答这些问题,了解霍姆斯所处的时代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特点是个重要的线索。

  在霍姆斯时代,美国法律界的主流是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代表的法律思想。这种法律思想继承的是来自英国的传统,带有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尽管兰德尔开创的判例教学法使得美国后来的法律教育越来越实际,[10]但兰德尔本人相信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律是由原理和原则组成,而法律的资源存在于已有的判例中,法律推理的目的就是要透过判决获得法律原则,同时把这么原则贯彻到以后的司法判决中。这个思路和欧陆以及英国的许多法学家的观点一样。所不同的是,兰德尔认为对这些原理和原则的学习的最佳途径是案例教学。因而兰德尔及其形式主义的追随者的贡献不过是在法律中增加了归纳和类比推理的内容。以兰德尔为代表的形式主义者认为:“上诉审的判决汇编就是原始资料,从中可以推导出普通法的原则……一旦这些原则显露出来了,就可以演绎出某个案件的正确结果。因此,人们既可以用这些原则来展示赖以抽取这些原则的上诉审案例决定的外观有错,同时又可以用它们来指导新案件的决定。”[11]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给人带来的对法律的确定性和科学性的怀疑。但实际上这个方法不可能成功。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其实只是让判决看起来客观,而实际上未必客观。特别是在一个社会急剧变化的背景下。以往的概念和理论可能已经无法直接运用到新的事实中。法官无法通过直接使用逻辑推理进行判决,而必须对事实进行分析,作出自己的经验判断。

  正是因为认识到这一点,霍姆斯对以兰德尔为代表的形式主义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攻击。霍姆斯对对形式主义相伴随的的概念主义和科学主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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