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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3:59   点击数:[]    

]很反感。他认为他们把法律看作是一个概念体系、看作是一系列的公理,从中可以演绎出作为推论的法律原则和作为定理的规则。然后把这些规则用到实际中,就可以产生确定的法律结果。以这样的观念,已有的法律就可以演绎出每个案件的裁决。霍姆斯认为,这么做的必然结果是僵化,即把任何案件看作是没有特殊性、没有时间和空间特点的、和社会生活完全脱节的、可以像欧几里德几何那样推导出判决来。

  除此之外,霍姆斯反对形式主义的更重要的一个理由是:形式主义者经常会把一些带有意识形态或者政治色彩的判决以逻辑伪装成客观的、不偏不倚的绝对正确的结论。这恐怕是霍姆斯最不能接受的。形式主义有能力迷惑法官把充满政治意味的东西看成从纯粹的概念逻辑推演出来的。这使得他们可以在相互竞争的政策之间进行“暧昧的,并且经常是无意识”的选择。这些政策可以在他们的判决中找到蛛丝马迹。比如,英国的法官允许商人的联合抵制而判定工人的联合抵制是不合法的。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他们受阶级偏见的控制,而这些附加的偏见使他们陷入社会“领域的战斗”的冲突中。他们相信他们仅仅是受法律的逻辑的指引,根本看不到“法官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同情心可能……使案件有不同的判决”。[13]

  因此,我们不能把霍姆斯的反逻辑理解为他否认逻辑在法律中的重要。事实上,他还是非常强调逻辑在法律中的重要的。他说:“律师受到的训练就是在逻辑上的训练。类推、区分和演绎的诸过程正是律师们最为熟悉的。司法判决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14]可见他并不是认为法律中没有逻辑的地位,相反,他赋予逻辑很高的地位。而且,他多次强调要对普通法进行改革。改革的目的就是对那些分散的判例进行分门别类,进行归纳和整理,从中抽象出可以为后世的法官提供指导的原则。[15]他坚持认为概念的使用应该是抽象的、一般的。他还猛烈抨击了法规汇编和教科书里流行的以“实践”为主题的分类方法,比如“铁路和电报”,或者像“海运和证券”。这种分类方法在他看来既可笑,有不能解决问题。他认为,私法应该以抽象的合同和侵权行为来划分。据格雷说:“霍姆斯学术生涯第一篇重要文章-《法典和法律的编排》-讨论的就是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系统使用”哲学的“(即抽象的)法律范畴的必要性。”[16]他还说:“不是说他(指霍姆斯-引者注)认为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没有意义或者不重要;事实上,他是他那个时代的最伟大的法律概念化的提倡者。”[17]霍姆斯自己认为:“法学家的工作就是要让人们了解法律的内容;也就是从内部进行研究,或者说从最高的属到最低的种,逻辑地整理和分类,以满足实践的需要”[18]而且他也承认在那些简单的案件中,法官只要依靠逻辑就可以解决问题。事实上,实践中的很大一部分案件就是这么解决的。但对于疑难问题,逻辑通常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抛弃形而上学的束缚,在法律的空隙“立法”。但这个空隙应该尽可能小。霍姆斯的这个观念也影响到后来的卡多佐。他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因此,无论是否承认法官有司法裁量权,法官的裁量权实际上是存在的。

  (三)

  因此,简单地说,霍姆斯的反逻辑其实是反对当时的形式主义的倾向。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惟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念,而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或者说,他是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那么,霍姆斯对逻辑的局限性的认识是否言过其实了?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当时的确存在着很严重的形式主义。[19]另一方面,演绎推理的确有它的缺陷。演绎推理是逻辑推理的重要形式,甚至在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人们都只承认演绎推理的可靠性(不仅仅在法律界是如此);而且即使是在现在,尽管大多数人承认还存在诸如归纳和类比这些推理形式,但相比较而已,演绎还是相对可靠的,因为只要前提真实,推理不违反逻辑规则,演绎推理的结论就是可靠的。而其他两种类型的结论的可靠性就不那么有保障。因而,人们推崇演绎推理可以理解。波斯纳也说:“三段论的推理非常有力,又为人熟知。因此,渴求自己的活动看上去尽量客观的律师和法官都花费了很大力气使法律推理看上去尽可能像是三段论。”[20]但这种信赖也不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就在前提的真实性不能通过逻辑本身提供,而是需要由经验来决定,因此,逻辑本身其实不能完全决定结论的真假。我们还可以借助波斯纳构造的一个隐喻很好地说明了三段论[21]的局限性。“所有人都会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会死。”这是许多教科书都可以看到的经典的三段论的例子。波斯纳借助这个例子,构造了一个隐喻,说明我们使用三段论推理得到的是什么。波斯纳说:“这一论证的有效性-而不是结论的真实与否,结论真实与否取决于大小前提是否真实-看上去令人完全信服。但这只是因为这个结论,即苏格拉底会是,是包含在大前提对‘人’的界定中了。这个前提实际说的只是:这里有一个贴了标签‘人’的箱子,箱子里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个都‘会死’。小前提则告诉我们,箱子里的东西都有一个名字牌,其中有一个牌子上写的是‘苏格拉底’。当我们把苏格拉底拿出箱子时,我们就知道他是会死的,因为箱子里惟一有的东西都是会死的。因此,我们拿出来的东西是我们预先放进去的东西。”[22]波斯纳通过这个隐喻说明三段论的结论是隐含在前提中。但三段论本身无法保证前提的真实性,前提的真实性只能通过经验获得。当初培根对三段论的质疑理由是相同的。

  这个观点反映了霍姆斯的实用主义的立场,而且,霍姆斯的这个立场也被后来的卡多佐、波斯纳等人继承。他们都不否认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甚至认为大多数案件可以按照逻辑的方法解决;而且,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这是一种节约成本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因而,实用主义不仅不排除这种方式,还欢迎这种方式。霍姆斯对逻辑的作用的认可和对过分夸大逻辑作用的批评都是出于他的实用主义立场的。但实用主义者同样认为:逻辑不能解决一切,逻辑不是推动法律发展的惟一的力量。实用主义强调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解决纠纷的,而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不是对理论的生搬硬套,而是具体分析每个案件在事实方面的细微的差别,同时考虑我们的价值诉求,才能作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判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他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但不可否认的是,霍姆斯的这句话的确让不少人产生了误解。一些人认为霍姆斯没有对他使用的“逻辑”这个概念进行界定。由于“逻辑”这个概念有多种涵义,而霍姆斯在不同的场合使用这个概念的不同方面的涵义,因此会带来理解上的混乱。但笔者认为,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另外一些人望文生义,不具体分析霍姆斯前后相关的论证,就匆忙得出霍姆斯否认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的结论,这样的论断不仅是草率的,而且是十分有害的。这句话带来的一个不好的后果就是后来的现实主义法学借此过分夸大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别和判决的不确定性。但把这个责任推到霍姆斯身上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是他们自己而不是霍姆斯过分否认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

  「注释」

  [1] Thomas C. Grey,“Holmes and Legal Pragmatism,”Standfond Law Review 41(1989):787.

  [2]参阅:[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页24.

  [3] Scott Brewer,“Tranversing Holmes‘s Path oward a Jurisprudence of Logical Form,”in The Path of The Law and its Influence: The Legacy of Oliver Wendll Holmes, Jr. ed. Steven J. Burton (Cambridge : Camb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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