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际往往会犯的错误,即简单地误以为这些学者之所以没有看到我们今天看到的东西是因为他们没有知识或没有我们的知识。
在近代以前,其实并没有许多人将许慎关于法的故事当真;近代以来,一些重要学者也对古汉字“法”作了重要的考证。17在此基础上,蔡枢衡就曾公开谴责许慎的“平之如水”为“后世浅人所妄增”,并试图利用有关材料从人类学的角度重新解说古“法”字。18尽管蔡枢衡的解说同样缺乏足够的资料支持,因此难以作为一个更为坚实的结论予以接受;但是,他的解释之存在就表明,如果仅仅就学术源流而言,对法字的解释完全可以走上另一条不归路,或者至少这两种路可以并存。因此,首先,当近现代诸多法理学家均采纳许慎关于“法”字的故事而无人采纳(就我的阅读范围之内)蔡枢衡的故事之际,就不可能仅仅是因为他们阅读有限,未能获得我们的知识。其次,他们的这种选择,以及当他们努力发掘中国法中所谓的公平正义之因素并将之同西方的“法”中的公平正义相联系之际,他们又必定是为某种知识(他们已有的某种关于世界之图景、社会之发展、事物之分类等基本范畴、概念、命题和理论乃至某种欲求和信念)牵引。对于这些学者来说,这些知识乃是他们赖以组织他们的生活世界、使那个生活世界对他们有意义、使他们所感受的意义得以进行交流的支架。这些知识是他们无法抛弃、甚至是无法自觉的存在方式。他们深深地嵌在他们的这个语词世界之中,就像我们今天都深深嵌在我们的语词世界之中一样。也许,他们的这些知识在我们今天看来不值一提,是虚假和错误的,是应当抛弃的;但恰恰是因为这种知识,他们才可能接受了许慎的解释。
然而,仅仅指出近代的法律学者有自己的知识,这还是不够的。我们要问的是,是什么样的知识,什么样的关于世界的图画,什么样的范畴、概念和命题使得他们最终选择性地接受了许慎的故事,而不是其他的、例如蔡枢衡的故事。在这里,作一番分析,我们就有可能从中国现代的法理学家对“法”字的考察和分析中看到一个这个故事得以接受并成为天经地义的那个更为广阔的知识脉络,就如同我们可能从一些矿苗来构想一张地矿分布图一样,就像一个甲骨文专家可能从那些曾被当作中药材买卖的甲骨中局部性地重构中国古代文明一样。
这样一种也许是充满智力挑战的工作却注定会是痛苦的,其得出的结论将注定是不确定的。因为,这种工作近乎于从结果推论起因――而且是结构性起因――的过程。无论对于谁,这都将是一个难以应付学术批评的任务。因此,我重申,我并不是在书写历史,而更多是一种“考古”,尽管是对现代的考古。强调其考古的意义,就在于考古学不可能复现历史,而只是依据某些资料建构一种可能的真实。判断这种构建的标准并不是真实的历史,而是其是否令人信服,是否能够引起某种程度的认可。
五
如果带着这样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眼光来考察,我们首先看到的似乎是近代中国学者对于古典的某种程度迷信。这种迷信不仅是对《说文解字》这部中国保留最完整的、最早的、最系统的一部文字学著作的迷信,而且还有(包括许慎本人)对于中文造字六法的迷信。这种知识传统的特点早为孔夫子的言行所概括:信而好古。信而好古,特别是对经典的信而好古是有理由的,《说文解字》的确是一部至今公认的杰出著作,对中国的文字学、语言学、语源学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是人们有理由信任的著作。因此,人们尊重古典作品。用博尔赫斯的话来说,“古典作品是一个民族……长期以来决心阅读的书籍,仿佛它的全部内容像宇宙一般深邃、不可避免、经过深思熟虑,并且可以作出无穷无尽的解释。”19但是,博尔赫斯就在这段文字之后又说,“古典作品并不是一部必须具有某种优点的书籍;而是一部世世代代的人出于不同理由,以先期的热情和神秘的忠诚阅读的书”。20这里重要的是“出于不同的理由”的阅读和对经典可以作出“无穷无尽的解释”。因此,我们必须发现近代法理学家虔信许慎之说的某些特殊理由,在可能的情况发掘出他们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许慎的故事为什么会在20世纪的法理学中而不是在此前或在20世纪的其他学科中被普遍信仰。
这里的理由,在我看来,是近代以来中国法理学家试图强调中西“法”中的共同性。对于中国近代的法理学家来说,对“法”字作语源学考察的意义并不在于法这个字或法这种社会现象究竟是如何产生的,而是要急于证明古今中外的“法”的一致性,乃至法学的一致性。至于这种证明是词源学的,或是语义学甚或其他什么学的,实际上已经不重要。只有在这种强烈的先期热情的影响下,才会无视我在上面所分析的那些逻辑上的弱点,将一些凌乱的材料拼在一起,构成一个考证上的、论证上以及解释上的盲点;并且得以长期延续。
我在这里不想细细辨析中西之“法”是否一致,21仅仅想指出当年严复在翻译《法意》(今译作《论法的精神》)之际,就已经指出“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义”:“西文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严复还特意告诫中国学者要“审之”。22但是几乎很少有中国学者愿意这样慎重地辨析中西法律之异同。当然,这里的原因可能有能力上(例如不通西文)的,也可能有便利与否(确实,某些差异在某些时候在某些方面可能是不重要的)的原因。但是,的确有其他因素。例如,如果从上面所引用的严复的话来看,严复似乎私心认为西文之“法”更类乎于中国的“礼”。这一点,当代中国许多熟悉西方法律的学者也都有这个感触。但是,严复这位自称“一名之立,旬月踟蹰”23的翻译家,就选择了“法”而拒绝了“礼”。在我看来,这固然可能是由于严复之前的一些法典译作已经将西文之“法”译作法,约定俗成,成为严复必须依赖的路径。但这并不是唯一的理由,甚至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为,严复在翻译西学时,曾不惜劳力运用了许多几乎被人遗忘了的古词,24以求翻译之“信达雅”。为什么在“法”的翻译问题上作了这种损害了其第一要求“信”的迁就。因此,更为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严复所面临的时代是一个已不得不进行变革的时代,在这个年代里可以提“变法”(因为中国古代毕竟还曾有此一说),却无法提变“礼”(康梁当年也只敢托古改“制”或“变法维新”)。其次,由于礼所涉及的面如此之广,也无法想变就变。第三,我揣测,可能是严复寄希望于清代中央政府推行变革;因为法在中国传统中如前引文所示通常是同官府相联系的,是官府制定颁布的命令。如果这些揣测还有几分道理,那么,我们就看到,“法”之翻译是同中国当时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由政府组织进行的以法律移植为特征的变法相联系的;我们还看到,即使在严复这样严谨的学者那里,一个词的翻译都已带上了强烈的时代印记和译者的先期热情。
当然,这里的时代印记和先期热情又并不仅仅是中国有变法的传统或当时的思想家有变法或法律移植之意欲。在变法的意欲背后,还有一种面对中国一天天衰落,西方列强以及日本步步紧逼之前产生的一种近乎变态的民族自豪感。当时的诸多思想家面对现实,一方面不能不承认西方的技艺制度的先进,但另一方面又总是有鲁迅先生曾入木三分地刻划过的“我们先前也富过”的阿Q心理,总是试图从古代寻找某种与现代西方的制度技术有某些相似之处的东西。因此,中国的过去被“当作装满了让人〖可以〗不顾传统而随心所欲地选取好东西的仓库”。25辜鸿铭搜寻中国古籍以比附演绎现代西方的光电声化是自然科学上的例子;而在社会人文学科中,这种做法不仅更为普遍,甚至更为容易。就是在这种情感氛围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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