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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终极原创与终极价值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1:27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本文试图诱过法现象的外观向其深层意境作出研究。用意是为法的存在找到更普遍、更广泛的起源背景,也为法的价值找到更真实、更合理的前景解释。这样,本文题目亦可表述为法之由来的极始和法之价值的最高。所谓终极并非尽头或端点之意,实乃人类之知(无可再言说、解释)的界域。这界域是人类思维所能及的最大限度。

  世界的分化与特化

  众多的哲学体系以及现代物理学、天文学、生物学已给我们建立了一种明确的印象:世界是无中生有的。[1] 哲家们说体变相演用显,[2] 物理家们说能量的裂变与会聚,天文家们说大爆炸时空的延伸,生物家们说脱氧核糖核酸(DNA)的复制和复杂化。这些学说简明扼要之即是,有的世界不断被分崩离析和复杂化。

  有即存在。这一概念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可感觉的为有。有或存在即是感觉的对象。这说明,可感觉,是存在世界的特征之一。

  哲学上,抽象的有或存在是相对于绝对的无而定义的,然具体的有或存在却难以与无对比,它只能与有或存在本身相比较。即此在与他在互为存在、互为解释。这里,比较的前提是,世界为分化、分裂、分类、分层、分级、分别、分析、分离、分置。分使存在有了时空、彼此、这那、高低、上下、前后的别致,使世界有了构成上的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简言之,分化是存有世界的又一特征。

  分化是存有世界的特征,也是存在得以复杂化的前提。或许可以说,没有分化就没有世界,没有分化也没有知觉者。很显然,我们或知觉者是存有世界自源起以来不断分化与分别的一种后果。非生物学的广义进化综合理论已至少从量的意义上解释了我们之由来的原因:

  进化是存在复杂化过程的一种特殊形式。[3] 从另一相对意义上讲,进化亦是分化方式的次序化。中国哲学坚持认为,人是万物之灵秀。

  这灵秀(宇宙的最高存在级次)就是理气本体变转后一再分化的最佳后果。气之清浊的会聚差别,导出了大千世界逻辑链式的丰富多彩,人乃清气的会聚,处在这链条的最高级,故有智的觉悟与能力,能对有的世界进行感觉、理解,亦能对无的绝对进行体悟。[4] 在此,人即用或有或存在的组成,亦是体的相化表现。

  有的知在与分裂

  人特定的知觉、感觉或性智、理智能力,使其对有的理解、把握、解释复杂化。这种复杂化是说,世界在其自在中,延展出了知觉的层面。即自在或实在的有和知在或人在的有构成二重关系。知在世界由智能的感觉、想象、设计、猜测、摹仿、觉悟组成。它以自在世界为摹本,但往往出入很大,以至截然相反。知在世界的呈显,使存在关系复杂化,也使“分”的涵义趋向特化。

  就功利的意义言,知觉或感觉是生物求生过程中器官功能特化的一种结果。根据自然法则,它以形成、造就和适应生物的优选、有利的生存条件、环境为基本价值实现(在后面的论证中,读者会发现,这一判断并非是完整的)。正是根据这一基本的自然法则,智能者顺理成章地发展出了排他的、几近于绝对的自我中心主义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世界之存在的方式就不再只是自然的分化,而且还有人为的排他性对抗和毁灭。

  分化这一存有复杂化的方式和暂且,实已导致了世界表象化的分裂、对抗、争斗、不相干之类的表征。长期以来,世界都在具体化,而具体的一种不正确涵义恰是,存在乃各种各类毫无关联的存在的拼凑。若生物存在中,生存的竞争、异养的猎杀,直至人类社会的阶级斗争、政治冲突、贫富极化、宗教对抗、自我神圣,无不在强化着世界的分裂。

  实在或自在与其知在或人在的巨大落差,构成了世界的二重性,这是有人类而有的特出现象。二重性是世界之分化的必具结果。问题在于,世界的知觉、感觉化实反过来强化和极化了世界的分化,使之成为人为分裂、不知谐、互不关联的孤立。

  人类长期以来的困境是,知觉是浮浅、有缺陷、不完整、简单化的,而它却只能依这种错误百出的感觉作为自我存在的标准、方法、模式,并因之处置与他在的关系和以之作为塑造新世界的材料。我们不能把这种二难的责任尽归之人类。然我们却可以指明,人类实是在一种不自知的帷幕里过分地强化、突出着知觉、人在的蹩足作用。过去的历史表明,随着知觉能力的提升、膨胀,自在或实在的世界日益被感觉和人为所掩蔽、取代,以至知在一再极化,直到自我,而排斥或败毁一切非自我。如今,我们不得不作出思考:真实的智能是绝对孤立、自为、自主或脱离自在世界的独自飙扬,还是与自在、实在同向自足、和谐、互助!

  存在的真实与创化

  知的浮浅,是导致我们对世界作出错误判断的直接原因。过分地分离知在以至自我,建立人类从心理到外在的存在禁锢和障隔,使我们反致孤立于自在之外,而陷入了自为、自设的囚笼之中不知自拔。

  这表明,过分的自为、自我无异于自囚。自囚的存在是自毁的存在。

  一旦清除了自囚的障隔,我们就会彻悟存在的真实:分只是有的一种方式,而非全部。

  有是相对无而言的。这里,无不可解说为没有或空无,而应是人类对本体无以解释、无以定义、无以测量、无可研究的一种陈述。本体变转为相(时、空、性、形、质、能、法),[5] 即是混元的分析。

  诸相是这分析的实在。然这实在不能各自独立存在、孤立存在,而必须互助且同一才为在。所以,在不是单一相本身,而是诸相的共同构合,即同构。故存在即同构,非同构不为存在。存在或有是同体、同相的。同构是诸相的同构,亦是诸用的同构,还是诸同构的同构。同构是同类的同构、也是异类的同构,是空间的同构、也是时间的同构,是属性的同构、也是形在的同构,是质量的同构、也是功能的同构,是层叠的同构、也是交错的同构。同构的分化和类别,实乃诸相构合、互助之量维和方式的差别,并非本质、本原的不同。或者说,分别只是实在的表象,而同构、和合才是实在的真实。

  存在的复杂化、创化、进化是诸相互助、会聚、历炼、炼化、自足的必然结果。在这必然中,存在的复杂化、多样化、多维化是体变相演用显之自在价值的呈显,所谓大用显全体。设若没有诸相的复杂化、多样化、多维化的互助、同构、自足,没有诸有的复杂化、多样化、多维化的呈显,那么,人或智能者的呈显就不可能。此理不会因人的特化就此改过,相反,人之所以为人,应是人之智慧自觉对存在、有、世界的理解、把握的真实:体变相演用显、同构互助自足、参与超越趋真。

  同构的规则与规则的人化

  存在即同构,非同构不为存在。此命题可导入我们对法之原创的真实理解。同构是诸相的互助且同一,其中当然包括法相[6].所以,一切存在,不论它具体是什么,都有着法的内在具有。没有法的约制,就无以存在。同构意味着法相是内在,也意味着全部存在的相互性,即此在只有与彼在、他在同相维地存在,才是存在。于是,存在是互相(Xiàng)的。这表明,法的机制和作用不只具有在各存在之内,也遍布于各存在之间。各存在内具的法以及存在间的法的互助规约,才导致了同构的存在和有序。也正是这法相间的同构之网才得以维系着宇宙的共在。

  世界或存在是同构的,而同构又以过程为归依。任何具体的同构都只是诸相的暂且同一,同构的无限是以无限的具体来抽象的。这样,我们便会在法的概念中,具体区别出有关复杂化的法则,多样化、进化的法则,分类、分离的法则,互助、和谐的法则,此与彼的法则,时与空的法则,裂变与会聚的法则,化合与还原的法则,遗传与复制的规则,灾变与突变的规则,人的规则,等等。藉此可知,与存在本身的复在化、多样化、多维化一样,法作为存在的构成也同态地复杂化、多样化、多维化。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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