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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终极原创与终极价值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1:27   点击数:[]    

进化;而后则是功能的复杂化特化;最后是价值取向的真实化。这表明,任何在都是暂且的、有限的。人之所以为人,率先就要不为这有限、暂且所执迷,就在于去理解进化的真实而不被动。如此,方能解脱上述进退两难的困境。逻辑上讲,精神进化、文化进化是功能进化的具体内涵。我们人类现正处在这一阶段。但它远不是进化或复杂化的最后结果。人必须谋求对存在、对现有、对自我的超越而后方有真实的呈显,或者说只有对同构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只有了解相的涵意、价值,才能解脱生存与存在的累赘。

  超越是进化和复杂化过程的呈显,它由两种方式表现。第一是相对地超越。它是知觉者对感觉欲望的一种适度的克制和对环境的谨慎的掠取行为。由于我们对与我们共存、共在、同构的他在了解很少,对我们自己也知之不深,在这样的未明所以的探索状态和过程中,如果我们过分地作为、过分地诱发自己的欲求,必得其反,终是无地自容。从法律言,人类不能单一地强调和执着自我生存的优先权,虽然表面上我们有这样的能力。生存或存在应然是同构而非绝对排他的。

  这意味着传统的所有权概念必须加以改造,即我们必须将生命者的生存、存在的共同性、同构性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定则、秩序。为此,我们需要对传统的以分为价值取向的法观念、法学说进行变革,创制出全人类共享共有的人域同构法,优先解决好人在内部的秩序,强化人的同构性、整合性、不可分割性。尔后,我们还需要建构人际同构法。

  它是人在与他在同构、互助、互存、互依、互补的秩序规则,也是我们的智慧觉悟在现时空以至未来的一种呈显示。人际同构法更是对传统法观念、法体系、法价值的批判和创化。这两种法形态的创化是我们相对超越自我的基本内涵。

  第二是绝对的超越。这种超越很难为目前的人类所理解,因为我们尚无这层次的经验为之依据,所以它还是先验的。大抵言,与我们相关且在这样的超越中仍然存在着或有价值的或许只有我们的意识自觉的完满,其他如躯体、感觉、欲望之类都将一一远去。如阳明先生言:满心是理,故心即理。[20]这便是体相用的同一不二。

  法的超越亦如此出。坦率地讲,到今天为止,虽然我们有诸多的人在法为秩序规约,但我们基本上还在自在法的掌握之中,受着自在法绝对的支配。这表明生物性仍然是我们的本质特征之一。这也正是我们被局限的原因所在。就此而言,超越的意思可约略地理解为意识自觉的完满对人之生物性的否定和摆脱。这在今天看来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我们的意识自觉还十分地初级,我们既不能凭之对自我负责,更不能仰之对人际同构负责。我们的这种缺陷和不足指明的结论是,只有依赖自在法的约束,我们方会不被自我毁灭。这当然不是可以就此止步的结论。我们必得通过人域同构法至人际同构法的复杂化逻辑自足,终去超越和摆脱自在法之于我们的绝对约束和人在法的盲目狭隘。

  比如恶。人类的一切恶差不多都是生命异养这一原恶的延伸和复杂化。我们正因此才有了几乎是绝对的局限性:所有关于自我、权利、欲望的观念、定义及其现象本身都从原恶起源。这些也恰是困扰人类和他的法、思想、理论、学说、价值判断的难题。我们正面临着的可能走向毁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对抗亦是它的必然后果。

  能指望这些自动消失吗?不。原恶是一回事,经过意识发挥、创化、复杂化的人类的恶则具有更多的意义。经由性智觉悟和理智能力的同构而呈显的意识自觉,可使善的法则养育、创化、自足出人的完善。

  完善不只是精神的单一完满,而且也是对肉体、欲念、感觉的消化、放弃,使恶被超越、否定。试想,如果我们的觉悟和能力足使我们终得以不食人间烟火,不依靠异养而存在,没有感觉、肉体上的如现在这般的欲求,那么,财富、权力、地位、名誉之类就会离我们而远去,留下的只是真觉和真念。这就是真正的超越。

  还如死亡。死亡的真正涵义是:增进善,淘汰恶。人类至今无法逃避死亡,乃因为我们未能脱去恶的纠缠。所以我们还必须不断地死亡。一旦我们的意识自觉足以呈显为完善,死亡对我们就毫无意义,自在法亦自动放弃对我们的控制,人就会在不死中实践其真实的为人价值。也只有在此境中,我们才能最终解脱进化的二难困境之于我们的限制。善的完满即与体的同一不二,是体变相演用显之复杂化过程的第三形态,也就法之价值取向的真实。至此,进化的初级形式(分类、分级、功能的特化之类)也就与我们无关了。

  法的同构与价值终极

  进化的本质是同构的复杂化和体相用的同一不二,舍此而外,均是虚假、暂且。人类的二难困境不是进化的终局,而是不完善的中间状态。我们的使命就是要通过善的发现、把握和实践,去超越虚假、暂且、困境。如此,方不为进化所累。

  法不是别的,它是同构的规则,亦是自足同构的规则。其质量的呈显依赖人之意识自觉的程度。过去的经验已明示我们。法的效域、价值、外延一直是由内向外地扩展的,不断地化外秩序为内秩序-氏族法、地域法、人域法。这些都已为我们所经历和认同。现在,只差一步,我们就可以认同并实践人际同构法,而这一步之迈,更赖我们的意识自觉。我可以肯定地说,这一步人类是迈定了。因为生存与存在的功利需求已成为了我们迈出这一步的强制动力。

  我们作为生物的存在,有着不可避免的存在的局限性,却也因之得益,使我们成为万有的灵秀(至少是灵秀之一)。从今而后,人之所以为人,就是要摆脱存在的局限,但这还不是目的,而只是过程中的附带结果,我们的价值终极是经过过程的锤炼、炼化、历炼、互助、自足而与体同一不二。这亦是为人的自在、自为、自知、自主、自觉的呈显。把握了人的价值终极,也就理解了法的终极价值:体变相演用显、同构互助自足、和谐同化趋真。

  注释:

  [1][波]C.布特伦:《二十世纪宇宙学中物质从“无”自发产生的思想》,《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7年2期;H.Puthoff:《万物归于无》,《世界科学》1991年9期;方励之:《“第一推动”今昔谈》,《自然辨证法通讯》1984年4期;老子:《道德经》。

  [2]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第一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

  [3][美]E.拉兹洛:《进化-广义综合理论》第二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4月。

  [4]江山:《中国法理念》第七章,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版。

  [5]以下内容参见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第一章,版次同注②。

  [6]以下关于法的见解参见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第二章,版次同注②[7]非异养性生物(如植物)间的生存空间抢占和对他生命者的生境排挤行为,也是一种原恶的表现。

  [8]北京自然博物馆:《生物史图说》第三章,科学出版社,1982年4月。

  [9]荀况:《荀子·非相》。

  [10]荀况:《荀子·礼论》[11][意]桑·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版。

  [12][英]爱·泰勒:《原始文化-神话、哲学、宗教、语言、艺术和习俗发展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8月版。

  [13]徐梵澄译:《五十奥义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月版。

  [14][以]阿·埃班:《犹太史》第二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6月版。

  [15]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16]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第六章,版次同注②。

  [17]大地伦理学派指美国的菜昂波尔德,罗尔斯顿三世和德国的施韦兹等人。兴起于30年代,60年代以后具有世界影响。

  [18]江山:《中国法理念》第六、七章,版次同注④。

  [19] Günter Alener:《自然的开放过程》,《世界科学》1994年11期。

  [20][明]王阳明:《传习录》(上、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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