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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终极原创与终极价值      ★★★ 【字体: 】  
法的终极原创与终极价值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1:27   点击数:[]    

不自觉。当人的优越地位确立之后,人类所热衷的已主要不是人在与他在的概念分别,而是人域内的等级分别以及对自然、对环境的掠夺和奴役。人域内男人女人、穷人富人、统治者被统治者、高贵低贱的分别是近几千年来最普遍的事实;当这些分别方式为现代文明所不容的时候,有人又去分离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以至自我神化;最后,自我也难以同一,而有广泛的精神分裂、自我崩溃的事实。在人际间,人类唯我独尊、狂妄自大,以征服自然为志趣,以至生存危机,则是近几百年欧化文明的恶果。而今,自我与自我对抗、自我与他人对抗、自我与社会对抗、集团与集团对抗、自我与环境对抗、人类与生境对抗、人与自然、自在对抗已成为这个世界的普遍现象。可以说,世界自存在以来,分的有害之为唯人类所为而无他及。

  在法的现象中,人在法是自在法的延伸,因而也当然地是与自在法同样的法,应是不证自明的。可人类的主要认知识和学理架构却不知此。一般的学说只将人在法当作法,而把自在法看作别的东西。正所谓有分则有求,有求则有执,有执则有迷,有迷则有歧途,有歧途则有恶。

  人在法首先致力于将人在与他在分离开来,排除非人在与人在之同构、互助的必然性,限在人域内讨论人在的秩序和规则,以人域内的关系、行为、事件为规范客体。故人在法几乎主要是人域法。这种功利化和极浅见的世界观、价值观(虽然合理但不真实),正是当今世界人与自然、自在、他在全面对抗,人的存在重新陷入危机的根本原因。

  人在法分离人在与他在只是人在法价值误导的第一步,更进一步是法以分本身为价值内涵。

  法以分为内涵和价值取向,是中外法学家们几乎共有的倾向。荀子说:“人之所以为人者,何已也?曰: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9]又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10].很显然,荀子直认分是人在法的特有内涵,故有如此说。几乎同样的观点,我们在罗马法中也很容易发现。乌尔比安认为,法是分的准则,法的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各得其所。[11]于是,法学就被解释为分的学问,法是分的艺术。

  分的确是过去法现象中的表征所在。以罗马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系几乎全都以确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平等、有偿、公平、合理为内涵和价值取向,并依之形成了西方法理学框架。后来,这种理论由个人延展到社会、国家、世界,进一步成长为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门类。以中国法为代表的人身法体系正如荀子所说的那样,亦以分别人的身份、等级、亲疏关系之类为核心价值索求,并傍之形成为东方的礼法模式,用法的方式强化人们之间的不平等。

  传统法理学给我们提供了明晰的秩序和规范概念。同样,我们也从近两个多世纪的法理学的发展中,看到了其原创力的尽头:人域法的各种命题、预设、模式、定则、门类都获得了不能再详尽的解释;

  然而,人们在今天突然发现,我们祖先们千智万虑所积淀的经验的法,其本意是试图用分制恶,而结果反是恶无穷无尽,以致人类的存在也变得捉摸不定了。试想,如果解释者的存在不能肯定,那么,再周密、合理、公平、正义的人域法又何以长久?这已清楚地表明,人类需要新意境、新框架、新导向的秩序观、法理学、法规范,以重新定位、解释自身的存在与价值。

  此在的有限与知觉的反省

  人之所以为人,在于其知觉的悟与知的同构呈显。正由于性智觉的特定意义,人类才不致专走单一的分裂之路而自取灭亡。回眸人类的精神发展史,我们也可以绵联不断地发现从各个不同角度发展而来的,对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予以反省、批判的同构、和谐的法思想。

  首先,我们从神学中接受了一种高悬的先验的天启,最古老的如万物有灵论、物我无别意识。[12]尔后,印度《奥义书》说,人是宇宙的灵魂,故人与他物没有任何差别。[13]继之,犹太教告诫人们,上帝的意志是人与自然的共同法则,人的使命是去实现上帝。[14]延至中世纪,神学哲人阿奎那提出了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神示法的法体系。[15]今天,神和神学已大都被我们所抛弃,而它曾有过的历史价值却是不能忽视的-为盲动中的人类提供了精神庇护所和不当行为的保险。[16]比神稍后,我们又有了一种可以称为自然主义的法思想的思考运动。从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中国的《周易》哲学、老庄的道家学说、希腊化时期的斯多葛学派,到最近的马里坦学说和自然(大地)伦理学派。[17]从中,我们知道了什么是自然法则,人为什么要遵守自然法则,人与自然的同一性、和谐性之类的思想,我们也欣赏到了人类对自我中心主义的最深刻批判。与另外一类思想相比较,自然主义的法思想似使人显得被动和消极,终有未尽人之真谛的缺憾。这一类思想可以拿儒家学说为代表。在这一类思想中,人与自然均是体之用,乃体变转后的呈显。这种呈显首先是分类的,即依赖其组织质料的差别而有能力和价值的等级分野。这种分野从气(质料)的清浊开始,陆续是无机物、有机物,低等生物、高等生物,植物、动物,动物、人类,小人、君子,贤人、圣人。圣人是全部存在的完满或终善的标志。然而,在这一体系中,分只是暂且、表象和世界形成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和谐。他们无限拔高人之存在的地位,是为了强化为人的责任,而不是追求做人的权利。他们认为,存在、世界或同构是一从原善导向终善的必然过程,所谓体用不二、天人合一、内外同一、宇宙人生一体。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自觉到这存在的同构、同一和其过程的必然性,人的价值只能在和谐中方会真实地突显出来,固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去实践它、成就它。故说成己、成人、成物、成天。所谓法即是这世界构成的规则,也是过程的运动规则,更是人类实践成善的规则。这套规则的概念化称谓,是仁、理,故又称法为仁法、理法。和谐是其法思想的价值核心。[18]目睹先哲的真知卓见,才能深察知觉经验的误差;回观现实世界的景遇,才有探求真实的向往。人类现如今的难题和困境是:我们进步的动力有可能彻底割断自然史与文化史的联系。[19]这一可能性的具体涵义是:如果继续像过去那样,以人自我为中心,以欧洲式的大功利科技、工业事业为价值导向,那么,我们便是走向自毁。更难的难题还在于,如果我们从现在起停下来,那么,总有一天也会为自然的过程所淘汰。

  这就是进难退亦难。从另一更高意义上讲,如果未来的进化过程和方式仍像过去那样,只满足或表现为种类和形式的进化,或许就意味着我们(作为一生物类的我们)要被进化所遗弃(像曾是我们兄弟的猴子那样);如果不进化,我们只有等死,因为进化的停滞即是生命的毁灭。现在,我们既不能退回去,也不能如过去那样一味地盲动,我们必须谋求一种足以自我解脱且趋真的全新价值思考和秩序归依。

  进化的真实与秩序的超越

  进化的真谛不是无限地分化或分类,而是同构的复杂化和复杂化的同构。体变相演用显首先是复杂化、多椎化、多样化存在的呈显,而后趋真。或者说,进化的本质是同构进化而非单纯物种的进化,后者只是前者的特例和形式。任何一个新种类的呈显,必只是巨大背景复杂化中的殊例,虽然,这种复杂化变化可能的确是某种特殊物种的行为引发的。如几十亿年前的蓝绿藻的繁殖引起的大气的氧化,从而造就出了好氧的生命同构,又如今天的人类行为所引发的生态灾变,等等。

  同构的复杂化有三种基本形态,首先是存在形式(种类)的分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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