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解释。还是那句话,我不想、也没有能力同古文字学家争饭碗;而只是以一番玩笑的文字显示一个并非玩笑的事实:解释本身所具有的创造性,一种解释者并不总能意识到的、有时甚至是荒唐的但并非言之不成理的创造性。14
因此,我的这番“考证”文字意在显示:解释者自身所处的时代或自身境况何以可能影响他的解释。我之所以强调法律消灭兽性、愚昧和无知,以及这里所隐含的“启蒙”和“普法”,显然是与我现在所处的时代环境以及我同时代的法学家对法的理解相联系的。身处这个时代的我,如果不是事先设计了上述这番文字,就很可能无法自觉我在这里留下的时代印记和当代学术传统的印记。由此,我们可以想象,距离“法”字最早出现也许已近千年的许慎为何不会为他所处时代的或个人的“偏见”所影响?如果他没有极其充实且确实可靠的资料(我想他几乎没有,尽管我不敢断言),这种影响不仅完全可能,甚至不可避免。比如说,当时的法律相当不公正,人们希望法律公正,或者是许慎个人受过法律的不公正待遇,他希望法律公正。他个人的或社会的理想就可能在他并不自觉的情况下流露在他的解释之中。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历史往往会在作者完全无心情况下留下时代的痕迹,例如甲骨文本来是用来占卜国家之大事的,可是留给今天的学者往往是关于天文、气候、战争、文字发展等一系列当年占卜者完全无法想象的信息。
说到古文字考察,我们当然不能不重视许慎以及其他古人的解释,但是,在没有坚实有力的旁证的情况下,我们绝不能仅仅因为是古人的释义就将之作为定论。相反,在有其他资料的情况下,我们倒是可能从《说文解字》这样一本从不被人当作思想史材料的文字学著作中看到思想文化变迁的某些痕迹,看到许慎本人以及他那个时代的人们的某些思想、情感、直觉、概念和分类体系等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许慎的《说文解字》完全有可能成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材料,或者成为一种研究的切入口。也许我又说远了,似乎总是想指导思想史专业的学生,为他们作博士论文选题。看来,我的再三申明及自我暗示都不能压抑弗洛伊德所说的那个不安份的、总是想从古文字学那儿找碗饭吃的本我。也许正是这样的理由,我才坚信许慎的下意识会超越他的意图而显露出来。
对于我来说,对于许慎的评论也许只能算是“项庄舞剑”,我所意在的沛公是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当代的中国法理学家会如此轻信许慎的显然并不慎的解释?当然,我们可以说当年接受许慎解释的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始作俑者太迷信古代学者了,因此他们有了智识上的盲点。可是,为什么中国近代以来的法理学作者会迷信古代学者呢?而且,事实上,他们并不迷信,他们早已将更为古代的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律文化”都放弃了;那么为什么单单在这一点上如此迷信?我们也可以说其后的中国法理学作者在这一点上又你抄我,我抄你,所以造成了“谬种流传”。这种偶然性确实可能,甚至我也可以(因此,并非一定)接受;但是这种回答并不令人信服,更不能说明为什么它能长期保留下来。
也许,我们不能这样轻松地就将一个也许是也许不是问题的问题放过去,以这类似乎言之成理的回答来糊弄我们自己。我们也许可以将法学家所引用许慎的文字及其解说放在当代中国法理学著作的文本中,看一看许慎的解说对于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的确立、形成和发展起了什么作用,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当年中国的法理学学者有意要用许慎的解说来起某种作用;我也不是说我有能力重构现代中国法理学作者的使用许慎之说的意图;我更不是说,我在下面的分析和解释是一个真实的历史。我只是试图作一种可能的远距离透视,试图从中看到点什么。在这个意义上,它更像是一种福柯所说的那种“虚构”或是一种可能的历史。当然,我不可能在此展开。而最多只是几根粗线条。
四
一般在讲完了许慎的关于“法”字产生的故事(这是我对许慎“法”解说的初步定性)之后,现代法理学的作者往往说,大意是:由此可见,法在中国从古以来都是同“公平、正义”相联系的;随后这些作者往往又会考察英文词jurisprudence(法学或法理学)的拉丁文词根Ius以及其他文字中据说是与“法”相对应的词,例如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cht,以及俄文中的право,据说,这些外文的“法”字都具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不少学者还进一步引申说,法学从一开始就是同研究正义公平相联系的,因为,一位著名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也曾将法学界定为研究“正义与非正义之学”。15
匝一看,这些文字有些奇怪,特别是在法理学这门强调哲学思考、逻辑思辨的学科之语境中。它想说明和例证什么?这些文字似乎是在进行一种归纳,但是这种归纳显然是有毛病的。首先,这里先是分别考察古汉文“法”和英文“法学”的词根,尽管这两个词的指涉完全不同;更奇怪的是,作者接着就转而考察法文、德文和俄文“法”词的含义,而不再是这些词词根的含义。因此,这些分析所涉及的就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中文“法”字的词根的含义,英文法学的词根的含义,以及(法德俄文)“法”的含义。如果是一个可信的归纳,就必须近乎穷尽这三个层面的含义,而不能选择性地将一些或许有关联的语词或词根的含义作一种虚假的归纳。显然,这里的归纳是在某种目的或前设的诱使下制作出来的,因此不符合逻辑的要求。其次,我们必须明白,弄清一个词的起源并不能或者很难帮助我们弄清一个概念。16即使是所有的中西文中的“法”这个字当中都有正义与公平的词根或词素,这并不等于所有的中西古代的法以及此后的法就是正义或公平,更进一步,它也并不能证明后来的法就一定与正义或公平有关,而最多只能证明古代的“法”或是法律发展的某个阶段曾设及到这个因素。举个例子来说,中文中许多字都有水旁,不能说它就都是水,而最多只可能是它们的演变、发生或/和发展的某个阶段与水有关。因此,所有这些词根最多只能证明某个国家的“法”或法学研究涉及到正义与非正义的问题。曾经与什么相关并不能得出它是什么以及它以后是什么。因为语词的发展史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逻辑的过程。每个语词一旦产生之后就有了自己的生命,其含义是在其得以使用的社会中不断获得并演变的,语词的含义或指涉都不为其词根甚或是语词学研究总结出来的“一般规律”所决定;甚至其字形也可能因为我们的潦草或便利而变化。第三,即使中西“法”字中都有与正义与公平相关的词根,也不能归纳得出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中西的法就是一样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语词的起源与一个学科的现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几乎没有――如果不是完全没有的话――什么内在的逻辑上的关系,一个词根最多只是一点历史之冰川在一个语词或学科留下的擦痕。这种状况正如当年现代中国法理学的学者将法学译作律学并不因“律”字中难以发现水的痕迹就与公平或正义无关了。
上面分析指出的归纳问题,近代中国法理学的作者是应当懂得的;因此,我们不能原谅这种逻辑上的混乱,特别是这种持续了近乎一个世纪的混乱。而另外一些问题,例如语词含义演化的非逻辑性问题,他们也许(但不必定)无知,因为当时还没有今天我可以便利使用的相关知识;对此,我们可以原谅他们。但是,我们首先要问,是什么是这些学者在分析中西“法”的问题上会如此“不留心”(如果可以用不留心来解释的话),而忘记了而且是长期地忘记了甚或是有意忽略了这里的归纳谬误。其次,即使我们原谅这些学者在某些方面的无知之际,我们又绝不能重犯现代启蒙思想家在评断历史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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