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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5:19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今天要讲的题目是《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这些问题是关于法律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在法制宣传教育中,无论对宣传的人或被宣传的人来说,首先明确这些问题是很必要的。以下分四个问题来讲。

  一、法的起源

  研究法的起源就是要认识:在人类历史上在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由于什么原因产生了法?目的是通过历史考察来看什么是法。在这里,对法的起源问题也不需要讲很多,因为有关的基本原理在社会发展史、历史唯物论、政治经济学等著作中也都讲到过。

  在人类第一个社会—原始社会,并没有法。那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大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剥削、阶级,也没有国家和法。那时有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但这并不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有氏族首领,但他们并不是阶级社会的国王或总统。那时有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即习惯(它与道德、宗教规范溶合在一起),如禁止氏族内通婚、实行血族复仇等。这种行为规范主要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维持,但也有外在压力,也有强制性,违反这种规范也会受到很严厉的制裁,例如驱逐出氏族之外的制裁,这在当时条件下无异于判处死刑。但这种行为规范并不是阶级社会的法律。

  法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才出现的。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渐出现了私有制、剥削以及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阶级—奴隶和奴隶主,氏族组织也由国家所代替。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著作中对这一历史过程曾作过详细的分析。

  总的来说,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具体地说,法的产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统治的需要。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利益总是对立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对自己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就需要一种能反映本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法。另一个原因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愈来愈复杂和增多,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的那些极为简单的行为规范已不适应了,因而就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范—法。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是公元前四千多年前古代埃及的法,但是这种法并没有流传下来。现在还保存的、最古老的成文法是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它刻在一个石柱上,瑞收藏在巴黎的一个博物馆中。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据说是公元前20世纪左右夏朝的“禹刑”,但具体内容也无从考证。

  阶级社会的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行为规范,都具有某种强制力,但在本质、内容和形式方面有很大的区别。阶级社会的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它的内容是原始社会习惯中所不可能有的。当然,在最初出现的法中还包括了与原始社会习惯相类似的内容(如同态复仇等)。再有,法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

  从法的起源中也可以看出,既然法的产生是和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不可分的,那么,将来在世界范围内,随着私有制、阶级和阶级差别的消灭、国家的消亡,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时,法也就会同时趋于消失。当然,那时仍然会有带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甚至它仍可能称为法,但这已不是原先的阶级意义上的法了。

  二、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即什么是法,这是法律理论的中心问题。在讲本文以前,先说一下“法律”这个词的含义,对过去没有学过法学的人,也许是有帮助的。汉语中“法律”这个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则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两种用法的一个例证是: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广义的用法);第62条和67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和常委有权制定法律(狭义的用法)。为了加以区别起见,有的法学著作中将广义的法律简称为“法”,但在习惯上,仍都称法律。

  在分析什么是法时,我们要注意哲学中关于本质和现象这一对范畴的辩证关系。也就是说要分清从本质上看法是什么(法的本质),以及从现象上看法是什么(法区别于其他一些现象的特征)。有的法学著作对这两个方面往往不加区分,西方国家的法学家还往往将法的现象上的特征来代替法的本质问题。从哲学上讲,事物的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要依靠抽象的思维才能认识的东西;事物的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可以通过人们的感官感知的东西。

  1.法的本质

  什么是法的本质呢?古今中外的有产阶级的或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法学家对这一问题写过数不清的著作,有过数不清的争论,但从未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创立科学的唯物史观时才对法的本质作出了一个真正科学的解释。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首先可以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也就是说,三个私有制社会的法分别代表了奴隶主、封建主和资产阶级的意志。奴隶主、封建主的思想家也往往说,法代表了神、上帝的意,他们实际上是将奴隶主、封建主的意志披上了神圣的外衣,资产阶级思想家比他们进了一步,他们往往说,法代表了全社会的“公共意志”,实际上他们有意或无意地将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意志当作抽象的、超阶级的公共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中的代表人物来集中的,但法并不代表统治阶级中个别人的意志,而是代表这一整个阶级的根本利益的意志。

  进一步的问题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又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什么力量推动这种意志的形成?根据唯物史观,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讲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也就是指社会经济基础。所以,法律也就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或者说,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的性质和发展由经济基础决定,反过来,法又对经济基础有能动作用,为经济基础服务。任何一种法能否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不仅要看它能否很好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而且更要看它所服务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这里还应注意: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基础决定的。这里指归根结底由它们决定,并不是说,在法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是惟一的决定因素。我们千万不要把唯物史观简单化了。事实上,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政治、思想、文化、历史、民族、宗教、习惯、地理环境等等,在法的发展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影响,它们与法的关系是极为错综复杂的。如果将经济因素理解为惟一的因素,实际生活中的现象就无法理解了。美、英、法、德等西方国家的法律,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的(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大体上是相同的),因此我们说它们的法都是资本主义法律,但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之间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存在了可以说千差万别的情况。如果把经济看作是惟一的决定因素,是无法解释这种情况的。

  最后谈一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经消灭。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时,首先应肯定:它是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这种法律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的特征

  以上讲的是从本质上看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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