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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5:19   点击数:[]    

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其他有关单行法规,在这一方面的作用是很明显的。

  社会主义法在促进民主建设方面的作用还体现在其他很多方面,如巩固国防,保障国防现代化;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促进国家机构的改革,反对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秩序,解决民事纠纷,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等等,社会主义法都有重要的作用。

  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在这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在:保障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的执行。宪法对我国对外政策总方针的规定,我国订立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这种作用。其次,体现在保障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方面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直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最后,在其他涉外关系方面的作用。例如宪法中关于维护在外国居住的中国籍侨民的正当权益以及维护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等规定;《国籍法》中关于确定国籍、双重国籍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继承法》中关于涉外的继承遗产的规定,都表明了法在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上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大作用。但为了对法的作用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也必须看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决不能过高估计它的作用,甚至将它放到一个完全不适当的位置上去。所以,“法律无用论”或“法律可有可无论”是错误的,“法律万能论”也是错误的。

  所谓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就因为法是调整社会关系、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手段,但它并不是惟一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以及文化等各种手段,所以在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时要强调综合治理。再有,正如我国古代思想家指出的“徒法不能以自行”(2),法律制定后要人去遵守、执行、监督;实际生活是极为复杂的,但我们也不能要求制定一种包罗万象的法律;法的实施也还需要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配合。

  当然,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过高估计法的作用,而是不重视法的作用。这是要求我们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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