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我国存在着制定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必要性,我国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不能用来调整村民选举,而现在用来调整村民选举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却仅共30条,其中涉及到村民选举的有6条,共500字,显然远远不足以调整我国9亿多农民的民主实践。村民组织法授权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细则,配套调整村民选举,但在具体制度的创建上,各地村民组织法实施细则在内容出入很大,在有些选举制度上,虽然有很多的雷同之出,但文字表述不一,各地的立法技术不规范,所有这些都造成了我国宪法框架下的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统一。所以,我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村民选举法势在必行,只是时间上迟早问题。
针对当前农村选举现状,我在研究村民组织法和各地的地方性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村民的选举制度提出以下的几种立法建议:
在村民选举中引进选民资格案件
所谓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在选民登记中,对于由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以选举委员会为被告,在选举日的五日内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现在选民资格案件,仅仅只适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中。而在同样是直接选举的村民选举中,村民组织法和各地的地方性实施细则都没有规定。在村民选举中,村民对选民名单登记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选举日前作出解释和纠正。这种制度,因为村民选举委员会自己既登记选民名单,又自己审查自己登记的选民名单有没有不当违法之处,所以违背了自己不得成为自己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
所以我建议,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仍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但为了公平起见,本着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法制精神,申诉人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仍不服的,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影响本次选举中选民资格的认定。
确立海选模式
村民组织法第14条规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第14条,可以有两种提名方式:一种是村民多少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另一种是海选模式。我认为,由村民联名提出候选人,就会产生候选人人数远远多于应选人数的问题,所以就得预选,但采用何种程序来预选候选人?如果由村民代表会议来预选,因为村民代表的权力来自于村民委托,村民的提名效力高于村民代表的提名效力,提名效力高的就不应该为提名效力低所否定,所以这是不妥当的。如果由村民会议来预选,而实际上和海选模式是相同的程序,反而增加了选举工作量。所以,建议:排除联合提名方式,而采用海选模式提名产生候选人。
所谓海选模式,也有人称为一人一票的提名方式,是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资格审查后,按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数额确定,并当场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海选模式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有半数选民参加,提名有效。(2),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提名。(3),等额提名办法:提名主任候选人一名,副主任和委员会候选人与正式名额相等,超额提名无效。(4),分别提名方法:必须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不同职务分别提名,提名同一候选人两种职务的无效。
与村民联名提出候选人相比,村民联名是一种公开的提名方式,而海选模式是一种秘密的提名方式,为中国好面子的农民参与村民竞选提供了一种非常高的可能性。
关于竞选
村民组织法第14条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从而确立起差额的村民选举制度。选举一旦差额,就必然带来竞选,竞选是差额选举过程中所自然形成的法律现象。在村民选举中,必须引进竞选制度。
建议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竞选:(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可以采取墙报、印发介绍资料、广播等,介绍的内容主要包括诸如候选人的简历、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经济情况、现实表现、工作能力、本人特点等。(2),主任候选人应当拟出任期目标,向选民公布,在选举大会发表演讲,演讲的内容包括阐述自己当选后的治村方案及工作目标,自己如何廉洁自律等。候选人应当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竞选必须合法,不得有胁迫、贿赂、伪造选票等行为。竞选不得人身攻击,不得有侵犯其他候选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之行为。
另外,建议还引进选民自荐制度。所谓选民自荐制度,是指没有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也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自荐的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公布自荐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向选民介绍自荐人的情况。
关于投票选举中的具体投票办法
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农民历来没有举行公共集会以讨论自己权利的习惯,所以,中国的农民缺乏公共生活的空间。而在现代的民主制度下,需要有一个独立的公共生活空间,其中公民能够畅所欲言,通过投票能表达出自己内心对政治的真实意志,从而培养起村民的公民意识。我认为,在村民选举中,应当召开村民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如果不召开村民选举大会,让村民选举委员会提着票箱挨家挨户登门投票,虽然也能选出当选人,但已违背村民组织法中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进行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
建议规定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中心投票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对不便到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村民选举中,必须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
由于村民选举是三种职务的选举,在一次选举中,要同时选举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由此会产生不同的投票次序。一种是分别投票制,分三次投票分别选举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另一种是一次投票制,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一次投票中产生。本立法建议稿规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用一次性投票方法,还是采用分别投票选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没有决定的,也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但在一次性投票方法中,可以采用票数相加的办法。
所谓票数相加,是指较高职务的票数相加到较低职务候选人的票数上,但较低职务的票数不能相加到较高职务候选人的票数上。具体是指在一次性投票选举中,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可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委员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可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采用票数相加办法,我认为,可能更符合中国农民的民主感情,既然能当主任,当然能当副主任,既然能当主任或副主任,当然能当委员,所以,在更多的情况下使选民具有更大的投票自由,选举具有更大的公正性。但考虑到票数相加制度与村民选举中的每人一个选举权的平等原则相出入,所以,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也可以决定在一次性投票选举办法中,不采用票数相加方法。
关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补选
选举权的宪法基础在于通过选举,公民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委托给当选人来行使,但如果当选人很好地不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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