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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性与人类正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1:31   点击数:[]    

荫庇子孙。晚辈若有慧根,正可占尽天时地利,一展风流,相得益彰。慧根欠明的中下才之人,亦常因此出身而得羽翼,收上佳之效。只是离不得那“位置”,一旦离开,则其学(如果还有学的话)也奄,其人也渺。设若体制配合,那“位置”就是挪不开,也就是说没有淘汰机制,则祸延非止一身,流毒殃及四邻,岂啻让天下士子瞧不上眼!凡此,皆源于“大学培养教授”也。

  斯通教授执棒悉大法学院三十三载,堪称嫁引北美现代法学予南方大陆的冰人,更是开启悉尼大学法学院一个时代的启蒙者。不是悉尼大学“培养”了斯通教授,而是斯通教授嘉惠悉尼大学。任教悉大四年后,一九四六年,长期酝酿的宏篇巨制《法的领域与功能》出版,奠定了作者作为世界级法学家的地位。六十年代,三部曲《法制与法律推理》、《人类法与人类正义》和《法与正义的社会考察》[46] 相继问世,最终使他名载本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行列。

  身为一介书生,斯通“在理性的命令与人类情感的驱使下”[47],锤炼其学术品格与人格。在父亲的葬礼上,次子约翰瑟。斯通(Jonathan Stone)曾说:正是愤怒、严格的学术自律和对于正义的追求,使斯通成为一介特立独行之士。对于人世间种种不公的愤怒,激发他从一个被侮辱被奴役的社会阶层,奋取世界级的学术成就。而正是严格的学术自律,与其满腔的怒火一张一驰,维护了学术的理性与谨严。[48]的确,综观斯通一生,如前所述,人类正义及其法律保障构成其学术思考的一条清晰的主线,是其超逾半个世纪的写作生涯的激情之源。在《人类法与人类正义》的最后一句,斯通以其特有的句式写道:“在正义与人类生活的任何意义上,一个阻止将正义作为一种充满困境、诡谲与挑战的难题而对之持续不懈地进行追寻与考问的社会,势必乃非人性的。”[49] 或许,正是因为这人世生活中存在着太多的不公之事,人间秩序下活跃着太多的不正不义之徒,才使得斯通氏们如此而且势必继续辗转反侧、锥心泣血吧!──从斯通教授任聘悉尼大学一案,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呢?!

    注释:

  [1] 本文有关斯通的传记材料,主要采自以下三种:莱盎列·斯达:《朱理思·斯通:一个智识者的一生(Leonie Star, Julius Stone, An Intellectual Life)》(悉尼:牛津大学出版社与悉尼大学出版社合出,1992);郑汝纯(编):《朱理思。斯通纪念文集 (Alice Erh-Soon Tay, Julius Stone Memorial Symposium) 》(澳大利亚法哲学协会会刊,1986年第10期,页131-202);A. R. 布莱克西尔(编):《法律变迁:献给朱理思。斯通教授文集 (A. R. Blackshield, Legal Change: Essays in Honour of Julius Stone) 》(悉尼:芭特沃斯出版社,1983)。

  [2] 朱理思·斯通:“犹太人及其赓续”,载《桥》1971年6月号,页29( “Jews and Generations”, in Bridge)。

  [3] 莱盎列·斯达:《朱理思。斯通:一个智识者的一生》页3,同前揭。

  [4] 详理查德·考曼:“流年似水:一个法学家的生涯”,载1985年8月31日《悉尼晨锋报》(Richard Coleman, “Old in Years, Older in Hours: A life at Law, in Sydney Morning Herald)。

  [5] 这四篇论文分别是:1.) “The Rule of Exclusion of Similar Fact Evidence: England”, in 46 Harvard Law Review (1933), at 954-85; 2.) “The Law Governing Rights in Property under a Pre-Nuptial Contract, According to the English and American Cases”, in 13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1933), at 19-33; 3. )“Cross-examination by the Prosecution at Common Law and under the Criminal Evidence Act, 1898: A Commentary on Maxwell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in 51 Law Quarterly Review (1935), at 443-66; 4. )“A Critique of Pound‘s Theory of Justice”, in 20 Iowa Law Review (1935), at 531-50.

  [6] Julius Stone, International Guarantees of Minority Rights: Procedure of the Council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2)。

  [7] Julius Stone, Regional Guarantees of Minority Rights: A Study of Minorities Procedure in Upper Silesia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33)。

  [8] A. L. A. Hart, “Philosophy of Law and Jurisprudence in Britain[1945-1952]”, in 2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1953), at 355-64.

  [9] 哈特后来说斯通或认为他暗指其理论有不少源自庞德,但事实上他本意在说明斯通氏对社会学法学作出了“英国式”理解。具体内容详斯达氏1989年10月6日对于哈特的访谈,转引自前揭氏著《朱理斯。斯通:一个智识者的一生》页159.

  [10] 兹贺秀三著、吕文忠译:“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与现状”。该文系作者1981年在中国法律史学会举办的学术座谈会上的讲演,收张晋藩主编:《法律史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页294以下,引文见页299.

  [11] 见哈佛法学院图书馆所藏法兰克夫特材料,手稿箱编号188,文件编号16.

  [12] Julius Stone, The Province and Function of Law: Law as Logic, Justice and Social Control (Sydney: Associated General Publications Pty LtD, 1946;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0, 1961; Buffalo: William S. Hein and Co. Inc., 1968; London: Stevens and Sons, 1968)。

  [13] 传统上,英国大学的校级决策与执行机构主要包括校董会(court)、大学行政委员会(council 或court)和大学学术评议会(senate)三种。在学院(faculty 或school)一级,设院务会(Boards of the faculty, Boards of the school, boards of the institute)。通常,校董会为大学的最高意思机构,以资深职员为主构成,主要包括:第一类,当然成员。如校长(Chancellor)、代理或待用校长(Pro-Chancellor)、副校长(Vice-Chancellor)、财务长(Treasurer 或Bursar)、图书馆长、各院院长、教授、退休的荣誉校长,以及国会议员、相关政府机关代表等校外人士;第二类,推派代表。通常由枢密院主席推派人士若干;第三类,相关机构代表。主要包括工商界、神职或赞助方代表。行政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当然成员。如校长、副校长、代理副校长、财务长;第二类,聘任成员。主要为非学术界人士,由校董会遴选;第三类,选派代表。主要由大学学术评议会选派代表若干;第四类,其他人士。主要包括学生、政府和校友代表。学术评议会的成员包括三类:第一类。当然成员,如副校长、代理副校长、图书馆长、学院院长、系所主任;第二类,选派或聘任代表。主要为教研人员;第三类,学生代表等其他人士。凡此均得于“校宪”(Statute或Charter)中明确规定。

  澳大利亚的大学设置与此基本一致。如墨尔本大学,主要决策机构为校评议会(Council)和学术委员会(Academic Board)。根据墨尔本大学校宪( Statutes)规定,其学术委员会由下列十三种人选组成:

  1.校长(the Chancellor)。

  2.副校长(the vice-chancellor)。

  3.助理副校长(the deputy-chancellors)。

  4.副校长助理/代理副校长(the deputy vice-chancellors)。

  5.行政主管(the vice-principal [administration]),资讯主管(the vice-principal [information]) 和发展规划主管the vice-principal ([university development])。

  6.教务长(the academic registrar)。

  7.教授(the professors)。

  8.学院院长(deans of faculties)。

  9.系主任(heads of academic departments)。

  10.分科学院院长(heads of schools,系学院之下的二级学院)。

  11.本科生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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