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如此这般,一九三九年二月,斯通携妻挚子,定居奥克兰,出长法学院,担任法理学与国际法教授。
三
传统而言,渊源于英国牛津与剑桥大学的所谓大学评议会,主要由知名教授组成,为大学的议事机构和最高权力所在。而教授理事会则专司学术王国,看护知识水准与学术道德。[13]就当时的悉尼大学来说,教授理事会秉依传统,自视为大学学术水准的监护人,但实际权力有限。一方面,评议会作为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认为它才是教职聘任的最后仲裁者;另一方面,教授理事会却反唇相讥,否认此项权力为其所独占。从程序来看,教授理事会的遴选委员会只负责选出两位候选人,经由教授理事会提交大学评议会裁可,而非实体性地行使任命教职的权力。根据大学章程,遴选委员会和教授理事会的遴选、推荐工作得不受任何干预,但其有关决定却有待于大学评议会的审核。这种体制,程序和实体森然有别,却又犬牙交错,似亦可为一种分权制衡机制,既在防止评议会凌驾于教授会,从而干预学术王国,更在于阻遏强势利益借机以授其奸,同时,则迫使教授理事会慎重行事,保质保量。但既是一种制度,则仍需人来运作,而凡事一旦成为人事,就总有漏洞可钻。果不然,这回让斯通教授碰上了。
一九四一年九月十九日,大学评议会中的“法律人士”与教授理事会的遴选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主张鉴于正值战争期间,搜罗未广,故仅应通过威廉姆斯的任命,如果非聘任两位教授不可的话,则阿伦。布朗应优先于斯通。他们并谓无论是悉尼大学法学院的学生,还是大学所在地的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界,包括司法与律师界人士,都不会接受斯通的。
但是,根据大学章程,联席会议只是评议,具体决定仍由遴选委员会作出,参与联席会议的“法律人士”无表决权。据记载,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一俟这些“人士”退出会议,遴选委员会立即一致通过对于两位教授的聘任。七天后,教授理事会正式一致通过决议肯认这项聘任。十月十三日,大学评议会开会,经过激烈辩论,以十二比十的微弱多数,接受教授理事会的推荐。但事情并未就此完结。会议结束时,投反对票的理查德。温德耶(Richard Wendeyer)宣称他有充足的理由要求对此进行复核,情绪激昂地表示势将推翻这一聘任决定。
温得耶并不孤单。十月二十三日,悉尼大学评议会召开了一次特别会议,讨论温得耶教授的复核动议。但是,早在此前的十月十七日,悉尼大学校长即致信评议会全体成员,解释他为什么支持温得耶的动议。此举当然旨在向评议会施压。在这封信中,此公声称,自欧战爆发以来,他对两位教授的任聘事宜一直保持沉默或抱持认同态度,并不意味着容忍此事继续沿着“错误的路线”发展下去,而大学评议会对于正在服役的申请者所采取的政策是错误的。在这位校长看来,帕登教授有关在大学评议会与重要的司法界人士 ──如首席大法官 ── 咨商以前,不得通过任何任聘决定的主张,是言之成理、毋庸反驳的。在信的结尾,校长大人并俨然以内行的口吻一言以蔽之:申请者的著作固然为一重要因素,但大学聘任的是讲课的教师,而非“法学著作的写手”(juristic writer)。职是之故,申请人著作阙如,并不应影响其聘任。[14]这话一般言之,似亦未错,只是此案容不得一般化,且大学教师并不只是教书匠,就少数尤须担负民族文化传承与创造职责的大学而言,其职责甚至主要不在教书,似亦为一般通识;个别言之,则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当年清华大学聘任陈寅恪为研究院导师之不论其有无著述行世,与悉尼大学教授理事会之看重斯通的著作,正所谓此一时彼一时也,而精神则一,即重在候选人的实际学术水准。吾友当然记得,四位候选人中,斯通教授发表的论著最多,也最有份量,而获得了法律界“重要人士”支持的两位世家子,恰恰不着一字,坊间无名,但却偏有“重要人士”的支持作后盾。── 围绕此次聘任,欲将犹太佬斯通摒除出局之最为深玄者在此,待后详述。这里只需指出,正是因为校长大人急急出面力阻“此事继续沿着错误的路线发展下去”,当日的大学评议会以十三对十的票数,通过了推翻教授理事会的决议的决议。
与大学评议会中“法律人士”早先的断言相反,面对此一混局,悉尼大学的学生与清流派教员不干了。事关大学独立与学术尊严,他们愤起声援教授理事会对于斯通的聘任。大学评议会的决议刚一宣布,打抱不平的学联(the Students‘ Representative Council)立即针锋相对通过一项决议,严词谴责卑鄙的校园政治,对新南威尔士州律师公会与新州政府联手向大学施压的不光彩行径,大加挞伐。在这项决议中,热血青年秉笔直书,挑破了那层讳莫如深的帷幔:种族主义在此事件中充当了罪恶的打手。法学院学生并联名上书,吁请对于两位教授的任聘立即生效,而不论申请者的种族与国籍。十月二十八日,悉大学生报Honi Soit出版专号,极尽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万户侯之快事。他们抨击法学院的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谴责“法律界”对于大学事务的干涉,嘲讽学术门外汉们煞有介事却又语无伦次,堂哉皇哉而实际上丢人现眼。他们再次提醒世人,正是教授理事会,而非别的什么人或机构,才是判断谁最胜任教职的真正权威。大学清流派代表人物,苏格兰裔哲学教授约翰。安德生(John Anderson),以主张激进社会改革著称,此次身体力行,文攻武卫,不仅致函新州司法部长马丁(C. E. Martin),将法律界“重要人士”骂得狗头喷血,而且与一帮臭味相投的悉大教师四处游说,挺身捍卫大学的独立与学术的至尊。
如此强烈而有组织的反击,致使部分评议会成员深感不安,呼吁重开议程。十一月三日,大学评议会迫于压力,再次举行会议。两位评议会教授这次有备而来,再次就斯通的学术背景向评议会详加陈述,并痛言“倘若评议会推翻(教授理事会的)决议的决议成立,则未来十年悉尼大学恐再无法吸引任何一位严肃而象样的教职申请者。”[15]至此,一切全摆在桌面上,弄权者理屈词穷,败下阵来,对于两位教授的聘任终于顺利通过。安德生教授等人闻讯,驾车环绕悉尼城,欢庆大学独立与学术至尊原则的最终胜利。此时安德生们的感受,可能已非“打马长安”所能形容了吧!
第二天,悉尼大学校长辞职,戴维森和帕登随后辞职。曼宁亦表示要辞职,其辞职信并已公诸报端,但后来却改变主意,依然担任评议会成员,并在此后的一起事件中再次杯葛斯通。这是后话,按下不提。至此,围绕斯通的聘任的一出闹剧,正式鸣金收场了。──悉尼大学差点错过了拥有一位世界级法学家的机会。
四
为什么悉尼大学评议会中的“法律人士”和新南威尔士州法律界的“重要人士”非要将斯通摒除出局而后快?两个原因,正如斯通传记作者莱盎列。斯达指出的,一明一暗,一个冠冕堂皇,一个则上不得台面。
首先,公开的理由是这些“法律人士”对于斯通的法理学水准与学术路向信不过。当时的澳洲,一切秉持盎格鲁—撒克逊传统,极而言之,其法制与法学均不过此一传统的南方大陆版本。斯通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表明,较诸母邦的英伦法学传统,他更欣赏北美的现代法哲学路向。[16]而当时衙官屈宋、正在北美大陆火一把的社会法学,乃至于美国的一切法学理论,在封闭却又以秉依老大英帝国传统自诩的悉尼法律界人士眼中,是行迹可疑的旁门左道。这与二次大战后,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以来澳洲法学界对于美国法学人云亦云的一窝蜂崇羡,恰成对照。他们无法领会斯通正在阐释中的法哲学理念,复受知识传统的羁绊,乃将这位申请者逐出大门。
说到知识传统,不可不辨当日大西洋两岸法学研究路向的差异。我们作为局外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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