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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性与人类正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1:31   点击数:[]    

1977)页159(Ruth Campbell, A History of the Melbourne Law School 1857-1973)。以同时的英国大学为例,1933—1934年,牛津和剑桥两校共有法学教员41人,其中全日制专职教员31人;1963—1964年度是94人,全日制专职教员35人。有关1909—1984年间英国大学法学教员的数量统计资料,详理查德。阿贝尔:《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法律业》(牛津: Basil Blackwell, 1988) 所附表3. 1(Richard L. Abel,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England and Wales)。

  [40] 就其本质而言,律师业乃是通过向涉及法律事务者提供专业服务而营利,利润动机是此种服务的根本推动力,与“维护民权”等理想化、道德化诉求不甚搭界。否则,就整体而言,反倒奇怪了。就如西方律师业初兴不久的十三世纪流行于法国布列塔尼的一首咏唱圣伊扶的诗歌所讲述的:

  圣伊扶来自布列塔尼,

  当律师却不打劫财钱,

  这样事真叫人摸不着边!

  而到了莎士比亚时代,作者笔下的佃农屠夫感到举事之后“第一件该做的事,就是杀掉所有的律师。”“杀掉所有的律师”事见莎翁《亨例六世》中篇第四幕第二场,详朱生豪译《莎士比亚全集》(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第六卷,页184.

  以上法国布列塔尼歌谣转引自泰格、利维著,纪琨译、刘锋校:《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7)页156.该书页170亦提及同一莎剧情节。并参详冯象《木腿正义》页31注20有关沙翁此一名句的不同解释的介绍。

  [41] 事实上,法学院学生对此体制亦颇多抵制,不仅对“独立教员”学术水准咂有烦言,更在于认为此种体制侵犯了法学院的学术独立性。参详前揭J. M. 贝那特(编):《新南威尔士律师公会史》,页234。

  [42] 详前揭《墨尔本大学法学院史》,页155。

  [43] 参详马丁。契诺克:“澳大利亚法律教育的一些问题”,柯穗华译,载《比较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第4期,页445。

  [44] 有关于此,参详前揭《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法律业》第二章中的Limiting entry和Admission to an Inn两节,第十章中的Apprenticeship一节。此外,约翰。福特斯鸠(John Fortescue)出版于1470年左右的《英国法律礼赞》所叙当时律师培训情形,亦颇堪玩味。据说,当时的律师公会除督导学员研读法律外,还责令贵族学员见习礼仪规范,“他们在那里学习唱歌和练习各种和声。他们也还学习跳舞和参加各种对贵族相宜的娱乐。”转引自前揭《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页211。

  [45] 详拙文“法学家:法律的良心”,载《大学生》(北京)1994年第10期,页23。

  [46] Julius Stone, Legal System and Lawyers‘ Reasoning (Sydney: Maitland Publications Pty Ltd, 1964, reprinted 1968; 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 1964;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Bombay: N. M. Tripathi Private Ltd, 1964); Human Law and Human Justice (id.,1965); Social Dimensions of Law and Justice (Sydney: Maitland Publications Pty Ltd, 1966; 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 1966;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6; Bombay: N. M. Tripathi Private Ltd, 1966; Florida: W. Gaunt, 1971; Lehrbuch der Rechtssoziologie, 3 vols., edited German translation Albert Foulkes, Rene Marcic and Dorothea Mayer-Maly, with the assistance of Ilmar Tammelo, Rombach and Co, GmbH, 1976)。

  [47] 此语为新南威尔士大学校长戈登。萨缪司大法官(Justice Gordon Samuels)在斯通葬礼上的讲话,转引自前揭斯达氏著作页xii。

  [48] 同上。

  [49] 详氏著页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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