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性。一言以蔽之,权利之所以在当代思想里被看得如此重要,乃是由于权利被说成是确保把人当人看待、从而实现康德原则的不二法门。
不过,这种关于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观点并非没有遇到挑战或批评。在权利对于维护人之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或者对于实现康德理想的重要性这一点上,自由主义本身也存有分歧。我们都知道,罗尔斯有一个著名论断:正义是首要价值。可是,我们往往忽略了这个判断里所包含的关于权利的预设。罗尔斯认同权利作为确保康德理想的法律方法的重要性,认为权利所保护的利益相对于别的利益具有语词上的优先(lexical priority),[51]但是,他觉得,除非先有一种在公民中的资源的平等分配,权利将会是无意义(pointless)的。他还因此拥护克制权利,只要克制权利会使社会里生存窘迫者的状况得以好转。在他看来,为了确保康德的理想,必须要在可能存在有效的权利之前,先有分配的正义。因此,权利之于罗尔斯是次等重要的,正义才是首要价值。在这里,罗尔斯的看法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估价权利的重要性的时候,如何评价其他的价值和机制的重要性及其与权利的关系。
功利主义主张,承认人们的欲望(desires)乃是以平等的尊严待人并尊重人们对价值和目标的不同选择的最有效的方式。功利主义相信,所有的人都希望将他们的快乐最大化。基于这一信念,功利主义主张给每个人将功利最大化的选择以平等的尊重。而个人权利却构成了实现这种平等的尊重并将快乐最大化的一个潜在的障碍,因为权利往往以牺牲部分人的快乐为代价来赋予另一部分人的快乐以特权,从而违背了康德的伦理。我们知道,功利主义对人权有所贬责,在这里,功利主义则是从通过快乐最大化来实现自由主义理想的角度提出对权利价值的责难。我们可以通过审视以下假设的情形来理解功利主义对权利的敌意。假若某甲怀孕并想流产,让我们设想做人工流产会增进她的功利,如保住名誉、继续做有利可图的工作。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通过主张胎儿的生命权来阻止某甲做人工流产,就会削减她的功利。换言之,在这里,生命权实际上妨碍了增进她的功利。从人权的角度看,生命权具有压倒她的选择的功能,它赋予那些反对流产的人们的选择以特权,而不是去仔细考量:究竟哪一种政策会将社会和个人的功利增至最大限度。
法律的经济分析运动的那些追随者们也对权利之于康德原则的重要性提出了相似的批评。像功利主义那样,这种理论认为它自己最能实现康德关于平等对待和尊重选择的原则。在其首要代表人物波斯纳看来,法律经济分析学派所尊重的选择,是那些将价值最大化的选择。唯有那些由付给报酬的意愿和能力来作支持的选择才可能得到尊重。他宣称,对某一选择物估价最高者,必愿为之付最高价。但是,权利或许会被给予那些并不看重它或至少不像其他人那样高地估价它的人们。这些权利的享有者将因此能够压倒那些估价最高者的优先选择权。波斯纳所主张的另一种利益(benefit)是避免在个人之间不得不就赋予谁优先选择权作比较。财富最大化原则设定了一个可以作出选择的所谓中立标准。依此,每个人都在被看作一个市场的社会里得到平等的对待,从而避免根据道德信仰来作出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之于自由主义的重要性,通过反驳和批评功利主义者和经济分析者的观点而得到捍卫和进一步的强调。对功利主义的批评认为,功利主义者不可能防止不道德的和残酷的行为发生,因为功利的最大化并不总是在道德上是好的,它可以凭借不道德的途径来获得。例如,一个色情暴力狂可以对受害人实施色情暴力行为而获得很大的快乐。按照功利主义,如果色情暴力狂的额外功利对一个社会里全体人口的功利总量的增加要比受害人的无功利从人口功利总量中的扣除要多,那么,就应该容忍实施暴力色情行为。至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德沃金也是从不能防止残酷和剥削的角度来批评波斯纳。他使用了这样一个例子:某甲拥有一本书,但他只把该书估价为1镑,某乙想要这本书,而且他对该书估价高至3镑。在此情形下,波斯纳认为,通过某甲以2镑的价把书卖给某乙,价值就会被最大化。于是,某甲和某乙都会因此致富,因为某甲比他所估的书价多收了1镑,而某乙以比他所估的书价低1镑的价格得到了该书。然而,德沃金认为,假若某甲拒绝卖书,波斯纳的理论将会拥护一种授权某乙强制性地从某甲那里拿走书的法律规则,因为这样做将会使社会的财富总量最大化。[52]
在上文所设定的暴力色情狂行为和书的估价与出让这两种情形里,功利主义和法律的经济分析所持的观点是结果主义的(consqustlist)。它们允许把人当作达致他人目的的手段,而不是当作其自身的目的,因而从根本上背离了康德的原则。恰恰相反,正是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只有关于每个人与生俱来地享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的主张,才最符合康德的理想,并且是实现康德理想的最可靠的保证。不过,在自由主义关于权利重要性的诠释里,符合和实现康德理想是关键的但非唯一的进路。还有其他一些值得注意的理论。如密尔认为,权利是界定人的社会地位的一种设计,“享有一项权利,就是拥有一种为社会所必须保护的为我所占有的东西。”[53]社会之所以要承担这样的义务,是因为要增进一般的功利。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在权利重要性的评估方面,还有很多的分歧。有的认为,权利是一种起妨碍作用的东西。还有的认为,权利并不像其他的机制(如正义)那样重要。的确,对权利重要性的过分强调反而可能导致阻止某些人行使其自身权利。当我们高度估价权利重要性时,必须承认权利的局限和其他重要的、更实质性的概念的存在。
马克思曾讲过要区分两类权利,一类是公民权利,它是与其他人共同行使的政治权利,并因此涉及到对社群(community)的参与;另一类是人权(the rights of man),这类权利是与其他人隔离开来行使的权利,并因此允许离开社群。马克思在其早年的论述里曾指出:
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54]
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55]
新左派也拒绝这类权利,因为在无阶级的社会里是不要求这类权利的。Campbell在《左派与权利》里把拒绝这类权利的理由识别为法条主义、高压、个人主义和道德主义。通过法条主义,这类权利使人类的行为服从于规则的统治;通过高压,这类权利保护资本的利益;通过个人主义,这类权利保护自利的、原子化的个人;通过道德主义,这类权利被说成在本质上是空想并因此与现实无关。
不过,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对规设相互行为的规则的要求。在规设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宣示某些权利。按照社会主义的初始原理,工作的权利比劳动自由更重要。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做某种工作,因为只有通过工作,个人才能充分实现他作为一个人的潜能。按照劳动自由这种自由资本主义之下的流行哲学,个人选择他自己的职业并决定是否工作。这也表明,关于政治选择(political preferences)的先前决定(或先见the prior decision),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关于权利保护和关于在何种情形下权利可以正当地被压倒的讨论。
德沃金认为,权利是立于一般福利(general welfare)之上的王牌,是“个人握在手里的政治王牌”。[56]他认为,除非面临为《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5条和第17条所设定的那类情况,权利必须是不受干扰的。问题在于,不管德沃金在这类事情中怎样谈到国家的政治中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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