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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1:13   点击数:[]    

的更一般的考虑相关联:特别是与自由放任原则和国家的低限主义理论相关联。按照这种理解,确认所谓的社会-经济权利(获得像免费医疗保健、初级教育或体面的生活标准那样的积极帮助的权利)是一种范畴上的错误,或者是权利语言的一种贬值。这种见解在几十年前是十分流行的。近些年来,情况才发生了某种变化。尽管人们仍然没有就社会-经济权利的细节达成一致,但是,已经不那么认真地主张:自由权是唯一可能存在的权利。了解这一见解及其变化,不仅有助于我们全面把握驳杂不纯的当代权利理论,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我们思考关于权利的文化哲学的某些基础问题,注意从一个民族或一类民族的道德个性的某些特定方面,来比较和把握权利的文化基础和人们的权利义务倾向。[46]

  权利的选择论包含着这样一种观念:权利主体是意志自由者和选择者,而不仅仅是潜在的受害者,或某种帮助的潜在的接受者。哈特之所以提出选择论,是与这样一种更一般的论断相伴随的:自由权既是所有其他的个人权利主张的基础,也是其前提。也因此,在原则上,哈特的权利分析是与那些不能行使弃权权力者(如婴儿和鸭子)的权利特性不相合的。当哈特的反对者把这一点作为其理论的不充分的又一个证据时,哈特却把这一点视为其理论的一个优越之处。不过,我们应该注意,尽管受益论、利益论与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孩童和动物的权利)更相适应,[47]但是,在任何一种这样的理论里,并不是每一种利益都要被看作权利的基础。只有那些其保护和增进被作为一种特别关怀事宜的利益,才被看作权利的基础。

  话说回来, 正如要求论与资格论各自揭示权利某个方面并因此可以并行互动那样,利益论与意志论也并非不可调和互补。斯托尔迦认为,一种恰当的、妥贴的权利分析,需要这两种理论。利益论让我们注意到权利与利益相关联,意志论让我们注意到享有权利意味着能够提出要求,同时,这种要求在道德上或法律上能够得到确证,而且,正是这种可确证性使权利具有某种绝对性。因此,这两种理论并不是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相互排斥。过分对照两者的差别,只会导致某种虚假的辨异。意志论很容易被解释为允许提出要求的权利能力,但被允许的要求只有在某种条件下才能提出,而这种条件,可以说正是由利益来提供的。[48]

  三、 权利的价值哲学

  在权利话语主宰当代政治法律思维的时候,似乎尊重和保护权利,具有绝对的价值正当性。其他一切非权利角度的考虑,例如经济、宗教、风俗、安全等角度的考虑,似乎都只能被看作对权利的某种限制并因此缺乏与生俱来的合法性,需要进一步的论证才能够成立。其实,权利本身的价值证成远未完结,权利冲突的价值评断更为复杂。尊重和保护权利,不是一件轻松而美妙的事情。它要求一些人做出牺牲,要求给政治权力的行使和个人野心的发挥设置障碍,要求为个人意愿和利益与公共意愿和利益的协调创设足够的价值空间和制度空间,要求既限制又扩展立法机关的工作范围,要求限制政府行政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尤其是要求政府既要以消极的不作为,免得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又要以积极的作为,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增进福利,满足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为自由权的保障提供稳定安全的制度保障和社会环境。可以说,尊重和保护权利过程中的每一场冲突、每一个方案、每一次努力,都会拨动权利价值的敏感神经。

  1. 关于权利的重要性

  前文已述,权利是现代政治法律中的一个受人尊重的词汇。不过,理解权利的重要性,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通常,我们用“保障和促进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安定团结”或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之类的目标来阐释保障权利的重要性。其实,这样的解释,不仅不能较好地解决不同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何种权利应该优先考虑的问题,而且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能排除通过践踏权利来解释和达到上述目标。

  在西方政治法律学说里,政治道德和社会选择应该全部或部分地基于对人类个体权利的考虑,这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观念。这个观念在约翰?洛克和托马斯?潘恩的自由主义理论里明白而晓畅,在伊曼纽尔?康德的道德与政治哲学里则含蓄而深沉。我们还可以在让?雅克?卢梭和斯图亚特?密尔的著作里发现这个观念,尽管至少带有些许的困惑。在实践的层次上,我们不仅在美国和法国革命的口号里,而且在其宪法创制里,都可以见到这种观念。倘若真的像1789年法兰西《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二条所说的那样:“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政府的设立和宪法的构成都按这样的方式进行,那么,为了权贵们的私人利益、甚至为了追求其他的社会目标和愿望而摒弃个人权利,便成为不可能。

  其实,这样的观念只是一个理想原则,它曾受到激烈的批评和挑战。即便在自由主义传统里,一些哲学家也坚持认为,权利只有在被理解为奠基于象功利主义那样的社会和政治道德优先理论的基础上的时候,才能被认真看待。把人权作为政治道德的起点,或者把一种关于人类本性的理论当作起点,被杰里米?边沁和其他的功利主义者看作粗率的、站在高跷上的胡言。在自由主义传统之外,对权利的批评更为激烈。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者们都对颂扬这样的东西存有疑惧,即个人通过反对养育他的社会共同体的利益,通过反对他无可避免地作为其中一部分并且他真正的个人实现要完成于其中的广大的人类共同体,来主张他自己的排他的利益,来代表他自己提出要求。

  理解权利在现代政治法律中的重要性,我们最好还是从康德的理论说起。现代法理学受康德著作的影响颇深。如果说“权利话语”(rights-talk)代表了自由主义法理学的基本方面,那么,康德的理论可以说是众多的“权利话语”的基础,它为德沃金、哈特、诺齐克和罗尔斯等一些不同的理论家的所拥护和坚持。

  作为自由主义内核的康德理想可以作如下表述:每个人都有能力就生活里什么是好的做出他或她自己的决定。每一个人都应该被允许去形成他们自己的关于何者为好的概念、去做出他们自己的选择、计划和决定。社会必须对每个人做出决定的能力以及他们对那些决定所承担的义务表示尊敬。社会不应该把个人当作达到目的的手段。它应该在价值上把每个人看作他们自身的目的,而不是取得某些目标的工具。换言之,每个个人应该被以尊严相待;这种尊严就是:他们应该被看作其自身的目的,而非之于目的的手段。那么,怎样才能在社会政治生活里恪守和实现康德的原则?

  在自由主义理论看来,权利是为实现康德的理想所必需的结构的一个重要部分。尽管在自由主义者之间存有许多的分歧,但是,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基本上赞同:社会应该提供一个让每个个人可以运用他或她的道德能力(moral capacity)的结构或框架。在这个框架里,权利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为权利能够保护个人的计划和决定免受社会里其他个人和组织的践踏。例如,按照费因伯格的权利理论,权利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每一个个人得到符合康德理想的对待。他说:

  存有要求权(claim-rights)的世界是这样一个世界,在其中,所有的个人,作为实际的或潜在的要求者,都是高贵的受尊敬的对象……即使爱或怜悯、对较高权威的服从或者尊荣煊赫,皆不能替代这样的价值。[49]

  诺齐克把权利看作是头等重要的。在他看来,权利的功能在于确保一个围绕着每个个人的自由场域。在这个场域里,人身、财产和价值免于受其他公民和政府的侵犯。[50]如果我们把握了当代法律与政治哲学里的自由主义的涵义,我们就能看到权利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法律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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