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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1:10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权力”基本上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它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权力[1]

  一

  题目很大,引起这篇文字的却是一件小事。

  一年多以前,我外出调查,见到了H省任职的一位大学同学。闲谈中,老同学谈到了他所随从的一位省公安厅长的一些轶事。这位公安厅长是一位忠诚的、富有责任感的、关心人民疾苦的共产党人,他经常微服私访,调查社情民情,一丝不苟。例如,在微服私访期间,这位公安厅长令我的这位朋友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一个无中生有的“案子”,以此考察当地公安干警是否真正关心人民的疾苦,以及他们的服务态度等等。报案后,直到公安干警随同我的朋友――这位“谎报军情者”――一同走出派出所的大门时,我的朋友才亮出了他们的身份,并对公安干警表示感谢。公安干警并没有任何被愚弄的感觉。有时,在类似的不说明自己真实身份的电话报案后,这位公安厅长会掐着表,看公安人员是否能在规定时间赶到所谓的“发事”(例如抢劫)地点,以此了解公安的常规反应能力;如果不能按时到达,这位局长会严厉批评当地的公安部门。这些在新闻记者或电视剧编导笔下肯定是“主旋律”的绝好素材,说实话,也令我赞叹和感动。但是,也就仅仅如此而已;对于我的调查和学术,这似乎是一件无关的事。

  一年多之后,我偶然又想到了这些轶事,却突然发现这件事其实很有些学术的意味。我的兴趣是:这位公安厅长用这种方法不也是在获得他所关心的(尽管他可能不称其为知识)“知识”吗?我们是否有可能采用这种调查研究的“方法”呢?

  至少在一定意义上讲,这位公安厅长也是在获得一种真正的知识(我将在后面对此有更多地展开),而这种知识同样是我――作为关心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希望获得的。而且比起我下乡调查法院、公安干警的文化水平、收案率、破案率,或听取他们的介绍,观察他们的案件审理,这位公安厅长的做法显然更有效、更直观,至少在某些问题上他获得的知识更有说服力。但是,又很显然,我不可能使用这种方法来获得知识。为什么?人们会说,你要是这样做了,就会有大麻烦了。的确如此,我们可能会轻者受到警告:报假案是妨碍公务;重者,我也许会受到拘留,甚至――如果遇到个别“横”一点且“手痒”的警察――会受一点皮肉之苦。好在我不曾这样做。但是,我没有这样做并不是出于对这样做可能引出的后果的考虑;而是――坦白地说――是因为我从来就没有这样想过。我的社会生活经历、地位以及我所经历的关于如何进行学术研究的教育塑造了我的习性,塑造了同时也剥夺了社会调查研究中我的――如果不是听说了这个故事的话――想象力。在这里,同样的对于特定知识的关切和渴望――尽管出于不同的职业旨趣――却不能获得同一知识;同样的对于了解真实情况的真诚,并不能使我逾越这里的获取知识的障碍。在一定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这一知识“就在那里”;但对于我这个特定研究者来说,这个知识超越了我的能力,并且在这个意义上,是确确实实不存在的。

  因此,我要问,我和这位公安厅长的区别在什么地方,是什么构建了我和他各自对于知识之路径和方法的存在和不在。很明显,是权力(power)。这个非常简单的例子至少点明了一点,权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求知者对于知之对象的支配性关系是获得知识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一关系,至少在这一点上,知的关系就无以存在,最多只有一种求知的意愿,作为行动的知是不可能的。

  由此,我看到了,我们所能获取的知识势必是有局限的。但是,我在这里说的局限又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不是出自个人努力程度、个人聪明和敏感程度的限制,也不是其它我们通常所经常谈论的文化差异、语言差异、性别差异或个性差异的限制,而是出自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上差异。 这个结论,其实在社会学研究中是“至今已觉不新鲜”了。福柯在一系列著作中,特别是在《惩罚与监禁》的讨论中提出了一个关于知识产生的激烈的、后现代命题――简而言之――知识是权力的产物。[2]赛义德在《东方主义》一书汲取了福柯的思想,探讨了东方学发生的历史的、社会的政治性条件。他们都将一种权力支配关系视为一种知识之产生的――至少是――根本性条件之一。[3]这实际上对传统的社会学研究的一些方法论命题提出根本性挑战。他们将知识形成过程客体化,成为社会学研究反思的对象。这一点与布迪厄主张的反思社会学或“社会学的社会学”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尽管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和进路有很多不同。如果依据布迪厄的观点,我们可以将社会学调查研究视为一个场域,在这个场域中,知识的产生则取决于至少是三种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的调动和运用。[4]因此,拥有资本的多寡以及某一种资本的多寡就有可能影响了调查者的知识权力,因此影响他可能获得的“知识”的种类、数量。

  开头的故事以及这些随想,如果要真正对于社会学调查研究具有某些意义,还必须进一步予以分析、精制和阐述。一方面,可能会有人会从一种规范的观点论辩说,由于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所追求的知识的特殊性,它所关心的仅仅是学术,是真知;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调查研究恰恰是要排除这种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因为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至少按照传统的观点――往往(即使不是总是)扭曲了学术的发展,妨碍了真知的获得。但是,上面的故事本身就是对这一观点的否弃。这位公安厅长凭着其权力获得的既非一个谬误,也并非对学术无关紧要(例如,如果我们希望了解某地正式法律机构的反应能力,了解干警的对普通百姓的服务态度和质量)。而另一方面,更可能有人会从实证的观点论辩说,即使从分析上述例子中得出权力和权力关系是获得知识的条件甚至前提的结论,但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也许只是与某些知识获得的前提条件之一,这种例子还不足以显示这种支配性关系在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研究一定存在并总是存在。同时,事实上,许多、特别是许多优秀的人类学家在他们出色的研究报告和反思中一贯强调的是要尊重知的对象、尊重异文化,要抱着一种求知的态度等等。因此,这种权力支配关系至少在一个善良、真诚、科学和公正的研究者那儿是不存在的。并且,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也确实不存在与上述的公安厅长的那种权力。因此,人们可能论辩:这个例子所能说明的问题缺乏一般的意义。这就意味着,要真正使得这个例子对于我们自己的研究具有相关的和贴切的警醒意义,我必须进一步考察自己的田野调查,反思类似的权力支配关系是否总是存在,依赖着什么以及是如何在我们的调查研究中构建起来的。由此,我将转向反思我们的田野调查。

  二 

  我们的研究是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中国基层司法的运作。在这里,我首先提出的就是,是由于福特基金会的这笔资助支撑了我们与我们所关注的对象之间研究关系的建立。坦白地说,如果没有这笔钱,或者只有所谓的国家的或省市的社科项目那少得可怜的钱,我们就根本无法进行目前的田野调查。注意,我并不是说,没有钱,就根本不能研究;而只是说,正是靠了这笔钱――当然并不仅仅是钱,这一点我将在后面讨论――我们才可能到田野去。我们可以支付有关人员的费用,我们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我们所访谈的法院、公安、司法单位的负担,无须他们经济上花费或至少花费少一些(同时也摆脱“骗吃骗喝”的嫌疑,赢得一点在实地我们会变得格外敏感的知识分子的自尊心),进而可能赢得他们的合作,至少使得这种合作更为容易、更多一些。[5]在这个意义上,并且在一定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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