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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04   点击数:[]    

历史上日本曾经仿效唐律和律令格式的法律体制,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这是比较法制史上移植外国法制取得显著成效的重大历史事实。当代各国引进外国某些法律和法律制度,是不胜枚举的。其中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如何总结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探索有关利用、借鉴、引进或者移植外国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各种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法律文化的乃至宗教的诸种条件和历史背景,找出它的规律(如果有规律的话)及其经验教训,这是法学领域一个富有现实价值的学术问题。

  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特别是在进行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历程上,这是一个迫切的问题。对于一些经济特区的法制建设尤其具有重大意义,例如关于香港的法律或法律制度可否或者如何引进或借鉴的问题,是必须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和及时地适当解决的时候了。关于移植问题,国外法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例如,同英国比较法学者华生教授(A.Watson)相反,美国塞德曼教授(Seidman)夫妇已经阐述法律不可移植性的论点,并且对深圳移植香港法律的妥当性问题提出疑问。31这是有待深入商讨的问题。

  (五)中国比较法研究的新领域:社会主义中国大陆法制与资本主义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法制的比较研究

  在中国,比较法研究正在向着更广阔领域和新的对象扩大。在“一国两制”的构思下,中国面临一个具有不同法律体系或“法族”为背景的多种法律和政治制度并存的局面,这就出现如何调整和协调这些不同法律体系的诸种关系问题,以及如何解决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问题,-这种法律冲突包括属于社会主义的中国大陆法律,同属于资本主义范畴的普通法系的香港地区的法律和属于资本主义范畴的大陆法系的澳门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还有一个互相借鉴、取长补短的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课题。32但是由于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各地区的中国人民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实现统一谋求富强的共同愿望,而且维护和平和社会发展是举国一致的要求,这些都是有助于解决问题的有利条件,特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为今后妥善协调法律关系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根据。

  因此我国法学者包括大陆和港澳台的同行们,共同开展这一领域的比较研究,是急不容缓的一项历史任务。现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筹建的一个研究室,就是以港澳台的法律研究为其任务。还有法学研究所以及其他一些政法院校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已有一些关于香港法律的论述和专著等书籍出版,这只是一个开端。对各地区法的比较研究必须建立在坚实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对于各地区法制和法律秩序必须掌握第一手的基础资料(法律文献中译、法律实践和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现实等),同时必须对普通法大陆法有一定的系统的整体的知识。对于某一项法律或法律制度(legal institution)的研究如果同其他有关的法律机制(Legal mechanism)和法律体系割裂开来是不能获得比较全面和正确的认识的,特别是法律的实施与执行方面,是不容忽视的。我们愿意和包括台湾和港澳在内的全国同行们在这方面通力合作,做出具体的规划和贡献。

  总之,比较法在中国正在重新出发,比较法作为实现改革的有力工具,它在中国起源,正如在希腊、罗马或两河流域的起源一样,曾经发生强大的效用。现在它成为一门近代的学科,在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开始重新获得承认,但是要在法律科学中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和结构,取得它应有的地位,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和社会效益,则有待我国法学者不懈的和艰苦的共同努力。本文系就我国比较法的历史、现状与前瞻进行初步的探索。作者水平有限,加以有关资料搜集不易,深虞缺漏错误,旨在抛砖引玉,祈学者专家指正。

  注释:

  1 贝纳得·鲁登:《英国的比较法》,潘汉典译,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一期。

  2 萨博:《比较法的各种理论问题》潘汉典译,载《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

  3 参阅吴大英、任允正:《比较立法学》,关于比较法的产生,1985年版,第1页;吴大英、徐炳编著;《比较法基础知识》,1987年版,第3—4页。

  4 值得注意的是,甚至所谓“夏刑”与“汤刑”的具体内容本身就不是没有疑问的;史籍和出土文物迄今也未能帮助我们获得较多的确切的信息。陈顾远教授就曾经指出:“史书所引黄帝之李法,夏之政典,固绝对不可信。即左传昭公6年所载晋叔向语,(‘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殷有乱政而作汤刑’),同一不可信。……禹刑、汤刑之是否有其条文,抑或仅为惯例,仍莫得而明之。”(陈著:《中国法制史概要》,台北1977年第5版,第61页)

  5《左传》昭公7年,“楚芋尹无宇辞曰:……吾先君文王(即楚文王689—677B.C.)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仆区“为隐匿亡人之法也”。)

  6《左传》昭公29年“〔晋〕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

  7《韩非子》第十三,外储说左上第三十四。

  8《左传》文公6年(621B.C.)

  9《左传》昭公6年

  10《左传》昭公29年

  11《左传》定公9年。

  12《沈寄X先生遗书》《律令九卷》之一。

  13 例如,韩国有申不害的《刑符》,楚国有屈原作的《宪令》,齐国有《七法》,赵国有《国律》,秦国有《秦律》。

  14 根据沈家本的分析,“魏国本有法令之书,不自李悝始。”同前引沈著。

  15《故唐律疏议》卷第一,疏。

  16 林咏荣著《中国法制史》,1976年台北版,50页。又王玉哲编著《中国上古史纲》,1959年1版,第222—224页。

  17 同前引沈著。

  18 同注15.

  19 参阅:林咏荣著《中国法制史》历代法律系统图、历代法典比较表,1976年增订6版,第48—49页。

  20 《毛泽东选集》1960年第1版,第4卷,第1475页。

  21 见郑观应《盛世危言》《自序》,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刑第8种,《戊戌变法》,第89页以下。

  22 此人原为英国新教教士。1850年来中国传教,二次鸦片战争时任美国公使翻译。1869—1894年任同文馆总教习,1898—1900年任京师大学堂总教习,义和团运动时,主张各国划定势力范围,瓜分中国。死于北京。

  23 以上两书名,见《西学书目表》,1896年上海时务报馆出版。

  24 《光绪东华录》中华版,第4册,总4601—2页。

  25 同注,总4727—4771页。

  26《寄文存》,《重刻明律序》、《薛大司寇遗稿序》。

  27 近代史资料:《辛亥革命资料》第353页。

  28 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第28页。梅仲协也说:“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即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王伯琦则更明确地指出:“我们立法上所采取的全套是西洋的最新法律制度”。见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转引自汪道渊《中国债法比较研究》,《法学论集》1983年,台北版,第295页。

  29 彭真委员长在全国《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1985年12月4日。载《中国法律年鉴》1987年第641页。

  30 联邦德国迪特尔·享利希(Dieter Henrich)《比较法:其目的是什么?》,1984年5月25日在日本中央大学比较法研究所讲演,载日本《比较法杂志》第18卷3号(1984)。

  31 安·塞德曼和罗伯特·塞德曼:《评深圳移植香港法律建议》,载《比较法研究》1989年3/4期。

  32 这种情况比其他具有多种法系的国家似较复杂,如美国同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同魁北克省,只存在两种法律体系即普通法与大陆法冲突的问题,而且它们同属于资本主义制度,因此其解决也较易。

  中国政法大学·潘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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