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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04   点击数:[]    

减。《法经》的篇目在中国历代法典上仍然或多或少地保留下来。19而且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特点之一的“诸法合体”,可以说也是从《法经》开始的。

  如果说,更早的汉穆拉比法典可以称为东方奴隶社会最早一部比较立法的成就,那么也可以说,《法经》是东方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比较立法的成就,而且是作为推行改革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有力工具出现的,两者是东方比较法起源上的双璧。

  二、比较法在中国的停顿时期:自秦王朝至清末(221B.C.—19世纪末叶)

  自从秦灭六国,建立了封建专制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以来,尽管中国法律,特别是从唐律开始,对亚洲各国古代法律发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中国没有开展对外国法的研究。历代的立法和法学(或曰“律学”)局限于本国的法律及其历史发展与变化的比较研究。举其著者,唐长孙无忌等人所著《唐律疏议》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疏议》第一卷开篇就阐述“刑律”、“名例”等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渊源及其在历代法制的演变。这种本国历史的比较常见于旧中国的法学著作之中。清末律学家薛允升著《唐明律合编》比较与剖析我国唐明两代法律源流及其宽严得失,堪称法学要籍。但是这些都不是现代通称的比较法学,即对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律体系的比较法研究。在悠长的历史时期直到十九世纪末,中国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比较法研究,这是由于中国的地理位置和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同亚洲邻近各国相比之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的先进性和自我优越感使然。因此这种现象是不足为奇的,然而对于中国法制的发展却是不利的。但是在帝国主义入侵后,中国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清王朝为了逃避灭亡的厄运不得不表示进行变法的时候,中国同世界上一些遭受帝国主义侵略、独立受到威胁的半殖民地国家一样,试图向外国学习。“要救国,只有维新,要维新,只有学外国。那时的外国只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进步的,它们成功地建设了资产阶级的现代国家,日本人向西方学习有成效,中国人也想向日本人学。”20毛泽东的这段关于鸦片战争失败以后至二十世纪初期中国人的情况的论述恰好确切地说明从清末开始,以学习乃至模仿为目的,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也包括日本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历史事实。这一个时期包括从清末直到民国时代。

  三、资本主义导向的比较法:清末尝试阶段和民国阶段。(19世纪末叶至1949年)

  (一)“中体西用”模仿资本主义法律的尝试阶段(自19世纪末叶至1911年)

  (1)近代比较法的出现

  在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特别是1860年英法联军侵略之后,当时中国一些有识之士,开始认为,谋求富强不能仅依靠武器和制造机械,更重要的是学习西学的本原。除了众所周知的康有为(1858—1927)、梁启超(1873—1929)等维新运动的主帅之外,近代改良主义者郑观应(1848—1921)就提出引进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和参酌西方法律进行改革的建议。郑应观自称:“幼猎书史,长业贸迁,愤彼俗之要求,惜中朝之失策,于是学西文,涉重洋,日与彼都人士交接,察其习尚,访其政教,考其风俗利病得失,盛衰之由,乃知其治乱之源,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而在议院,上下同心……。”21在所著《盛世危言》等名著中,有专章评述英、美、法、德等国议会制度及其得失,并与中国相比较,力倡设立议会与选举制度;论述中西律例不同,主张考订西律,制定“通商交涉规则”,培养熟悉中外律例司法人员,特别是效法日本,反对“西人以其刑罚严酷,凡有词松由”驻日西官“审判,应”更定刑章,仿行西例“以便收回领事裁判权。郑观应的论述反映其人开始对西方政制法律研究与比较,而且这些观点和主张正是二十世纪初年清王朝勉强同意变法的要求进行法律改革的要点。

  大约与此同时,香港律师和议政局议员,英国留学生何启(1858—1914),除了和胡礼垣先后发表不少政论,编成《新政真铨》刊行外,撰译有《英律全书》;另有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1827—1910)22翻译的《国际公法》(沃顿Wharton原著)23,这是我国近代较早的外国法和国际法译著。

  (2)试图模仿西方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立法。(1900—1911年)

  在八国联军攻陷北京后清王朝危如累卵之际,1901年1月29日“谕”不得不表示,除坚持“不易者三纲五常”的封建专制纲领之外,“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为取外国之长,乃可去中国之短。”诬指康梁之佞新法“乃乱法也,非变法”,从而打出“变法”的旗号,确认“晚近之学西法者语言文字制造器械而已,此西艺之皮毛而非西学之本原。”“总之,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通令清廷大臣限两个月内议陈意见。241902年刘坤一、张之洞即奏复提出了三万六千余言的全盘的改革意见书,包括各项具体的要求与措施,其中有关于“定矿务律、铁路律、商律、刑律”专务,建议博采各国法律,高薪聘请各国著名的“曾办大事”的法律家来华,充当该衙门编纂律法教习,为中国编纂法律,并在该衙内设法律学堂,选职官进士举贡当学生,为纂律助手,学习法律与审判,养成司法人材;又强调多译精译东西各国书,“译多者,准请奖”,能译出有用之书者呈由京外大臣奏闻,从优奖以实官,发交各省刊行,从而为模仿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制定本国法律提供资料。25

  (3)比较立法与法律改革运动的开展与终结。

  1902年清政府正式决定,首先从事搜集各国现行律例,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送京,开馆编纂,从而开展了比较立法运动,其一个直截的目的是希望经过法律改革可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但终极的目的是妄图挽回腐朽的封建专制王朝的灭亡,维持封建剥削制度及其所谓纲常名教的封建道德伦理关系,模仿抄袭某些资本主义法律只是一种手段。此一运动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结束。现在我们简单回顾在其历史进程中一些法学者的工作,对近代比较法在中国发展的了解可能是有意义的。

  这项所谓改革法律运动是一次具有一定规模的比较立法工作,同时也从事了一系列的研究与教育工作。

  这项工作的总负责人沈家本,还有伍廷芳博士等,两人都是法律家,沈家本精通中国法制史并热心研究外国法,伍廷芳是英国“大律师”。1904年设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1906年聘用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和法学士松冈义正,分别纂写刑法、民法、刑民诉讼草案。(《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光绪34年10月丙辰,1908年10月28日条)。它选用熟悉中西律例人员任纂辑工作,派遣出国考察人员,要求是熟悉中国法并且对外国法有一定素养的专家如董康等人。1904年,曾留日的范源廉等同日本法政大学总理梅廉郎次商议,该校为清国留学生附设法政速成科。从组织工作看立法是有一定的准备的。

  1906年中国第一个专设法律学堂,根据沈家本和伍廷芳的建议成立,作为修订法律馆的附属学堂。1907年作为教育事业独立,由法部直辖,改称“京师法律堂”,学校负责人即沈家本,每年办学经费十万两,开设课程有大清刑律、大清法院编制法等若干本国法律,其他如民法,商法、民诉、国际法等等,在没有中国法的情况下,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任教的教员是日本的法学家,学制为三年。这样,清末也曾经培养了几百名法律人材。他们获得的不少是日本的、德国的法律知识。

  在修订法律的步骤上,沈家本强调调查研究。留学外国的毕业生回国后首先从事翻译主要国家的法律,从日本译本转译以节省时间。从1902年到1905年的三年期间,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俄、日各国的刑事法典都翻译成为中文,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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