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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04   点击数:[]    

度或者采取所谓“反衬的”方法,旨在阐明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无比优越性,谴责封建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反动的本质和腐朽性,如此等等。因此比较法作为资产阶级法学的研究法被否定了。

  在这个时期里,约在1957年夏中国法学界座谈会上,原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中国比较法学院比较法教授倪征先生(现任海牙国际法院法官)曾沉痛地发出“救救比较法”的呼吁,但是并没获得人们的重视。

  但是,应该着重指出,在我国立法领域上,比较法的运用在不同程度上却是始终存在的,虽然比较立法研究,通常作为主要参考或借镜的是苏联以及东欧的法律。例如在1954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前后,也曾经比较研究苏联和东欧各国的宪法,并出版若干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草拟刑法典的过程中,也曾翻译出版包括印度刑法和阿尔巴尼亚刑法典等外国刑法资料作为比较研究的基础资料。

  在法学教育领域,苏联法律与法学教材大量地翻译成为中文。广泛介绍苏联法学理论,包括其比较法的观点,例如苏联著名法学者齐夫斯(Zиbc)的《法学中的比较方法论》(载《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提出对不同社会制度的(即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和法比较研究,是一种“反衬”的比较,旨在阐明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与法的优越性,而对于相同社会制度的(即社会主义类型的各国)国家与法的比较研究则是探索其共同性。这种观点在中国法学界不是陌生的。

  这个时期作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资料出版的主要有中国政法学会和法学研究所编辑的《政法译丛》、《政法研究资料》、《法学研究资料》等期刊,其内容主要包括苏联的法学与法律论述,以及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学的批判性的文章。

  第二阶段,即“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十年动乱中,在打着反对封、资、修的旗帜下的大批判中,五十年代引进的苏联法学连同早被蔑视的西方法学一道被彻底地否定了。曾经在1954年宪法中引进的一些外国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辩护等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定的第二部宪法中被取消了。比较法研究当然无从谈起。

  第三阶段,即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直到现在。这是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从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比较法的研究与教育开始获得了新的发展

  首先,经过十年的惨痛经历,中国人民普遍要求实现法治和尊重公民权利。因此在70年代后期制定的第三部宪法,修改了第二部宪法的一些规定,例如,重新肯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原则。

  在1982年的宪法制定过程中,在总结我国经验的基础上,曾经广泛地收集和研究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少的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律院校的教授和研究人员都曾参加了各种调查和比较研究的工作。本文作者就曾经为此重新译注当代东西方主要国家(西德、意大利、日本、法国、加拿大、罗马尼亚等国)最新的宪法文本和文献(包括法国的人权宣言在内),介绍当代各国重要法学论著,作为比较研究外国法制的基础资料。在八十年代修改宪法之前,我国进行了各项比较分析工作。如分解与对照研究东西方许多国家的现行宪法,在宪法的结构上和内容上吸收了对我国人民有益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外国立法经验。如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参照外国宪法而将它提到宪法条文中更前的地位。又如引进关于“宪法的最高原则”(宪法第5条)。再如改正了宪法中长期不切当地使用的法律概念,例如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受庇护的权利(right of asylum),在几部旧宪法中一直称为“居留权”,在第四部宪法中也接受了当代外国普遍采用的法律概念,改为“受庇护的权利”,如此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是运用比较法的结果。

  特别是自从中国实行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借鉴外国某些立法经验,不仅局限于涉外的法律领域,而且更广泛地扩大到许多法律部门,如关于环境保护法、企业法、破产法、义务教育法、行政诉讼程序法以及某些税法,等等。在立法过程中相当普遍地研究、参考和借鉴了国外的相应的法律制度,包括不同法系的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法律。例如在制定环境法的准备阶段,不仅研究东西方主要国家的特定的法规,而且广泛调查研究许多国家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然后根据中国的国情与需要和可行性,对外国的经验作出抉择,“择善而从”,而不是“照抄照搬”人家的经验。在这类工作中,比较法正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正确地、有效地运用比较方法,这是中国比较法学者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二)中国比较法研究与教育的新发展

  中国比较法研究与教育,和一般的法学研究与教育一样,在七十年代末期开始新的发展,这是为了适应中国的新的历史时期的各项需要,首先是比较立法的需要。笔者认为,这个时期中国比较法的研究方向同我国的教育一样,应当是立足中国,“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为着比较法研究建立必要的基本资料,约在197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首先编辑出版了《外国法学动态》,介绍关于苏联东欧各国和美、英、日本、西德、法国的法律和法学的最新信息。从1979年起编辑出版了《法学译丛》,这是新中国一个全面介绍东西方法律和比较法的专门期刊。它根据中国当前立法、司法、行政、国际贸易等实际工作的需要以及教研工作的要求,选择东西方各国法律和法学的重要文献译出。当代德、法、美、匈、苏著名的比较法学者著论述,直到法哲学的各个流派,从古典的如德国耶林的《权利斗争论》(R.von Jhering,Der Kampf ums Recht),直到当代的新自然法学派的一个代表人物Dworkin等人的著作,也在这个杂志中获得反映。此外,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和全国各地许多政法院校,除了出版法学研究杂志外,也纷纷编辑出版外国法的翻译刊物,从而为我国比较立法、司法等实际工作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提供东西方各国信息及最新资料。

  比较法概论的课程从80年代初期开始,在广州大学法律系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大学法律系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以及其他大学和法学院开设了。中国也开始出版了比较法导论的著作。在各大学法学研究生班还开设了外国民商法、外国刑法、外国刑诉法、外国行政法和外国宪法等外国法的课程。在一些大学和法学研究机构也设立了比较法研究室。

  198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指导下,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了“外国法研究所”,从1988年起已发展成为“比较法研究所”,这是新中国的第一所比较法研究机构,它有几个研究组:大陆法、普通法、北欧法组;苏联东欧法组;日本法组;伊斯兰、印度法组。此外,1986年开始编辑出版了新中国第一部比较法刊物《比较法研究》季刊,已刊登中国和美、德、日等外国学者关于比较法研究的论述,以及译文。

  在比较法的出版物中,除了上述各种法律期刊中大量的论文和译文之外,各部门法学也陆续出版比较法研究专著或翻译丛书,如比较宪法、比较刑法、比较刑诉法、外国刑法学、外国法律知识丛书等等。法国达维和罗迪埃的比较法概论已有中文译本,茨威格特(Zweigert)和克兹(Kotz)的《比较私法概论》的许多章已被译成中文。梅里曼Merryman的关于大陆法系的论著也已经被介绍到中国。

  为了促进学术交流,中国的法学教授、研究生和大学毕业生陆续到欧美、澳、日本各国的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讲学研究,另一方面外国法学界人士到中国进行访问,和中国法学界、法律学院合办了法律教育讲座,举办了各种学术讨论会。这一切对于比较法在中国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可以说,比较法的发展是当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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