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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8: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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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理想的法律人共同体应当如何建构?这是困扰着中国法学界的重要问题。虽然人们可以从各个途径接触到一些具体的重要法学家和法理学家,但是从理论上讲,这两个问题仍有作深入探讨的必要。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以毕生学术活动建构了一个完美的法律人形象,即:“认真对待权利,严肃原则问题;出入法律帝国,逍遥人生疆界;心系自由律令,胸怀至上美德。”[2] 诚然,作为实际的法理学家,德沃金的法律思维方法并非完美无缺,但是德沃金建构的理想法学家对我们建构理想的法律人共同体提供了重要启示。有鉴于此,借《原则问题》出版之际,我把德沃金作为一个优秀法学家的范例来展开上述话题的探讨。 一、法学家要有鲜明的法律立场和道德立场 首先,德沃金是一位认真、细心、谨慎而自信的法理学家,一位在常规学术领域不断创造新意的既充满诗意又令人敬佩的学院教授。在当代美国法学家中,德沃金之所以显得如此与众不同,不仅与他讨论话题的严肃性直接相关,而且与他面对的众多论敌的强大性直接相关。德沃金是一个不苟言笑的缺少幽默感的人。[3]但是他很坦诚,因此,在《原则的问题》中,经常出现诸如 “尽是胡闹”(all nonsense)[4]、“极其拙劣”(very bad)[5]、“多么虚弱无力”(how feeble)[6]、“荒诞”(bizarre)、“荒唐”(preposterous)、“行不通”(implausible)、“极其片面”(radically incomplete)、“十足假冒”(wholly spurious)、“完全失败”(wholly fail)[7]、“真正糟糕”(just bad)[8]、“极其愚蠢”(crazy)[9]、“像……一样地愚蠢”(as silly as)[10]、“无用”(useless)[11]、“失败”(fail)[12]、“荒谬”(fallacious)[13]之类用来批评或回击对手的直白粗话。比如,德沃金指责美国当局提出或颁布的经济社会计划“如此卑鄙下流和玩世不恭(so mean-spirited and cynical)”。[14]当他使用这些粗话的时候,他不会给对手任何回旋余地。在这样的场合,德沃金往往给人似乎把话说得过死、过于绝对的印象。[15]德沃金似乎显得不够大度,不够体面。但这是学术上真正的德沃金。这是一种“冷漠”或“冷竣”的态度,也是真正科学的态度。比如,德沃金在批评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时提出了以下评论:“断定社会财富是社会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十分荒唐的;断定社会财富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强大工具,因为与弱式工具理论相比,它更好地增进了效用或社会价值的其他组成部分是行不通的。所以,由于社会财富自身缘故而赋予法官最大化社会财富的动机是荒诞的,或者赋予法官把社会财富作为支持某个其他价值的虚假目标来追求的动机是荒诞的。”[16]在这里,德沃金使“公正”与“效率”置于势不两立的地步。德沃金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拒斥坚决而彻底。 因此,所谓“明确立场”,就是要求法律人士对自己的立场和别人的立场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和明确的评价。所谓“明确立场”,就是要求法律人士在原则问题上决不含糊,决不妥协。在这里,法律人士在处理各种法律难题中表现出来的道德关切是一目了然的。法律人士对一些重大社会问题不可能不具有道德倾向性。法律人士不可能不关切法律难题中存在的道德维度。德沃金认为,像波斯纳那样试图在法律事务中“淡化”或“中立化”道德维度的倾向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17] 二、 法学家应当无保留地阐明自己的见解 德沃金是一位认真的法学家,但绝不是一个谦虚的法学家。他对自己认为是真理的意见是坚决维护的,没有任何妥协的余地。[18]这一点在他与哈特、波斯纳、罗蒂、斯坦莱?菲什等人的争论中得到了最清晰的表现。在《原则的问题》中,德沃金表示赞赏的惟一作者是沃尔泽(Micheal Walzer)。在评论沃尔泽的《正义的诸领域》(Spheres of Justice)一书时,德沃金写道:“沃尔泽向我们表明,不同的、更具体的政治分析会是个什么样子。他列举的历史事例往往颇为动人,与其清晰行文相得益彰。这使得读他的著作成为一件快事……沃尔泽涉及的范围令人赞叹。”但是接下来德沃金又给了沃尔泽一个根本否定:“尽管如此,沃尔泽的核心论证仍然是失败的。他规定的复合平等理念是无法实现的,甚至是前后矛盾的,而且这本书没有涉及有助于人们思考实际正义问题的东西。”[19] 正因为德沃金如此得理不饶人或直言不讳,人们对德沃金理论总是毫不客气地表示异议或批评。结果,几乎德沃金每有新论或新著都会激起激烈的反响。对这一情形,罗纳德?H?里根的以下评论也许具有一定代表性:“大量的人试图说明罗纳德?德沃金的观点在什么地方出了差错。因此,只读过批评家论文的大量读者的确感到纳闷的是,受到如此广泛拒绝的观点为什么引起如此多的关注。其中一个原因是,不管德沃金理论有什么错误,其中肯定存在着许多正确之处。而德沃金理论哪些地方正确并不总是清晰的。不过,德沃金的一些重要段落可能是令人苦恼地荒谬的,或者是令人可笑地片面的。”[20] 无论如何,德沃金在几十年学术生涯中一直我行我索,其批评的锋芒并不应别人的批评而有丝毫收敛。而且当他批评别人或回应别人批评的时候,他从来都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姿态。在《原则的问题》中,德沃金的这种居高临下的语气或姿态可以说是自始至终的。比如,当他批评逻辑实证主义者把审美判断、道德判断甚至法律判断说成是一种“情绪反应”的时候,德沃金说道:“当人们作出解释判断、道德判断或法律判断的时候,他们便正在玩一种制造信念的游戏,他们问自己,假如真正可以有一个解释是比较好的解释,那么哪一个解释是比较好的解释,或者,假如有些事情在道德上是真正正确的,那么什么事情是在道德上真正正确的,如此等等。不存在怀疑论哲学家自己不应当‘玩这种游戏’的理由,尽管他们知道客观地讲那个游戏其实尽是胡闹。”[21] 因此,在德沃金那里,所谓“以诚相见”,就是毫无保留地阐明自己的见解,毫无保留地提出不同的批评意见。在法律家的思维活动中,容不得半点私心念,也容不得半点隐晦难明之处。德沃金自己一直“毫无保留地”言说和思想。他希望所有的法律人士都应当如此。法律领域是一个公共领域,这里最需要正大光明,大公无私,也最需要“以诚相见”。 三、 法学家应当追求法律真理和客观价值 幽默往往与智慧联结在一起。德沃金缺乏幽默的第一印象是他缺乏智慧。但是这个印象是大错特错的。这个错误正是缘于在我们学风中早以存在而到今天已成痼疾的轻薄与浮躁,有的甚至已经严重到了轻狂的不知羞愧的地步。因为我们的阅读审美或学术审美在近20年受到了“文人化”或“人文化”的过多污染。我们已经习惯于那些没根没底的“主观表达方式”,我们错把许多毫无来由的东西当做“有思想品位”的东西。[22]中国学者20年以前不敢说“我以为”和“我认为”,而只会说“我们以为”和“我们认为”。现在中国学者一开口便“我以为”,“我认为”。但是,中国学者没有认真地对待“我以为”和“我认为”。因为这种“我以为”或“我认为”仅仅是主观的、感性的、随意的、属于个人趣味的。许多中国学者满足于这种主观的“我以为”和“我认为”状态,所以,他们的思想仅仅是“因人而异的”“思想”或“联想”,还没有提升到“科学的”思想的水平。因为他们的思想过于随意,过于多变,且大多缺乏“科学的”或“实证的”根据。中国思想界存在着严重的“思想过剩”,但又存在着严重的“学术匮乏”。有人称之为“学术泡沫”。这个比喻不是很恰当。确切地说,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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