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 |
|
|||||
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8:11 点击数:[] ![]() |
|||||
“法律分析从根本上讲是解释性的。”[45]因此,在自由裁量问题上,德沃金不得不对法律家的“想象力”采取必要压制措施。在原则问题上,德沃金看不到罗蒂推崇的“后形而上学希望”、“想象力”或“充满诗意的梦想”。[46]这是严肃、认真和细致的法律研究必须付出的代价。德沃金也不允许波斯纳推崇的“超越法律”,这是对法律人士的必要约束。要想做到这一点,它便要求法律人士坚持原则,坚持依照法律原则进行思维,尤其是法律人士应当遵循“原则先于政策”的法学思维逻辑;它要求法律人士重视个案研究,针对具体案例展开理论探讨;它还要求法律人士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区分法律界限之内的问题和法律界限之外的问题,明确法律人士的主要任务在于探讨法律界限之内的问题。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人共同体是狭隘的、封闭的。法律人士应当拒绝来自非法律学科领域的如经济学家、哲学家、文学批评家的指导。 第四,虽然波斯纳把德沃金列入“学院道德派”(academic moralism)之中,否认他们的理论对实际司法实践的影响。[47]但是德沃金强调的“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法律判断应当是道德判断延伸”和“判决从本质上讲是原则问题而非政策问题”[48]的主张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在法律判断中道德维度应当占有一席之地。在法治和德治并重的时代,严肃、认真、细致而负责任的科学研究态度在今天中国法学研究中变得日益珍贵,德沃金寄于法律人士的道德希望也显得更加珍贵。 第五,诚然,德沃金一直对法律的经济分析颇多微词。德沃金所持的“经济学路径仍然缺乏站得住脚的哲学基础”[49]的主张使其在与法律的经济分析运动的对峙中处于守势。20多年以前德沃金提出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运动将很快成为过去”的预言显然没有得到证实,但是这丝毫不影响德沃金在当代法理学中占有的重要地位。恰恰相反,我们应当对德沃金这种逆势而行的学术探索勇气致以最高敬意。 最后,我以德沃金的一个警告作为本文结束语:“假如我们对原则如此漠不关心,以至于每当政策适合于我们的意愿时我们便给政策涂脂抹粉,那么我们既欺骗了原则,也消解了原则的权威。”[50] 注释: [1] 本文最初以“在原则与政策之间:德沃金和理想法律人的建构”为题发表于《浙江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此处略有改动。 [2] 这个理想法律人形象中的每一个要素正好由德沃金完成的6个著作的书名所构成。这些著作分别是:《认真地对待权利》(1977),《原则的问题》(1985),《法律帝国》(1986),《人生的疆界》(1994),《自由的法》(1996)和《至上的美德》(2000)。这些著作的书名在整体上富有诗意和美感,共同构成了一个完美的法律人形象。 [3] 我在《原则的问题》中读到的惟一一个幽默是引自维特根斯坦的一则笑话。德沃金写道:“一个人怀疑在报纸上读到的东西,于是买了另一份同样的报纸来对它进行核对。”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168. [4]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74. [5]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53. [6] 这是德沃金评论沃尔泽的正义理论的一个短语。其原话是:“沃尔泽对于有关政治争论的这些明显事实的回应表明他的实证正义理论其实是多么地虚弱无力。”参阅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16. [7] 德沃金使用这些贬义词来评论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当德沃金提出如此批评时,情感因素似乎多于理性因素,似乎没有人认真地对待德沃金的这一批评。参阅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64; p.276. [8] 德沃金说:“仅仅把他们的道德信念复述为情绪反应正是糟糕的说法。”他实际上批评了哈特实证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亦即逻辑实证主义。参阅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73. [9] 当德沃金如此说的时候,其直接批评对象仍然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难怪波斯纳对德沃金的过激之辞大为不满,由此拉开了两人长达20余年论战的序幕。德沃金的原话是:“假如他们选择了个人财富语言,那么……他们肯定不会选择由法律的经济分析规定的社会财富所构成个人财富的那个函数。依后者去做将是极其愚蠢的。”参阅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47; p. 264. [10] 德沃金在那里说道:“这些断言像在艺术解释观念或艺术解释实践中那些相应断言一样愚蠢。”这是对制宪者意图学派的批评。德沃金多次使用了“愚蠢”(silly)一词。参阅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63; p. 167; p. 170.德沃金在批评卡拉布雷西对于意外事故进行经济分析的时候,也使用了这一短语,他说:“那是像财富崇拜一样愚蠢的快乐崇拜。难道卡拉布雷西还不愿意抛弃分配和财富之间的平衡观念吗?”(参阅同上,275页)。 [11]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185. [12] 德沃金原话是:“因此,无论我们根据立法意图的制度化概念还是根据立法意图的心理学概念来理解它,伦奎斯特的论证都失败了。”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326. [13] 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327.这是德沃金在讨论《公民权利法案》时就如何正确理解该法案提出的一些批评意见。在那里,德沃金对伦奎斯特和布伦南双方的论证都给予了否定。 [14] 德沃金认为那些计划“将减少而不是扩大它们要求其作出最大牺牲的这个阶级的政治参与和社会机动性”。参阅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12. [15] 德沃金批评别人时的态度是从不含糊的。比如,他批评沃尔泽《诸影响领域》时使用的术语是“谬误”(fallacy)。其原话是:“一旦这个隐藏的前提——共同体必须基于孤注一掷的基础接受事先建立的领域——得到了揭示,那么这些论证中的谬误便已一目了然。” 而当他如此说的时候,德沃金似乎给人穷追猛打的印象:“无论如何,对沃尔泽复合平等观的批评不应在此打住,因为他的理论不仅不能给人以任何助益,而且最终是前后矛盾的。”参阅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18; p. 219. [16] 参阅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64.我不赞成德沃金上述见解,但我敬佩德沃金的理论勇气。他几乎是在向一种不可能性挑战,他试图突破许多常识性见解,尽管他的努力并不十分成功。所以在这一方面,“认真的”德沃金努力常有一种堂吉诃德式的反讽效果。 [17] 我在另一个地方曾经对波斯纳的道德中立理论作过以下评论:“在《道德和法律理论难题》中……波斯纳把时下人们对于道德和宪法理论的迷恋看做是法律神秘化的最新形式,这是对美国法律之实际需要的一种逃避。”参阅张国清:《波斯纳立场:法律根基的失落及其后果》,载于《公法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09页。 [18] 德沃金在学术上推崇某种家长式作风或精英论论调。他认为既然任何一个真理拥有者理所当然地有资格教训别人。所以在他的言语中总是有一种得理不饶人、居高临下或盛气凌人的感觉。这种感觉在德沃金叙述自己的见解时得到了充分体现,尤其在他对论敌的批评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19] 参阅Dworkin, Ronald, A Matter of Principle. p. 215; p. 216.德沃金在该书第214页提到的沃尔泽著作的原文是Spheres of Influence,也许是其《正义的诸领域》(Spheres of Justice)一书书名的笔误。 [20] Regan, Dona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