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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表达”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6: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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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51-73. [19] 我们可以注意中国学者对批判法学的“法律的不确定性”观点的评介。自1980年代后期起,国内一些学者逐渐在《比较法研究》、《外国法译评》(现为《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了讨论批判法学的论文。这些评介相对来讲在“法律的不确定性”这个问题上可能是较为简化了。因为,它们没有更为深入地联系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以及其他一些后来产生的支持“法律的不确定性”观点的理论,去阐述这里提到的相关问题。 [20] 随着后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发展,批判法学在支持“法律的不确定性”观点上获得了重要的理论武器,而且,其理论在社会法律实践中也能引人深思。参见刘星:《西方法学中的“解构”运动》,《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 [21] 我们有时可以发现中国的“建构”文本参考了西方相关的“评介”文本,在许多中国的文本中注释中可以发现这样的参考。 [22] 在本文第三节中,我将说明为什么可以获得中国式的读者理解。 [23] 从事现代当代西方法学理论教学的人都会遇到或由学者或由学生提出的这样疑问。 [24] 比如,民国时期学者朱显祯撰写了《德国历史法学派之学说及其批判》(《社会科学论丛》1929年第1卷第10期,可参阅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基础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579-592)一文。在这篇论文中,作者的评价讨论表现了作者极为强烈的对话意识。另外,我们可以注意1950年代以来的中国学者也有这样的对话意识,只是在1950年代至1980年代初期(除了文革时期),这种对话意识通过著述,更为突出地表现为了 “政治正确”的批判和揭露。当然,著述“题目”中所包含的“批判”、“分析”之类的用语,已经表明著述的部分叙事目的。 [25] 比如,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法律文库》丛书中,我们可以发现被聘为“文库顾问”的外国学者。 [26] 因为,实际上我们很难断定哪些想象是准确真实的,哪些不是。 [27] 在中国学者“评介”的正文和注释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这样的例子。最为典型的“教科书”恐怕就是如下几本:Edgar Bodenheimer, Jurisprudence: 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Edwin Patterson, Jurisprudence: Man and Ideas of the Law, Brooklyn: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53; J.W. Harris, Legal Philosophies, London: Butterworths Co., 1980; Reginald.W.M. Dias, Jurisprudence, 4th ed., London: Butterworths Co., 1976.最为典型的辞书可能是:David 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0;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28] 以哈特、麦考密克、拉兹1970年代以后撰述的实证法学著述作为例子,在这些著述中,我们几乎无法发现有关马利旦一类的新神学自然法学的任何语词。 [29] 就批判法学而言,德沃金在自己的重要著作中只是非常轻描淡写地提到了一下这个学派,参见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 271-274.即使是在其他著述中,德沃金也是这种态度。 [30] 那一时期的有关法律经济学的介绍以及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中国法律、法学问题的文献,是较为可观的,已经不是举例可以说明的,虽然今天依然如此。 [31] 关于这些理论与法律经济学理论如何具有同时性,参见Gary Minda, Postmodern Legal Movements: Law and Jurisprudence at Century‘s End,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pp. 83, 106, 128, 149, 167. [32] 参见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London: Duckworth, 1978, chap. 2. [33] 参见Neil MacCormick, H.L.A. Hart,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1;Ruth Gavison, “Introduction, ” in Issues in Contemporary Legal Philosophy: the Influence of H.L.A. Hart, ed., Ruth Gavis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7. [34] 见Herbert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1, chap. 5.其实,哈特在本书的其他各章,都分散地讨论过这个关键问题。 [35] 当然,就“不得违约”这样的义务规则本身而言,其也存在“内在观点”的问题,也即其中包含“你应当、我应当、他应当如何……否则即是错误的”修辞含义。但是,这是分析一般规则和内在观点的依存关系的问题。参见Herbert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chap. 5. [36] 其实,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20世纪以前或者早期的相当一些西方法学理论在中国法学中是容易获得“理解动力”的。因为,中国已经具备的法学知识背景与这些理论的知识背景的差异并不严重。 [37] 如林仁栋:《论法的原则》,《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7年第1期;车传波:《论立法精神与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当代法学》1994年第4期;董灵:《公序良俗原则与法制现代化》,《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38] 如马新福:《论法原则》,《政法丛刊》1992年第2期;宁乃如:《市场经济呼唤平等权:试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 [39] 人们更多地认为法律包含了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等,并将其视为法律的要素。后来的法学教材基本上都是这样撰写的。 [40] 一个例子可以参见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172. [41] 介绍例子可以注意克利福德·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北京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一文。 [42] 作为与法学十分接近的例子,可以注意王铭铭、王斯福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苏力《为什么“送法下乡”》(《社会学研究》 1998年第5期)、强世功《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权力与技术》(《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等。 中山大学法学院·刘星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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