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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表达”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6: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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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论文摘要:1980年代以后,作为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表达”的一种重要方式,“西方思想评介”涉及了复杂的西方法学理论的“建构”、“想象”等问题。“建构”、“想象”中所包含的诸如“学术推进的目标缺席”、“知识评介者的学术权力支配”、“权威导引的单面作用”等又是应予细致剖解的学术机制。更为重要的问题也许在于在理解西方法学理论的过程中的背景知识的差异。通过对这些学术机制和背景知识的差异的理解,我们也许可以发现,为了实现西方法学理论的“真正中国进入”,从而推进中国法学研究,首先实现中国法学背景知识的变化涌动才是一个关键。 关 键 词:西方法学理论,评介,想象,背景知识 近代以来,西方法学理论作为现代法律思想建构的一个重要话语资源开始“进入”中国[1].众所周知,域外法学进入中国通常是经过如下几种方式实现的:第一,著述翻译,比如,严复所译《法意》;第二,思想评介,比如,近代以来中国许多学者所写就的“外国法学评介”著述;第三,学者交流,比如,1940年代庞德在华讲述法学理论[2],以及1990年代中期以后的许多西方学者来华讲学[3];第四,原文展现,比如,1990年代中国引进原版《西学基本经典· 法学卷》中的10种原文外国法学经典的出版[4],还有中国学者以种种方式直接对中国学术机构所购原版著述的阅读。 严格说来,在四种“进入”方式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就第四种方式而言,限于语言的自然障碍,这种方式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学学者即使是1980年代以来的中国法学学者来说都是意义不大的。从事实上来看,“这种方式并未在中国全面深入加以展开”,其本身就已说明这种方式的“进入有限”。[5]其实,第四种“进入”方式应该是最重要的,因为,这种方式在理论上可以比较直接全面地促进西方法律观念的“中国进入”。就第三种方式而言,其与第四种方式有着联系然而又有关键差异。因为,学者交流是有时间空间限定的,在特定时间空间里,外国学者不可能全面深入地像撰写自己著述那样交代自己的思想理路和根据,于是,学者交流通常演变为了另种方式的“思想评介”,换而言之,演变为了一方面要简短地阐述自己的思想观念,另一方面需要运用有限的时间去回应中国受众的疑惑和追问。人们通常认为,第三种方式具有一个重要功能,也即外国学者可以直接地表达、解释、说明自己的思想,于是,中国受众也就可以直接地把握其所运作的法律思考。然而,由于前述的时间空间限定的缘故,在这种方式中,“表达出来”的西方法学理论对中国学者来说依然是“片段”、“零散”的。比如,一个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前些时候来华讲学的美国学者德沃金的“学者交流”。在这次交流中,我们当然可以直接听到“作者”本人是如何阐述自己的法律、权利思考的,但是,中国受众还是希望通过阅读“原著”来和“学者交流中的讲述”相互印证,以期理解、把握其思想直至和德沃金展开一些对话。显然,德沃金在华期间没有足够时间,也没有足够的文本空间,来详细说明自己的思想。[6]在这个意义上,第三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是接近的。另就第一种方式来说,虽然翻译在人们想象中是个极为恰当地展现外国法学理论的较佳途径,但是,通过翻译把握外国法律思想其本身依然存在着重要问题。首先,人们对翻译是否可以很好地“表达”原文会有疑问。在此,一方面会有翻译能力、水平、技术的问题,另一方面还有原著本身的“叙事”问题,也即外国学术表达方式和中国学者所熟悉的表达方式有着差别,中国读者难免遇到阅读理解的障碍或困难[7].其次,原著正是因为可以“全面展现”、“全面表达”,故而不太适应“经济阅读”的效率原则,尤其是以著作作为表达方式的著述需要相当的时间加以阅读和理解,这使中国读者容易失去一定的耐心和“毅力”。这里不是“是否应当潜心攻读”的问题,而是面对思想信息异常迅速扩展、日益丰富,学术的“焦点中心”从近现代以来总是较速转变,读者的确需要在特定时间内把握对象,以期展开自己的学术生产。读者是依赖效率的,特别是学术化的读者。于是,第一种方式也就表现了“展开有限”。 因此,需要注意并且加以特别考察的是第二种方式。 作为第二种方式的“思想评介”,在中国法学语境中大致来说主要表现为了如下一种形式:对西方法学理论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介绍。在这种形式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西方法学思想的社会背景、思想背景、理论内容,如果是人物性的思想评介,我们又能看到思想主体的个人履历、学术著述状况等,如果是团体性的思想评介(主要是学派评介),我们还能看到思想主体的集体动向、学术活动、出版动态等。当然,在这种形式的最后部分,我们有时可以看到一些评价和讨论,只是这种评价讨论所占篇幅比例是十分有限的[8].与这种形式相近然而有着实质区别的另外一种“思想评介”,是对西方法学理论进行简短的介绍之后迅速转入对话分析。在后种形式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对象学术思想的最为“简洁”的陈述,之后便是评介者的思考和批评,当然,这种陈述也有可能是夹叙夹议的。后种形式的评介,其中评价和讨论所占篇幅比例是颇为可观的。在这个意义上,两种形式可能有着实质的叙事意图的区别。前者也许希望“重在介绍”,后者也许希望“重在对话”。在本文中,我倾向于将后种形式不视为“思想评介”。因为,这种对话式的“思想说明阐述”,其学术目的更加在于如同本国法学理论的思考争论一样,将作为讨论对象的西方法学理论视为“对等交流”的学术客体,其中,“介绍他者理论”一类的“叙事隐义”几乎是不存在的。[9] 我将集中讨论前一种形式的“思想评介”,尽管,有时也会涉及第二类形式的“对话评介”。 在我看来,针对前一种形式的“思想评介”,我们也许首先应该注意“西方法学理论是如何被‘建构’的”。其次,我们也许应该注意“西方法学理论是如何被‘想象’的”。第三,我们也许应该注意“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权威’是如何形成的”。第四,我们也许应当注意“中国法学自身变化和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进入’ 的互动关联”。当然,在时间上我作出了某种限定:1980年代以后。 一 前文提到我们首先应该注意“西方法学理论是如何被‘建构’的”。这种提到,已经意味着“评介中”的西方法学理论和原有的西方法学理论存在着区别。通过评介方式表达出来的西方法学理论,其中包含了“中国撰写者”的理解和推论,还有表面上的“缩减或概括”。在此需要提到的是,与人们通常的理解有所区别,即使存在着“中国撰写者”的理解和推论,即使存在着表面上的“缩减或概括”,“被评介的西方法学理论和原有的西方法学理论之间到底是否应当存在对应关系”这样一个问题,依然可能不是一个真问题。有时,中国学者会有一种看法,也即认为评介的前提首先是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评介的对象,尤其是当自己的理解和推论掺夹其中,尤其是当自己的缩减或概括掺夹其中。可是,从今天人们熟知的解释学角度来说,一个阅读所叙述出来的对象和原来文本所表达的对象,其相互之间是可以存在自由对应关系的。换句话说,阅读和原来文本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在一定意义上,人们实际上很难认为只有一个阅读才是原来文本的准确阅读。[10]当然,极为重要的是,缩减概括出来的被评介的对象始终是缩减概括出来的,既然是缩减概括,也就极为可能出现主观上的“改写”,即使“改写”被人们刻意地试图加以回避。于是,思想评介中的“建构”成为了一个问题。 我们首先观察一个例子。1980年代以后,中国学者对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和批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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