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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兼谈“论题学法学”的思考方式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1:39   点击数:[]    

从整体(大局)出发,构建是第一位的、占主导地位的;而困局思考方式进行的程序则完全相反:它有时可能只考虑“片段性的省察”(fragmentarische Einsichten)。柏拉图在其对话录中就使用过这种思考方法,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也予以采纳。论题学所利用的也是这种思考方法。

  这种思考究竟如何能够具体地进行?自然,当我们在某个地方遇到问题时,可能会简单地预先采取下面的办法:尝试性地以随便任何一种选择方式来把握那些多少有些偶然出现的观点。以这种方式寻求客观上合适而有用的前提条件,旨在能够进行使我们得到某些明确启示的推论。在日常生活中几乎天天经历这样的事情。但即使在这样的场合,也会形成某种精确的考察:一定的指导性观点主宰着任意的(问题)定向。但这些指导性观点并没有得到确定。为了整体观察的需要,菲韦格把这个思考程序称为“第一级论题学”(Topik erster Stufe)。接着,我们需要继续寻找某种支持,这种支持极为简明地提供一个已然备齐的观点目录,由此而将上述指导性观点的不确定性纳入考察的视野并得到理解。这样,论题目录就出现了,此种使用论题目录的程序就被称为“第二级论题学”(Topik zweiter Stufe)[102].相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论题学(其仅勾勒出所有“可思的问题”之论题目录)和西塞罗及其后继者的论题学(他们把论题目录用作问题定位的极尽实用的手段),菲韦格的论题学则更明显地体现出方法论上的论证价值。

  论题学所讲的论题目录到底有哪些?实际上,对这个问题,人们的认识多少显示出某种差异。上文我们业已考察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论题目录,应该说他们对论题归类之着眼点、目的和对象存在着区别。1662年由笛卡尔学派的阿纳德(A. Arnauld, 1612-1694)和尼柯尔(P. Nicole, 1625-1695)合著《波尔-罗亚尔逻辑》(Port Royal Logic)[103]根据其对论题(法语loci=topoi)的定义而将它们分为“语法学论题”(loci grammatici)、“逻辑学论题”(loci logici)和“形而上学论题”(loci metaphysici)。1816年,德国牧师克斯特纳(Christian August Lebrecht Kaestner)写过一本书,名为《论题学抑或发现之学》,紧紧依靠早期的编纂者的工作和观点,试图“找回那些被遗漏的论题”。他总共列举出26个论题,包括“通用论题”、“语法学论题”(如词源、同义语、同音异义词等)、“逻辑学论题”(定义、属、种、特征、属性)、“形而上学论题”(整体、部分、原因、目的等等)和“历史学论题”(证据、事例)。中世纪法学家马修斯·格里巴尔多斯·穆法(Matthaeus Gribaldus Mopha)在其著作《学习三艺的方法及策略》(De methodo ac ratione studiendi libri tres, 1541年版)第3章中,还提出了一个法学通用论题的目录,这些论题从罗马法《国法大全》中提取,按照字母先后顺序加以排列[104].寻求论题目录,主要是为了适切地去把握当下有待讨论的思想。因为问题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即使在特定领域(比如法学领域)有了反复出现的可靠观点,仍然存在一些论题被用于问题的定位,认识这些论题负有一种使命,即提供“有利于找到(论题)目录的方法”。论题以目录的形式出现,这个从问题出发的关联结构(语境)具有了其特定的意义。它不是一个推演的关联结构。

  论题无论是通用的还是特定专业准用的,其功能均在于帮助问题定位。由此看出:在涉及特定问题域的地方,它们必然具有完全特殊的涵义,而在本质上没有失去其问题性(Problemcharakter)。在情境变更时,必须反复地为问题解答尝试寻找新的指引路径。这样,帮助介入“寻找”的论题就随时获得其从问题出发的意义。对它们来说,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归类总是重要的。因为针对每个问题,论题在并非绝对不变的理解之后也就出现了。其在功能上必须看作是“思考的定位之可能性”和入门的途径。至于这些论题是作为概念还是作为命题语句出现,则是一个纯粹的表述问题。只是不要忘记:它们在公理推演意义上的体系价值一定是微不足道的。

  从这个视角出发,菲韦格指出,漫长的演绎推理与论题的功能之间不相兼容,因而由此出发建构的概念结构或命题语句结构之逻辑分量总是显得很轻微[105].换言之,论题目录很难满足我们对体系的理解,以至于我们似乎有一种感觉,即敦促自己要立即从事那些迫切出现的演绎体系工作。我们指望一方面为了进行“链条定义”而确定一些基本概念,另一方面为了进行“链条推演”而确立核心的命题语句,或做诸如此类的工作。然而,这样做,我们就将改变论题本身的根本意图。论题对问题的定位功能就会被逐步消解,所以,菲韦格提请注意:绝对正确地进行的推演总是疏离情境的(situationsfremd),而且尽管正确却未必适当。在我们勾画的体系与问题世界之间有明显的裂口。它们两者之间复杂的关系不可以简化为逻辑(推导)的关系。这个结论表明:恒久的问题关联阻止人们按照还原与演绎的方式进行平心静气的逻辑推导。人们经常受到问题的困扰。假如我们不把问题说成是假问题,那问题就不会自动跑掉,因此我们总是不断地受命去寻找论证的前提以形成“寻找的技术”(即论题学)。

  论题学作为“寻找前提的程序”,绝对是有意义的,它好像是一个“序幕式的媒介”。作为论证的使命来看,寻找前提是第一位的,得出结论是第二位的。论题学必须首先指明:人们应如何寻找前提。而逻辑只是接受并操作前提。由此可见,前提寻找的方式影响结论形成的性质,反过来,结论形成的性质为前提寻找提供某种指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基于任何一种思考来着手进行工作,然而,最实用的办法是要确定有待考察的思考方式如何形成其前提条件以及用什么方式坚守这种前提条件。因为由此它们才能获得其原本的面貌。后续的论证也才从中产生。应当看到:利用最终前提的思考方式(演绎法),可能会展开漫长的链条推理,而不断寻找前提的思考方式(论题学)则可能只满足于短暂的推理。比如,类比推理的经常出现,表明缺乏完善的逻辑体系,所以借助于论题学。同样,那些被视为法律逻辑之特种论证的反面推理、比较(或多或少)推理也来源于论题学。此外,寻找前提的思考方式也为现代科学很少顾及的迫切问题提供一般的观点和观点目录。它经常能够遇到比我们最初预见的要多得多的问题,其与我们人类的本性和处境并非完全捍格不入,所以当我们试图对人类思维进行解释时至少不能完全忽略它们。

  可行的论题目录一旦形成,就为进一步的思考活动生成一种逻辑的联系。但它们还远远不够。当下的问题关联只承认范围极为有限的推演关联结构(语境)。它们必然由于问题的存在而可能随时中断。所有的问题思考对逻辑关联的态度都是谨小慎微的。但我们同样不可能完全放弃(逻辑)关联性。恰恰相反,思考只有基于某些固定的判断才会有自身的益处。因为假如任何人不能做到使自己的论证为自己及其谈话伙伴至少以共同理解的方式视为一个确定的领域,那他就不可能提供任何实质的证明。而论题和论题目录在很大程度上对于确定和构成一定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它们使问题和答案得到有序整理,并且指明到底什么样的进一步考量是有价值的。由此人们相互间的一致才得以产生,当下的论题(无论是特定的还是通用的)才能顺利地指出人们的思考活动每次都在什么维度上进行。假如人们不想失掉证明的理解(Beweisverstaendnis),就不允许放弃论题和论题目录。从这个意义看,论题和论题目录提供了一种值得期待的立足点。

  然而,另一方面,问题的把握又需要一定的游移性(Beweglichkeit)和扩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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