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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私力救济(完全版)(中)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7:3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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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心理,不敢轻易接受,陈鸿强便是如此。 民间收债人不可能像法院那样开门“营业”,供求双方缺乏信息沟通平台,信息不透明、不充分、不对称,交易的达成有赖于熟人机制。当事人若不置身于分布有民间收债人的熟人网络中,通常不可能获得相关信息,因此无法在信息充分的前提下选择。而收债人获取业务基本上来自朋友的介绍,朋友多则业务量大,因为只是通过熟人——包括朋友的朋友的朋友[149]——才可能发生信息交流和达成交易。当然,收债成功率高、信誉良好也会反过来促进朋友网络和业务的扩张。这种机制为民间收债人提供的业务量虽然不多,但往往已经足够,至少就陈鸿强而言是如此。既然熟人带来的业务基本足够,他们也就缺乏大力拓展业务的动机。民间收债这种职业是基于市场需求而自然演进的产物,其出现本身就源于一定的需求,而其自然展开通常也可保持和逐渐发展业务。国家对民间收债的管制导致这一行业的运作大多表现为小规模、私人化和非公开。 人们通常以为,所谓乡土中国,乃是传统意义上的乡村中国,远离城市,依托自然经济。但实证调查地东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极其发达的地区,仍然是一个无法摆脱乡土中国特征的社会。近千万陌生人聚集在这弹丸之地寻求发展,但关系网络、熟人意识显然还是当地社会关系的重要维度。陈鸿强等民间收债人的业务来源于熟人网络,但相对方通常是陌生人,这导致纠纷解决样式与乡土中国有所不同。而寻求公力救济者也同样漂浮如熟人网络中一个节点。在东门乃至中国大多数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不找关系的情形不多,除非毫无可能。这意味着,乡土中国[150]并非一个如同流行观念那样可转换为“乡村中国”的地域性概念,而是一个影响中国人生活方式的文化范畴。即便在陌生人社会,现代中国人依然还主要生活在“乡土中国”。 这种熟人基础的运作机制,导致民间收债市场的同业竞争不太明显,各人依托自身的社会资源“自扫门前雪”。民间收债与法院的竞争,在国家和法院看来,也显得无关紧要,究其原因:一是纠纷尤其民事纠纷属于当事人的“私事”,国家和法院对此没有切身利益,无论谁解决实际上与其都无“直接利害关系”,除有损社会秩序、诉讼费与法官收入相关等情形以外;二是国家、法院和法官基本上没有追求案件数量的动机,尽管由于奖励与案件数量挂钩的措施促使少数法院和法官稍有此种倾向;三是我国不少法院案件负担过重,国家事实上鼓励其他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尽管表面上不允许民间收债,但既然法院的案件堆积如山,则民间收债客观上就有利于法院减负;四是法院作为法定、终局的裁判服务提供者,在与民间收债的竞争中占有压倒性优势,谁也不会介意无法对其构成威胁的竞争对手,尽管法院的优势不是来自本身的优越性,而主要源于国家对民间收债市场的管制、信息封锁以及对纠纷解决的垄断。国家管制民间收债导致法律乃至道德对民间收债出现一定的消极评介,这也影响着当事人的选择。 简言之,在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不存在公开、平等、透明的竞争关系,因此人们选择的自由是有限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作一假设:若国家解除对民间收债市场的管制(尽管仍鼓励公力救济),若民间收债人与法院在信息公开、透明、对称的基础上公平竞争,那么,当事人究竟选择何种纠纷解决方式很可能会成为一个问题。 六、人性、文化、社会及其他解释 (一)私力救济的人性基础 为什么私力救济,不仅仅是基于经济利益,还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期望讨回公道。经济逻辑和理性行动当然不能解释私力救济的全部,私力救济还很可能是面对纠纷所产生的条件反射式的即时反应,纯粹缘于生物本能和人性冲动。[151]从社会生物学角度而言,私力救济与生物的自保和报复本能[152]密切相关,充分反映了人性的张扬,是最贴近自然和人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公力救济却须抑制人性的冲动。尽管通过公力救济可部分地实现报复,法律的缝隙中也隐隐透出报复的气息,但“仅仅出现一个作为符号的公权力并不足以自动且完全消除那种产生报复冲动的生物性本能,人们放弃个人报复或复仇仅仅因为诉诸公权力有可能能更为安全、更为便利、更为有效地满足自己的报复本能。”[153]换言之,若公力救济实现正义存在障碍,或者不能满足人们的报复本能,人们就可能诉诸私力救济。人有社会性和动物性两面,在受侵犯时本能会激发出抗争与反击,这是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自保和报复在生物界广泛存在,就此而言人与其他生物并无太大区别, [154]正如民间流传许多犬、[155]马、[156]牛、[157]猿、[158]鸟、[159]蜂、[160]象[161]等动物复仇和报恩的(真实?)故事。只要动物性存在,人类便永远不会失去私力救济的本能。 人类报复本能有多种解释。弗洛伊德把人的行为解释成内驱力不断寻求释放的结果。洛伦茨提出,人与其他动物一样有攻击行为的普遍本能,这种内驱力须以某种方式释放,哪怕通过竞技体育运动。[162]弗罗姆悲叹:人受控于一种独一无二的死亡本能,并通常导致病态的攻击行为,这是动物所没有的。威尔逊则批判道: 人类的攻击性既不能说成是天使的瑕疵,也不能说成是动物本能。它也不是恶劣环境的病态产物。人类有一种强烈的本能,面对外部威胁,他们会因仇恨而做出丧失理智的反应,其敌对情绪会逐渐升级,终于战胜外来威胁,以确保自身安全。鸟类天生能识别地盘性鸣叫,能够按照北极星座的指引飞行,在这方面,人脑似乎也有先天性,我们爱把其他人分为朋友和异己两部分就是先天因素决定的。我们往往对陌生人的举动满怀恐惧,也往往采取攻击手段解决冲突。在人类漫长的进化过程中,这些学习规则很可能已经发生了演变,并且给那些准确无误地遵守这些规则的人带来了某种生物性优势。[163] 现代科技则进一步将报复和私力救济的本能与基因联系起来。有学者倡导法学与生物学的融合:世界是基因的世界,人类繁衍只是基因自我复制的宏观的外在表现,基因才是微观的内在操纵者,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实际上只是有利基因(合作、长寿、利他的基因)留存复制,不利基因衰亡的基因竞争。[164] 报复甚至可视为司法制度构建之基础。约翰·戴蒙德主张,报复作为刑事司法的目的之一,“用于抚平所有健全社会会有的愤慨之情,满足复仇或报复的本能,这种本能不仅存在于受害人神圣,而且也是社会大众的同情心的延伸”。[165]梅因、霍姆斯、波斯纳等学者认为,复仇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起源。波斯纳提出,“即使在今天,复仇的感情仍然在法律的运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166]也有人认为刑罚起源于复仇本能的观点需更正,李斯特主张,“最初的刑罚只是对反社会行为的社会性反应(自我维护)”。[167]但在我看来,复仇、决斗、私了等私力救济过程逐渐受程序规则拘束并向公力救济演化,可以说,司法、法官、法律皆源于私力救济。 (二)文化解释 寻求私力救济也有“厌讼”文化方面的原因。“厌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周易·讼卦》载:“讼,终凶”,“讼不可长”。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68]美国有学者认为中国这种“厌讼”倾向根源有三:儒家哲学、法院救济的不充分和不可利用、以及一种强调由小单位构成的社会结构的公共安全制度。[169]有人质疑中国、日本等东方人“厌讼”、美国等西方人“好讼”的流行观念,[170]认为中国北宋以来也有“健讼”现象, [171]如今已是走向权利的时代,许多人因细小纠纷寻求公力救济被视为权利意识觉醒和法制进步。[172]而在美国这样高诉讼率的国家人们也认识到诉讼的缺陷,[173]故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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