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河山、肖水的“从‘两权分离’到‘双重所有权’”,《民事立法札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65页等。
[31]见1993年公布的“公司法”第4条规定,“(第1款)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2款)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32]关于财产权与政府以及意识形态之间的密切关系,参阅Douglass C.North,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New York:W.W.Norton &Company,Inc.,Chap.4&5中所提示的分析框架。
[33]对这种财产权多元结构涵义的解释,见洪虎的“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上)、(下)”,《中国工业经济》1998年第1期、第2期。
[34]Cf.North,supra note [32],Chap.3,Sec.2.
[35]比较宪法第12条(公共财产保护条款)与第13条(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的内容即可看出,这里的合法要件具有特殊的涵义和目的,即国家试图保留干预和变更私有财产权的空间。第13条全文仅48个字,其中使用限定性词语“合法”2次、限定性词组“依照法律规定”1 次,却未设置禁止侵权行为的规定。然而,考虑到中国在非正式的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合法要件乃至宪法第12条规定的神圣原则其实又有难以严格施行的一面。
[36]Cf.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Belknap Press,1971,pp.387-388,579ff.
[37]Ibid.,pp.203ff.,270ff.,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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