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时代前进一般跨入现代宪法的年代,所以很可能划分宪法的历史变迁不能说明世界的各国宪法的演进,但是这种追溯揭示了宪法的本来面目,对于把握宪法的真实含义非常有益。实际上我们并没有一个标准来判断哪一种更为先进,哪一种更为适合中国?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判断我们的宪法概念是否能够不偏离它本质属性的轨道。 [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29页。 [6]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78页。 [7] 王广辉:《宪法为根本法之演进》,《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8] 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7页。 [9] 钱大群:《“宪”义略考》,载《南京大学学报》1984年第二期。 [10] 很多人都认为由于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与近代宪法相似之物,在探讨宪法的历史时忽略中国的历史,笔者以为不妥,即使是近世翻译者翻译时,也采用宪法这一早就存在的词,而不用其他词,日本在采用各种词汇表达基本后也毅然采用中国的宪法这一词,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词源上的“宪”在中国也在发展,到了近代开始认可宪的含义。 [11] 参见[美]迦纳著、林昌恒译《政治科学与政府》第三册《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806-807页。 [12] [意]萨托利,《“宪政”疏议》,晓龙译,《公共论丛----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 [13] 《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6页、250页 [14] 参见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有关艾斯曼的论述。 [15] 钱大群文。但是由于中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专制时期,因此在引进宪法的时候,往往断章取义,偏重于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理解宪法。今天我们重新审视宪法的精义,并不抹煞当初人们追求宪法及宪政的历史意义。 [16] 参见王世勋、江必新编著《宪法小百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4-45页。意大利学者萨托利有近似的分类,如将宪法分为保障性的宪法(真正的宪法)、名义性的宪法、装饰性的宪法(或冒牌宪法)三种。名义上的宪法是徒有虚名的宪法,它坦率地描述无限的、不受节制的权力的体制。装饰性的宪法不同于名义性宪法的地方在于它冒充“真正宪法”。 [17] 《专制形质》卷二按语,转自钱大群文。 [18]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0页。1905年所派五人为载泽、戴鸿慈、端方、尚其亨、李盛铎(指最终成行的),1907年又派达寿使日,于式枚使德。 [19] [日] 美浓部达吉著,欧宗佑等译:《宪法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271页。 [20] 转引自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21] [英]库德里亚夫采夫等著,刘向文译:《苏联宪法讲话》(删节本)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1页。 [22] 转引自[美]迦纳著、林昌恒译《政治科学与政府》第三册《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799-800页。 [23] 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三联书店1996年中译本,第7页。 [24] 可参见早些时候的各类宪法学教材。如蒋碧昆主编《宪法学》第一版(司法部规划教材)、魏定仁主编《宪法学》(自考教材)、成人教育教材《宪法教程》等等。 [25] 值得顺便提及的是,英语中的“government”长期翻译为“政府”,而我国政府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实际上英语中的政府所指比行政机关广泛得多。 [26] 龚祥瑞:《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法理论》,《法学》1989年第4期。 [27] 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28]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29] 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第121页。 [30] 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刘茂林部分:《宪法的历史发展》。 [31] 参见邹平学《宪法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 [32] 二十世纪初,清末文人志士才开始使用宪法,不到二十年,中国人就树立了“谁不立宪,谁就要被反对”的观念,伴随着这种观念,宪法性文件频繁出台。有关内容请参看周叶中、胡弘弘:《中国宪法学世纪回眸》,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 [33]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第7页,1964年9月印刷。 [34] 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第1页,1980年6月印刷。 [35] 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46页。 [36] 魏定仁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16页。 [37] 关于这一认识,周叶中教授认为应表述为“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认为民主制度是宪法和法律通过对民主事实的确认,并将有关规定予以贯彻落实后才能形成,“民主制度”应与“民主事实”区分开来。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38] 《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93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8页。 [40] 《列宁选集》第13卷,第304页。 [41] 《列宁选集》(新版)第17卷,第320页。转引自黎国智:《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选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42] 〔荷〕亨利•范•马尔赛文等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96页。 [43] 俞德鹏:《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政治与法律》1998年6期。 [44]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修订版,第27页。 [45] 周叶中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46] 同上书,第5页。 [47] 童之伟:《论宪法概念的重新界定》,《法学评论》1994年第4期。 [48]笔者注意到童之伟教授对此作了一些新的探讨,见《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笔者认为并非不可以用旧词换新义,只是自然演进的词义变迁总比刻意创造的容易被人接受。而且用概念来定义另一概念时,下定义项应是明确的概念。 [49] 尹德龙:《试论宪法的概念》,《法学探索》1996年第3期。 [50] 王磊:《论宪法的概念》,《法学杂志》1999年第5期。 [51] 吕泰峰:《究竟什么是宪法》,《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52] 俞德鹏:《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政治与法律》1998年6期。 上一页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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