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内容有所增加,还不够完全,因为现代宪法从限制政府权力的这样一种首要精神转变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现代宪法大多体现了社会利益的原则,也更加重视社会福利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当代中国宪法概念的分析 尽管在中国,近代意义的宪法的应用只是上个世纪初的事情,但它的发展是相当惊人的。[32]新中国制定和颁行的五部宪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国家发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和确认的作用。宪法概念的变迁几乎昭示着我国民主建设的倚重,宪法的概念在学术界也有过广泛的、持久的探讨,至今不衰。 (一)传统的宪法概念及其分析: 定义一:“宪法就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巩固统治阶级专政,规定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阶级斗争中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反映,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33]于1964年作出的这一定义相当普遍,统治时期最长。在1983年由华东政法学院宪法教研室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中也一字不差地写着同样的定义。 定义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宪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34] 定义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35] 定义四:“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6] 上述几种定义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的:①根本法属性,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法律之根、之本。②阶级属性,一方面它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另一方面,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包括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③规定的内容,认为包括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有的还列举出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④民主属性,认为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37]而对此最好的诠释就是毛泽东曾说过这样的一句话:“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38]⑤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上,认为宪法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积极为自己的基础服务。世界上不存在脱离一定的经济基础而独立存在的宪法。⑥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认为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效力是最高的,同时可以延伸出宪法是其它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⑦工具性,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利用宪法来巩固它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权。而我国宪法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 随着宪法学研究的深入以及研究者视野的不断拓展,不少学者开始逐步推敲上述概念定义的角度。关于阶级属性,人们承认,法是具有阶级性的,因为我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本质作过科学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讲到:“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9]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也曾论述“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40]在那篇《社会革命党人怎样总结革命,革命又是怎样给社会革命党人作了总结》译文中,有这样的一句话:“宪制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表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质对比关系。”[41]因此,可以说革命导师所揭示的阶级属性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而并非是宪法所独有的本质属性。只要我们认为宪法是法,就当然地包括其阶级属性,无需将阶级属性表述在宪法的概念里面。事实上定义五已经改变了这种说法,用“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代替了前面关于阶级属性的表述。但其他的法律又何尝不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呢,只是反映的程度不尽相同而已。“新的发展令人印象深刻的方面也许是,从‘宪法’一词的定义中排除了任何意识形态的含义。”[42] 关于宪法的民主性,也不是宪法独有的属性,因为在当今“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时代,一个国家的法律无不在形式上或实质上追求民主,“任何法律……,都是相应领域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行政法是行政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企业法是企业民主制度的法律化”。[43]另外,民主并非是宪法固有之义(见前述近代宪法部分)。关于“宪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更不是宪法所独有的属性,目前很多概念已经摒弃不用了。关于“宪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越来越受到批判,因为法律工具主义恰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种严重阻碍。到底是“rule by law ”还是“rule of law”已经成为区分人治与法治的标志之一。 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特点,却并不是所有宪法都具备,如不成文宪法。所以当我们的“宪法”不仅仅是指“宪法典”时,我们又怎能断定构成宪法的其他要素因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呢。因此我们将此特点作为概念的一部分是不妥当的。 (二)突破传统概念的尝试 九十年代宪法概念表现出新的内涵,如下面两种定义就明确地表现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的属性。 定义五:“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44] 定义六:“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45] 不错,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46]1789年的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1918年的苏俄宪法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第一篇,而十七世纪英国通过的宪法性法律《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无不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先生也屡次提到:“宪法者,人民权利保障书也。”在当代中国,重新强调这点,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因为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权利经济,而权利只有在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下才能实现,宪法则是权利的最高法律保障。但这一点只有真正民主的国家才能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做到。现代少数专制国家亦颁布宪法,标榜“保障公民权利”,但公民权利更多是受武力控制,更多是受各种政治势力斗争的影响,或其他方面的牵制。如果我们藉判断该国是否有真民主来判断是否有宪法,则是本末倒置,因为断定是否有真民主比判断是否有宪法本身更困难。 但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宪法的概念影响着对宪法的实质和功能的认定,以及宪法学的研究,甚至是宪政秩序,就不断尝试对宪法概念的重新界定。 定义七:“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所谓社会权利,指的是一定社会内一切权利和权力的总和,它由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国家权力两个基本方面构成。”[47]定义七带有非常明显的创新之意。但由于对“社会权利”的理解多有分歧,因此用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概念[48]来说明宪法,将给“宪法”之义带来更大的争议。 定义八:“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分配、行使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49]认为从宪法的产生原因和发展历史、从宪法自身的目的和作用、从宪法学的内容来看,宪法的实质是对权力和权利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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