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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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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联邦主义是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导致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庞杂性,本文打算论述美国宪法联邦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联邦主义的原则,联邦法和州法的关系及其体系。 一、联邦主义确立的历史背景 美国人民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的胜利产生的一个认为重要的观念是,耗费如此之多的资源和鲜血进行长期的斗争,就是为了争取自由,保卫自由,美国将成为一个空前的自由乐土,法院的法官很快就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根据普遍的自由权利和国家法律,根据自由和正义的观点来判决案件,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法学家们、政治家们都不适应于美国自由制度的法律。这种自由主义从各个方面影响了法律的变革。 在18世纪末,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国家最终主权属于人民,政府官吏应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统治者。这种人民主权观念使对立法和法律制度的作用的看法发生了影响,这种新的看法改变了人民对宪法的概念。众所周知,古殖民地时期,一些州也有宪法,基于上述原因,人们在独立后认为这些宪法是源于普通法的含糊不清的判例和原则,不能明确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独立以后人们要求有一部成文宪法,据此人民授予政府各种机构以权力并对这种权力的行使施加限制;立法机构享有充分的权力制定各种与宪法精神一致的法律和法令。 基于上述情况,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所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是,既要吸取邦联政府软弱无力,对外不能推行强有力的军事、政治政策,对内不能进行有效统治的历史经验,又要维护人民的自由,正如著名的政治家、制宪会议的代表麦迪逊所说的:制宪者所要考虑的问题是,既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又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使其不致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的自由,困难在于“将必不可少的稳定与政府的能力和不可侵犯的自由以及对共和政体的关注结合起来”。因此确立了宪法必须贯彻两项基本原则:国家的结构形式以联邦主义为基础,政权组织形式以分权、制衡原则为基础。 美国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以后于1787年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在议会上占优势的是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他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他的政治思想对制宪会议起着支配作用,汉氏在独立战争时期,任总司令华盛顿的军事助理,他的职位使他亲身体验到邦联政府软弱无力,不能够给军队筹集和输送足够的粮食和兵源,更为重要的是他认为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实行有效的统治,必须废除邦联制,建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1787年6月18日,他在制宪会议上提出有关国家制度的方案时说:“我们现在要建立共和制政府,真正的自由既不能来自专制主义,也不能来自极端民主。”他所设想的政治制度,既不是专制主义的,也不是民主主义的;弗吉尼亚州的代表、州长班德尔附和汉密尔顿的主张,在会议上提出了国家制度的具体方案,建立两院制的国家立法机构,一院由普选产生,一院由州立法机构间接选举,赋予两院以各州不能单独解决的各种问题的立法权,联邦中央还要建立强有力的行政和司法机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之间贯彻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各州政府仍然保留,但只作为地方行政单位发挥作用,完全否定了各州独立自主的概念。这就是联邦派为美国宪政所设想的联邦主义蓝图。 反联邦派的代表则团结在新泽西州代表、州长佩特森的周围,他在制宪会议上提出的方案是以保留各州主权为基础的,成立一院制的国家立法机构,由各州派同等数目的代表组成,并对国会的立法享有同等的否决权,违反国会立法者的惩处由各州法院管辖,这实际上是说,不得各州的同意,国会不得行使立法权;国会对行政官吏的任免也必须得各州的同意。可以看出这个方案是以保留各州主权为基础的,是邦联条例的翻版。制宪会议围绕着上述两个方案进行激烈的辩论,会议面临着三种选择:(1)各州完全分离;(2)维护各州松散的联盟,即保留原来的邦联制;(3)建立联邦共和制。 经过辩论后,制宪会议通过了联邦共和制的宪法草案,随后联邦派和反联邦派又就宪法草案展开了论战。联邦派的领袖人物汉密尔顿等人发表了一系列的宣传文章,阐明宪法的精神和联邦主义原则,如汉氏在《再论行政部门》一文说:“决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舍此,不能保卫社会免遭外国的进攻;舍此,亦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不能保障自由以抵御野心家、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暗枪与明箭”。他在《司法部门》一文中说:“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做是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应属于法院。如果两者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宪法为准。”汉氏这些论点为确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为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维护宪法的权威,调整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及联邦和各州的关系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汉氏的文章论点鲜明,逻辑严谨,文采优美,脍炙人口,广为流传,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联邦主义的基本原则 宪法中关于联邦与各州的关系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 其一,宪法第六条规定,宪法、依照宪法所制定的联邦法律以及在联邦权力下已缔结和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均应成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其二,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列举联邦国会拥有军事、外交事务、财政、州际贸易等方面的立法权和宣战权。其三,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亦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项权力,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予以保留。以上各条款明确列举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在合众国范围内这种权力是最高的,各州的宪法或法律如果与联邦的宪法,法律或订立的条约相抵触,前者均属无效;联邦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虽然直接渊源于宪法的规定,无须像邦联条例规定的那样取得各州的同意,但也不能妨害和限制各州权力的行使,各州在其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各州政府的职能有完整运转的自由;各州只能在不违反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前提下行使其保留权力,但联邦政府也必须在确认各州自主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 虽然宪法对联邦与各州的关系作了基本规定,但美国各个政治派别仍然不时对宪法和联邦制的解释发生争论。第一次原则性的争论发生于1819年的“麦克楼诉马里兰州案”。宪法生效后华盛顿连续两任总统,联邦派的领袖汉密尔顿被任命为财政部长,州权派的领袖杰斐逊被任命为国务卿。汉密尔顿力主实行资本主义工业化,由国家给工业发展以支持和援助,1790年他向国会提出了创办联邦国家银行的建议,以便筹措资金,支持工业发展,1791年国会通过了授权财政部建立联邦国家银行的法令。1816年,财政部根据国会的授权在马里兰州首府巴尔的摩市建立联邦国家银行分行。1818年马里兰州议会通过法令,规定该州境内的联邦国家银行分行须向州政府纳税。分行的出纳员麦克楼不服,先申诉于州法院败诉,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于是引发一场关于宪法和联邦主义的激烈争论:1.联邦政府是否有权设立国家银行,马里兰州的辩护律师、州权派的著名代表马丁以社会契约论为武器,认为宪法是享有主权的各州派代表缔结的契约,联邦政府的权力渊源于各州,而不是渊源于美国人民,只有征得各州的同意才能行使权力;宪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有设立银行的权力,也未明确禁止州政府行使这种权力,因此这种权力为各州所保留,联邦政府设立国家银行是非法的,各州有权对其州境内的联邦银行分行征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起草的判词对马丁的论点进行了批驳,判词指出:宪法诚然是各州派代表制定的,但各州代表是得到全体美国人民认可的,宪法和据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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