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      ★★★ 【字体: 】  
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05   点击数:[]    

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有关州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在契约法方面,则适用“最重心”的标准,即选择与争讼所涉及的问题的实质最有关系的那一州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如涉及契约的订立、条款和有效性时,则选择契约订立时所在州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如涉及契约的履行、违反契约的义务和契约的解除时,则选择契约履行州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有时双方当事人在契约中规定:“在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诉讼中根据某一州的法律作出裁决。”但这类契约条款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受理争讼的法院认为以另一州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更为合理时有权自由作出选择;在家庭、婚姻与继承方面,适用“法院地法”,即选择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州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发生于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起草的供各州采用的统一法典,法规上的案件,如前所述,因为各州在采用后也存在差异,所以受理的法院也需要根据州冲突法的一般规则选择准据法。

  美国是否存在联邦普通法,在美国法制史上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第一次争论发生于1798年美国独立以后不久。当时联邦党人亚当斯任总统,联邦党人控制国会于1789年通过了《镇压叛乱法》,引入了英国普通法中“煽动性诽谤罪”的罪名,以压制和打击反对派以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人批评政府政策的言论,共和党人认为联邦并没有继承英国普通法,《镇压叛乱法》是非法的无效的。联邦党人著名律师奥蒂斯举出了以下几点理由证明联邦继承了英国普通法,共和党人加勒廷对奥蒂斯的论点逐一作了批驳:(1)奥氏认为美国宪法第三条中规定联邦法院对普通法的案件有管辖权,这表明存在联邦普通法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是把普通法的原则与普通法的案件混为一谈。(2)奥氏认为北美各州在殖民时期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美国联邦就自动采用了普通法。这种论点似是而非,因为各州在殖民地时期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但都根据各州的情况作了不同的修改,各州的普通法是互有差异的,并没有统一的普通法,联邦不可能采用互有差异并非统一的普通法;(3)奥氏认为,美国宪法中使用了普通法的人身保护令等专有名词,表明联邦承袭了英国普通法,这一论点也是站不住脚的,用普通法的一些专有名词,不能与普通法的原则相混淆。

  在“合众国诉沃勒尔”案(1789年)中,大法官蔡斯批驳了关于联邦存在普通法的观点,他说北美各州殖民地是在英国统治权的支配下引入英国普通法的,而根据1787年美国宪法组成的联邦政府是一个新的主权国家的政府,这个新国家的主权与英国统治权之间并无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因此美国联邦对普通法也无继承关系;以美国各州来说虽然在殖民地时代承袭了英国普通法,但在美国独立后,作为主权国家曾宣布普通法停止适用,各州是通过下列途径重新采用普通法的:(1)以司法判决为中介把英国普通法介绍过来;(2)把英国普通法原则吸收于特定的制定法中;(3)法院以英国普通法的原则来解释各州的法令。美国最高法院在“范内斯诉帕考德”案(1824年)的裁决中曾对此作了如下的概括:英国普通法必须通过各州的“立法或司法机构加以确认才对各州有约束力”。这也表明各州在美国独立后重新要以主权行为对移植外国法加以确认。

  在“斯威诉泰森”案(1824年)中,原告与被告属本州的公民,原告向纽约司法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起诉,但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在纽约州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官于是裁决可以根据总的普通法(General Common Law)确认原告主张的权利,这一裁决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认可。但美国最高法院这一认可曾遭到美国法学界的强烈反对,其理由是纽约联邦地区法院应根据州冲突法的规则,选择“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而不应适用所谓总的普通法,因为这样做必然导致二元的法律解决办法。

  “埃里铁路公司诉汤普金斯”案(1938年),案情已在上面加以介绍。联邦地区法院和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都认为在无州成文法适用时,应该适用美国普遍法(General Law),即适用联邦普通法。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一案件的上诉时推翻了原判,将该案发回巡回上诉法院适用宾夕法尼亚州的判例法作出判决,布兰代斯大法官代表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宣布不存在联邦总的普通法,此后这一原则即在美国法中确立下来。

上一页  [1] [2] [3] [4] [5] [6]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建立中国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对修宪理论的一点探讨

  • 下一篇文章:法律修正案的形式问题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