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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05   点击数:[]    

遵守先例”,即使在判例法的老家英国也是如此。英国上议院1966年由大法官以全体法律议员名义发表的声明说:遵守先例对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是必要的,这种稳定性是个人处理其事务时可以信赖的基础,也是有条不紊地发展法律的基础,“但是……过于机械地恪守先例可能导致特定案件的不公正和过分地限制法律的发展”,如果上议院认为合适,“可以脱离自己先前的判决”。这一声明的作用超出英国的范围,对普通法系国家其中包括美国发生了影响。

  此外,还有法律知识上的原因使美国联邦和州法院对“遵守先例”采取灵活的态度。

  要依循先例必须首先区别先前判决中的“判决依据”和“附带意见”,只有前者是法律规则的体现,对以后处理类似的案件具有约束力,但什么是先例中的“判决依据”、什么是“附带意见”,是很难予以划分的确定的,而且英国的普通法判例往往是几个世纪以前遗留下来的。这就更加深了划分两者的难度。

  附带意见是法官根据自己对案件的某一点法律问题的考虑所发表的个人见解,这种见解对以后处理类似的案件,一般说并无约束力,但这也不是绝对的,附带意见的参考价值往往取决于发表意见的法官及其所属法院的地位与权威,高级法院的著名法官所发表的“附带意见”可能对以后处理类似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在美国独立运动之初不少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者,成为效忠英国的保皇党人而逃之夭夭,美国取得独立的早期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因而对于遵守先例犹如盲人夜行。何况英国那些古老的先例,对于新生的、迅速发展变化的美国来说已经是不合时宜的古董。这种情况造成了美国法官并不严格恪守先例的历史传统。

  北美各州在殖民地时代,早期来自英国的移民,清教徒占统治地位,教规十分严格,对天主教持反对态度,因此没有教会法院,在西欧中世纪属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如动产继承、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都归衡平法院管辖。在美国独立以后,1835年大法官斯托里发表了他的重要著作《衡平法释义》,标志着美国衡平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重要的时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斯托里的论文发表以后,衡平禁令经常用于对侵权行为的补救,如干扰他人合理地使用公用道路、航行水道、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都可以发布衡平禁令制止这种干扰行为,以保护州的公共财产以及公民利用这种财产的权利;衡平禁令也用于制止破坏公共道德的行为;衡平法最重要的发展是对商业权益方面的侵权行为给予补救。对个人商业权益的侵害通常有两种类型:确有恶意的侵害,如假冒他人商品的商标、商品名称;不公平的竞争,如根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公平贸易条款,如果制造商将货物出售给零售商时,实行歧视性的价格差异,就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根据衡平法的原则,上述侵权的行为人应负赔偿之责。英美衡平权利分为两个范畴:其一是衡平法特有的权利;其二是衡平法与一般法共有的权利,个人的商业权益即属于后者,当第一种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只能向衡平法院申诉,当第二种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既可以向衡平法院也可以向一般法院申诉。

  衡平法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是对契约强制履行令。根据《统一商法典》及契约法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强制履行令的范围,只要契约的标的物是珍稀的、公开市场上不易购得的,当出卖人拒不履行契约交付货物,而法院认为金钱赔偿又不适宜时,可颁布强制履行令,责令出卖人按约交付货物。但强制履行令一般适用于人身服务契约,如果契约规定的是一种独特的人身服务,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履行这种服务时,法院也有权颁布强制履行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848年纽约州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规》,规定将衡平法院与一般法院合并,随后其他各州纷纷仿效,只是在履行衡平诉讼职能时,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现在美国仅有少数几个州保留着单独的衡平法院。英国根据1875年的司法法令的规定,履行衡平法院职能的大法庭和其他普通法庭也隶属于高等法院的统一管辖之下。一个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是,既然在司法组织上衡平法院可以与一般法院合并,为什么衡平法体系不能与普通法体系合并呢?英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奥斯丁曾经指出:这是由于普通法的法官“笨拙和古板地坚持不规范的惯例”。他只触及到问题的现象,没有阐明问题的实质;妨碍普通法和衡平法合二而一的主要阻力是不愿意承认道德是法律的一种渊源。为了说明问题,需要简明地回溯一下衡平法的思想根源。剥削阶级的代表人物和学者,总是力图掩盖、抹煞法的阶级性,把法律和抽象的正义联系在一起,从中引申出衡平的概念,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政治家》一书中写道:正义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但法律条文往往难以概括出什么是最高尚、最公正的,从这一点来说,法律规则不可能是十分完善的,需要不可或缺的因素可以补充和修饰,这种因素就是衡平原则。古罗马的法学家继承了这种衡平思想,根据公允、自然正义的观念,以行政裁判的手法,产生了裁判官法,即古罗马的衡平法。英国衡平法的产生虽然与古罗马的衡平法没有直接的继承关系,但两者的思想根源是一致的,英国衡平法也是为了补充普通法,给经济方面的疑难案件以补救,由司法大臣以国王“良心守护者”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裁判,这种裁判所根据的自然正义,实质上就是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而在中世纪这种道德观念又和天主教神学密不可分。英国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科克为首的普通法的法官对天主教神学持反对态度,由此导致他们反对以道德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反对普通法与衡平法合二而一,加之由于普通法奉行“遵守先例”的原则而产生的刻板性,一些反映新兴资本主义关系的案件,需要衡平法给以救济,所以在革命以后,衡平法这种法律形式被单独保留了下来;直到19世纪下半期英国工业革命完成以后,虽然司法制度根据边沁的政治、法律思想进行了改革,但由于上述传统的原因,衡平法与普通法仍然没有合二而一,这种传统的原因,也对美国法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导致同一法院、同一法官执行衡平法和普通法两种法律体的现象。

  州冲突法是调整州际法律冲突的规章。因为美国有联邦和州二重法律体系和相应的二重司法机构,而在各个法律领域各州的制定法与判例法又互有差异,它们在许多方面对调整同样的行为和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规则,因为个人能在不是其所居住州里从事法律活动,其活动的法律后果可能超出州界。对于涉及州际因素的案件,如两个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根据美国宪法和国会的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标的在一万美元以上的由联邦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一万美元以下的由州法院管辖,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考虑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规则作为准据法,才能使审判公正合理。

  在“埃里铁路公司诉汤普金斯”案(1938年)中,铁路公司为在纽约州注册的法人社团,法人为其所注册的州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州的公民,据此埃里铁路公司即为纽约州的公民,汤普金斯为宾夕法尼亚州的公民,他在晚间沿宾州铁路旁的泥路行走时,被一节货车开着的门撞伤;按照宾州的侵权法,汤普金斯为一没有觉察到的过路人,即使公司有过失,也不负赔偿之责;按照纽约州的侵权法的严格责任原则,受害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得到损害赔偿,于是,汤普金斯向纽约州的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提出起诉,索赔五万美元。根据州冲突法的规则,联邦地区法院应选择“损害地法”作为准据法。

  州冲突法的形式大部分是判例法。在侵权行为方面,传统的判例法规则是选择损害发生地的法律,即适用“损害地法”。20世纪60年代初纽约州上诉法院的一项判例改变了传统规则,采用与受害人“最有关系”的标准,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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