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 |
|
|||||
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05 点击数:[] ![]() |
|||||
此而组成的联邦政府渊源于全国人民,可宪法一旦按程序被批准生效就对各州有约束力,联邦政府可以直接对人民行使权力。宪法与政府权力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资产阶级总是力图掩盖这种阶级性,在这一点上联邦派与州权派的立场是相同的,联邦派为了巩固联邦制,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威,声称宪法和联邦政府的权力直接渊源于美国人民,否定了各州享有主权的论点。关于联邦政府是否有权设立国家银行的问题,马歇尔实际上援引了汉密尔顿关于默示权的观点,认为宪法第一条八款所明确列举的权力,是联邦政府享有的明示权,其中规定有财政方面的立法权,但宪法第一条八款中规定国会为了行使宪法所列举的权力可制定“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即享有从明示权中引申出来的默示权,设立国家银行的权力就是由管理财政的权力引申出来的,判词说:“如果一切手段都是适当的,并且完全是与目的相适应的,那么这些手段就不是宪法所禁止的……因而是合宪的”,判词也断然否认了州政府有对其境内联邦机构征税的权力。 三、联邦法和州法的关系 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达维德指出:美国最高法院对“贸易条款”的解释将首先向我们指出联邦法与州法曾经如何改变,所谓“贸易条款”即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规定的国会有权“规定合众国与外国、各州间及印第安娜种族间的贸易”。最高法院对这一条款的解释,使国会拥有广泛的立法权调整国民经济的活动及其他许多方面的关系,对各州的立法权施加实际的限制。 一般说,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在国民经济生活方面的作用在于认可和保护有产者的财产私有、契约自由的权利,很少对私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这就是施行所谓自由放任主义;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形成以来,为了抑制垄断资本的活动,尽可能保持市场的自由竞争,才加强了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从美国来看,与一般况有所不同,从18世纪末美国独立以后到19世纪60年代南北内战以前,美国基本上是一个农业社会,在工商业中占统治地位的是个体经营者和小型合伙企业,市场是自由的,客观形势没有要求国会行使“贸易条款”所赋予的权力。因此国会很少根据“贸易条款”采取立法行动,干预经济活动,但最高法院运用其司法审查权,对“贸易条款”作广义的解释,为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威,为国会制定法律调整国民经济打下了基础。 涉及“贸易条款”的第一个案例为“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年)。1808年富尔顿等工人根据纽约州的法令取得了纽约州内河轮船航运专营权,而奥格登则根据上列专营权,取得了纽约至新泽西州航线的专营权;另一人吉本斯则根据1793年联邦沿海航行法,取得了在纽约州水域内经营轮船运输业务的执照,因而与奥格登竞争而发生争端,奥氏向纽约州法院提出诉讼,州法院判决奥格登胜诉,禁止吉本斯在纽约州水域经营航运业务,吉氏不服上诉于联邦最高法院,由坚定的联邦主义者、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起草的判决书对争讼所涉及的主要问题逐一作了阐述:(1)奥格登的辩护律师对“贸易”作狭义解释,认为贸易是指买卖或互换货物的行为,不包括运输或航运,联邦国会无权对此作出规定。马歇尔在判词中说,贸易除了包括货物交易以外,还应包括运输或航运;(2)对于“各州之间”应该如何理解?马歇尔指出:所谓“之间”就意味着事物的融合,“各州之间”,就不能只停留一州与另一州边境上,而应包括一州与另一州的州境之内;(3)国会规定各州间贸易的权力是否具有排他性?在国会行使此项权力的同时,各州是否可以行使这一权力,马歇尔在判词中没有断然主张国会规定各州之间“贸易”的权力具有排他性,但他指出:与本案有关的州法与联邦国会颁布沿海航行法相抵触,因而州法是无效的。 马歇尔在判词中概括说:所谓“规定各州之间贸易”的权力,就是制定管理贸易的法规,宪法赋予国会的这项权力,像宪法赋予国会其他权力一样,本身是完整的,可以行使到最大限度,除了宪法中明确规定者外,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但马歇尔没有说清楚“规定各州之间的贸易”,货物在流动过程中,以什么地方为起点受州法的管辖,在“布朗诉马里兰州”案中(1827年)马歇尔就遇到了这一难题。马里兰州颁布了一项法律,要求批发商进口货物必须向州政府交纳许可手续费。进口商布朗拒不交纳,理由是他已向联邦政府纳税,马里兰州的法律是违宪的。马歇尔为了摆脱窘境,在他起草的判词中杜撰了一所谓的“原始口袋”的原则,当装进口货的口袋中的货物与州内的其他大宗财物混杂以后,则这些货物不再在各州之间的流动,因此应服从州法的管辖,州政府有权征收捐税或手续费;如果进口货的口袋保持原始的状态,则须服从联邦有关法规的管辖,州政府无权对此征收税款或手续费。 尽管马歇尔对“贸易条款”的解释,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有不够周密之处,但从历史的观点来看具有积极的意义,他的判词否定了妨碍自由竞争的轮船专营权,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他对“贸易条款”作广义解释,为日后国会采取立法行动打下了基础,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形成时期,国家借助这一条款颁布的第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法律是1887年的州际贸易法,随后颁布了反托拉斯法;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有关新政的许多重要法案,如以恢复所谓“公平竞争”为宗旨的《全国产业复兴法案》、调整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法》、调整劳资关系的《国家劳资关系法》等。“新政”以国家权力和法律手段全面干预和调整国民经济的活动,美国法学家认为这标志着经济放任主义的终结。第二次大战结束后,为压制高涨的工人运动,国会利用“贸易条款”于1947年颁布了调整劳资关系、赋予总统以禁止罢工权的《塔虎—哈特案》法。这类例证还可以举出很多。对“贸易条款”的解释,不仅授予国会以广泛的权力,而且还对州权加以限制,因为根据国会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的宪法原则,州法与联邦法相冲突时,以后者为有效。但国会可以特许各州规定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的某些方面,如契约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等。对各州涉及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某些立法,当联邦国会保持沉默时,州法是否合宪则由最高法院通过审理有关的案件作出解释。美国宪法学家帕尔德森写道:“‘贸易条款’有力地说明,宪法的某些条款措辞含糊,使牛车时代1787年制定的文件,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于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对此在“弗莱诉合众国”案(1975年)的判词中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国会决不可利用损害州的完整性或侵犯其在联邦体制中有效地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方式实施它的权力。”同时各州政府也只能在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为最高法律的前提下,才能行使其权力。 根据联邦主义的原则,美国宪法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两部分,赋予联邦政府以特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把没有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保留给各州,各州在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享有独立自主权,因此在同一地区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重政府,联邦法和州法两重法律体系,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重法院并行地发挥作用,每个公民有着双重的公民资格,他既是美国公民又是他所居住州的公民,每个人要交两重税款,每个人可以向两重政府请求权利,要求服从两重法律和司法机构的管辖,这必然要产生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一个仲裁机构从中起调节和仲裁作用,这种作用便落到了最高法院身上。 四、对联邦国会立法权的限制 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中和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对联邦国会权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