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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 【字体: 】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28:10   点击数:[]    

对开示地点进行规定,实践中大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从我国情况看,由于律师查阅案卷材料需较长时间,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证据开示可能缺乏效率,效果也不一定好。因此将开示地点设在检察院,控辩双方作相互开示比较适宜。 故应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证据开示室,辨方在开示室查阅证据材料后应将其打算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材料复制给控诉方,如发现新的证据应将复制件送给检察院。
(四)证据开示的方式
关于证据开示的方式,各国立法和实践均有不同。在英美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国家,法官一般被认为是消极裁判者,在审判中处于绝对中立,协调法庭审理有效有序地进行,在证明过程和发现事实中不起积极作用。庭审的进程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完全由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认证和质证等活动来完成,法官和陪审团在庭审前对案件的案卷和证据材料全然不知,只对双方争议有所了解,庭审过程完全由当事人推进。与这种庭审方式相配套的必然是控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在控辩双方之间即可进行。这种控辩双方的直接开示可以依法律规定进行,也可依法官的命令进行(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这种证据直接开示中只起一个中间组织者或协调者的作用,法官对控辩双方所开示的案卷材料的证据内容一无所知。如果双方在开示中有违反法律或命令的行为,法官可起到监督和惩处的作用,以确保证据开示得以顺利进行,实现庭审中法官居中和双方控辩职能的实现。
刑事证据开示有两种方式,一为直接开示,二为间接开示。对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应采取哪种方式,学者意见不一,有的主张控辩双方到检察院作相互开示即直接开示比较适宜 ,有的则认为应实行间接开示方法 。依笔者之见,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证据开示应实行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开示方式。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1.在起诉阶段,即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至提起公诉之日止,应实行直接开示方式。控方在此阶段将证据材料直接向辩方开示,一方面可以使辩方了解控方证据情况,及早作好辩护准备,另一方面控方可以听取辩护人对控诉证据的意见,有助于其准确提起公诉,避免错诉。而辩方如果在此阶段就已经掌握了足以否定指控的关键证据,如不在犯罪现场等,也应当及时直接向控方开示,而不必等到进入审判程序后才向控方开示。这样,如果检察机关在查证后认为证据属实,就可以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程序,避免再向法院提起公诉,无谓地启动审判程序。如果辩方起诉阶段已经掌握了足以否定指控的关键证据却不得不等到进入审判程序再通过法庭向对方开示,控方岂不是在做“无用功”?当然,辩方在此阶段掌握的其它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也可以直接向辩方开示。那种必须要进入审判程序,通过法院进行间接开示的观点,实际上有可能造成诉讼不能及时终结。
2.在审判阶段,应实行间接开示为主,直接开示为辅的开示方式。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控辩双方在此阶段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原则上应当通过法院进行间接开示即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供对方查阅、摘抄、复制或者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开示。之所以在此阶段原则上应通过法院进行开示,是因为此时法院已经介入诉讼,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活动应当让第三方法院知晓,法院作为审判者也有权了解双方的开示活动。但是,在此阶段,也不绝对排斥控辩双方采取直接开示的方式,但控辩双方直接开示后应当及时将开示情况书面告知法院。
五、对违反开示义务的制裁
为了保证证据开示程序的有效性,需要确立对违反证据开示程序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的制度。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对违反证据开示,可依成文法、判例及实际使用频率,法院有权选用的救济办法有以下几种:
1、命令立即开示证据;2、宣布延期审理;3、决定排除未经开示的证据及其相关证据;4、宣布审判无效;5、指示陪审团推认本可依未开示的证据证实的事实;6、以藐视法庭罪对拒不开示某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定罪判刑;7、驳回起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的做法,可以考虑对违反开示程序采用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要求违反开示义务的一方向对方作庭下开示;第二、决定延期审理;第三、禁止违反义务的诉讼一方向法庭提出未经开示的证据;第四、违反开示的诉讼一方造成诉讼拖延的,可以令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展望整部法律发展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发展。罗斯科·庞德说过:“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 因而对证据开示程序仅是对控、辩双方的诉讼操作要求是不够的,应当制定证据开示的法律规定,对开示的方式、地点、范围、时间、程序以及违反证据开示程序的法律制裁等作出相关的规定,以求证据开示制度的切实实施,使之有助于完成刑事诉讼在逻辑上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为我国刑事诉讼与世界的接轨迈出坚实的一步。








主要参考书目
1、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6、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编译:《英国刑事诉讼(选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上册,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8、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10、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2、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一、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99年版。
13、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4、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5、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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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沈德咏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版。
23、彭勃著:《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4、周欣著:《欧美日本刑事诉讼——特色制度与改革动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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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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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何家弘编著:《欧美刑事司法制度》(英文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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