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诉讼法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      ★★★ 【字体: 】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37:06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

高一飞*
一、逮捕前置是审前羁押的前提1
(一)各国对逮捕前置的立法规定2
(二)对各国逮捕前置程序立法的评论2
二、从逮捕转为审前羁押的决定程序3
(一)各国对审前羁押决定程序的立法规定3
(二)对各国审前羁押决定程序立法的评论5
三、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6
(一)各国对审前羁押司法救济的立法规定6
(二)对各国审前羁押司法救济立法的评论7
四、我国审前羁押程序立法的检讨8
(一)我国审前羁押决定程序的立法现状9
(二)我国审前羁押程序的根本问题9
(三)我国审前羁押程序的法治化11


[内容摘要] 审前羁押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西方各法治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控制手段。本文通过立法比较解读审前羁押的程序问题,透视了我国相关制度。反思了我国完善这项制度的出路以及面对的困境。
[关键词] 审前羁押 司法审查 法律控制 程序改革


审前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现代法治国家都对审前羁押实施了较为严密的法律控制。审前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我国审前羁押基本上依附于整个刑事追诉活动,与刑事拘留和逮捕相比,羁押并不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审前羁押从整体上看没有形成独立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鉴于我国审前羁押与公民权利和诉讼结构联系的紧密性,笔者欲通过几个主要法治国家审前羁押的立法比较领悟其中的法律精义。进而指出我国该项制度中的缺憾与困境,希望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理性的思路和改革的灵感。
一、逮捕前置是审前羁押的前提
各法治国家都是将拘留或逮捕 作为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但是在嫌疑人被强制到案后,如果需要较长时间的关押,必须经法院批准变更为羁押措施。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一)各国对逮捕前置的立法规定
在认识逮捕的程序设计中,我们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从世界各国关于逮捕的明确规定,逮捕倾向于侦查机关的固有权限,经事前审查性质的司法审查状态的逮捕,即法官批准逮捕并不占多数。针对逮捕实施的事前审查方式,也就是由司法官员对警察检察官提出的逮捕申请进行合法性和必要性方面的审查。仅存在于英美法国家中的有证逮捕和日本国的通常逮捕中(即有证逮捕) ,虽然英美法系国家与日本皆规定有:“有证逮捕是原则,无证逮捕是例外”,但事实上大多数逮捕都是无证逮捕。这里直接存在着审前羁押的审查活动,而没有专门针对逮捕的司法审查。而在意大利刑事审前强制措施的法律体系中,针对逮捕的司法审查并不存在,几乎所有的逮捕都是由警察、检察官自行决定,自行实施。
美国的有证逮捕指侦查机关向法官申请,经法官批准后由法官签发逮捕证,执法官员根据这一逮捕证进行的逮捕。其实质要件是必须存在“可能原因”。程序要件是必须事先法官签发逮捕证。《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在“可能原因”相信发生了犯罪,而且嫌疑人实施了该犯罪时,应向执法官员签发逮捕证;应检察官的请求,也可以签发传票代替逮捕证。嫌疑人没有按照传票要求到场时,可以签发逮捕证。逮捕证应当由治安法官签名,并写明嫌疑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嫌疑人的事项、受指控的犯罪,命令将嫌疑人逮捕并带至最近的治安法官处。联邦法上的有证逮捕可以由联邦执行官或其他执法官员执行,执行逮捕时不必出示逮捕证,但如果嫌疑人提出请求应当尽快向其出示。执行逮捕的官员如果没有随身携带逮捕证,则应当告知嫌疑人被控的犯罪和已经签发逮捕证的事实。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5条,无论是有证逮捕,还是无证逮捕,执行逮捕后都必须将被捕人不迟延的带至联邦治安法官处(即所谓的“初次到庭”),如果联邦法官因正当理由不在则带至《美国法典》第18篇第3041条授权的州或地方的司法官员处。被无证逮捕的人被带到治安法官处时,应当一并提交可以表明存在“可能原因”的控告书。
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有三种:通常逮捕、现行犯逮捕和紧急逮捕。其中的通常逮捕即为有证逮捕,即检察官、检察事物官或司法警察职员,根据法官签发的逮捕证所进行的逮捕。司法审查其实质要件有:其一,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这是通常逮捕最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的,侦查官员不得请求签发逮捕证,法官也不得同意签发逮捕证。而且这个“相当的理由”必须是客观理由,即有合理的根据。这与美国逮捕法的要求是一致的。其二,必须有逮捕的必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款规定,法官认为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时,应当根据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的请求签发逮捕证,“但认为显然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在此限”。日本实行逮捕,实行所谓“逮捕前置主义(或逮捕先行主义)”。羁押适用的对象通常是那些已经被逮捕的人。这就意味着,为了审前羁押必须先履行逮捕程序。即该被告经合法“拘提”或“逮捕”为前提。逮捕前置主义的主要内容,是在逮捕时实施司法抑制,在羁押时也实施司法抑制,即保障双重检查,同时考虑到侦查阶段情况容易发生变化,这一阶段有必要经过逮捕和羁押这两次司法审查。
(二)对各国逮捕前置程序立法的评论
从上述比较分析中不难看出,美、日两国对逮捕适用的司法审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警察、检察官提出逮捕申请,法官负责对逮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也就是程序裁判中贯彻了“不告不理”这一不告不理、法官中立的诉讼原则。
二是司法审查采取较为简易的方式。法官一般不举行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证程序,没有实行那种直接、言辞、辩论式的开庭形式。经过审查,法官认为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就签发逮捕令或逮捕证,并以此作为司法审查的裁决结论。
三是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西方各国只对那些较为正式的逮捕才适用事前司法审查模式,而在大量紧急情况下(如对现行犯)则广泛采取无证逮捕的模式,但是警察、检察官在自行决定并实施逮捕后必须尽快将被逮捕者提交司法官员进行审查。
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几乎所有大陆法国家,警察逮捕后应尽快(一般在48小时以内)将嫌疑人提交给检察官,后者对逮捕的合法性要进行事后审查,然后尽快将那些符合羁押条件的嫌疑人移交法官审查。即体现出逮捕的目的一般是制止犯罪并强制嫌疑人到案,这决定了逮捕后附带羁押期限较短,通常在48小时之内,更长时间的人身拘禁,即再不属于侦查机关的权限范围,而必须经过法官批准。美国由于被指控人被捕后涉及羁押期间的延长问题,因此美国法律和判例要求警察在将嫌疑人提交法官面前问题上不得有“不合理的拖延(without unnecessary delay)”。在联邦和大多数州,嫌疑人被捕后如果超过6个小时仍然没有被提交法官,其供述的自愿性就可能受到怀疑。而且各国对于这个时限要求通常都比较严格,超过期限的羁押即构成违法。作为一种临时性的紧急措施,它应当很快受到中立机构的审查。
二、从逮捕转为审前羁押的决定程序
尽管逮捕行为有的需要经过司法审查,而有的则由警察、检察官甚至普通民众直接决定和实施,但是,审前羁押却毫无例外的需要经过司法机构的审查和授权,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尽管各国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尽相同,但大体上都确立了以下典型模式:警察、检察官实施逮捕之后,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交给司法官员,后者经过听证或者讯问听取被告人、辩护人、警察、检察官等的意见或辩论,就羁押的理由和必要性进行审查,然后就是否羁押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 下一篇文章:刑事简易程序价值论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审前羁押程序比较”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审前羁押程序比较”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刑事简易程序价值论
  •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
  • ››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 ››论沉默权
  • ››孪生姐妹的保险诈保案
  • ››未成年人自杀身亡,保险公司能否赔...
  •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 ››“电子证据”概述
  • ››论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
  • ››不一样的正义
  •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