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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宪政之维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9:31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摘 要:依法行政与宪政都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依法行政的宪政分析应深入于:从宪政的高度对行政权进行科学定位;树立“政府职责本位”的宪政观,进一步厘清行政权的实质和根源。社会转型对政府行政的时代要求乃是: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从管制型行政转向服务型行政;促进行政控权机制和价值的新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健全监督体制和机制等。加强依法行政,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应包括:建构诚信政府,强化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责任;健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推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及机制的建设和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促进国家权力的规范化运行进程;发展非政府组织并加强其法律规制,增强市民社会的自治能力等。

  关键词:依法行政,宪政,国家权力,公民权利,职责本位

  随着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深入进行,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依法治国关键是要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关键是要依宪行政。如果说近代行政法学的建立是以它与宪法学、行政学的分离为标志的话,那么当代行政法学的成熟就将以它与宪法学、行政学等相近学科的互相吸收交融为前提。因此,深入研究和探讨依法行政与宪政的关系,对依法行政进行宪政分析,探讨社会转型对政府行政的时代要求,研究如何加强依法行政,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就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依法行政的宪政分析依法行政与宪政都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它们的内涵相互关联,基本精神和要求是相通的,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一方面,依法行政是实行宪政的必要条件,是实行宪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为宪政提供重要的法治支持,所以实行宪政必然要求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实行宪政才能使依法行政的各项原则、措施及目标得以有力贯彻实施和实现,并实现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从形式上的依法行政到实质上的依法行政的重大推进和转变,因此我们必须努力从宪政的高度来强化和提升依法行政的内涵及价值功能,从而努力实行宪政框架下的依法行政。

  (一)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对行政权进行科学定位

  1.首先必须明确国家行政权力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权利的辩证关系——这乃是行政法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它包括两方面的深刻涵义:第一,谁是基础和源泉,谁决定谁,谁派生谁,用哲学语言来说便是何者第一性的问题?即就国家行政权力的实质和根源而言,它本质上属于人民的权力(人民主权)并来自人民的权力(在我国就是人民代表大会所代表的人民的权力);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一切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原始权威”[1](P257)。具体而言是由公民行使公民权利(通过选举出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并履行其职能)转化和集中化来的,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和产生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从而使人民的权力上升为国家权力。所以国家权力(包括行政权力)不过是公民权利的集中化、强烈化、权威化以及公共化而已,而它产生和运行的最终目的也就是为了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增进公众福利。

  第二,国家行政权力能否以及怎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即国家权力应受制约性及公民权利须有保障性的问题。那就既要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又要坚持法治原则以及权力制衡原则,由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或代议机关)赋予国家机关以行政权力且监督其行使,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使国家行政权力既能有效地行使和顺利运行,又不致滥用、越权、失职。所以,行政法从本质上说就是用以规范国家行政权力,使之合法合理地运行,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

  由此可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既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也是宪法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及存在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的观念,而且公民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国家对公民承担的义务和应尽的责任。由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贯穿宪法全部内容和整个体系结构的基本矛盾,也是宪法关系的根本内容,体现着宪法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根本特征,宪法法律关系的基本精神就是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所以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不仅是宪法内容和结构中极为重要的部分,而且作为宪法的基本矛盾的主要矛盾方面,乃体现着宪法的(几乎所有)基本原则和精神,是宪法价值和内容的核心,宪法就是弘扬公民权利本位的法。我们应该从这样的理论高度来正确认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的正当权利及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2.深入理解行政权的来源和归属都在于人民的权力,即都来自并归属于人民主权,因此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不过是一种使用权,是一种有限的,必须受到制约的权力。

  行政权力只是整个国家权力的一个构成要素,是国家依法将部分权力配置给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力的形式来源固然是宪法和法律;然而,什么是行政权力的实质来源呢?即行政权力的真正属主是谁?行政主体是怎么拥有行政权力的?这就关涉到民主政治国家中行政权力的本质问题。

  让我们试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结合自然法学及社会契约论的合理思想来进行一些分析。人民为了享受正当的利益和求得共同福利而结成了国家这一共同体并同时向国家让渡了部分权力的使用权,国家为了让这些权力运行得公正有效,又进一步将权力细化,配置给国家机构的不同部门行使,其中行政权便配置给行政主体这一从属集团行使。所以行政主体真正获得的只是行政权力的使用权。如果将行政权力视为一种无形的物权的话,我们则可以从民法学的原理来理解这一组关系,即对行政权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如下分解:人民是行政权力的所有主体,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权力使用主体,人民让渡的只是权力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正如有学者所述:“国家权力的主体可分为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同样道理,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分为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所谓行政权的归属主体,就是行政权所有者,即谁是行政权的实际享受者;所谓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就是行政权的行使者,即谁是行政权的实际行使者。行政权的归属主体由于具有宪法上的依据,所以在我国是非常明显的,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同样归属人民,人民是行政权的实际所有者,人民既然是行政权的归属主体,便可以以各种形式和途径行使归属于自己的行政权,可以是直接行使,也可以是间接行使。由于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无数单个个体构成的,因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直接行使行政权,这样便产生了行政权的行使主体。……”[2](P10)

  可见行政权力的真正属主是人民,人民为了便于通过公共权威机构维护、保障和实现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益,让渡了行政权力的使用权。依民意制定的宪法、法律便是人民让渡其使用权和制约权力正确行使的准则。并且由于人民让渡的只是部分权力的使用权,所以行政权力是一种有限的、受制约的权力,而不是无限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行政权力是为法律所设定的法定权力,所以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合法。足见“依法行政”是行政权力本质特征的反映和要求。

  因此,行政权的配置和运行都必须合法,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行政权的配置和设定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或根据,否则,“法外无权”;行政权的行使和运行也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符合法定的程序,既不能超越法律确定的范围和界限,也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否则,“越权无效”,无论是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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