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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的宪政之维      ★★★ 【字体: 】  
依法行政的宪政之维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9:31   点击数:[]    

内涵和外延。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系列决策,实际上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应遵循的正确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党、法及党、政之间的关系。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党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不允许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党代政。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坚持依法领导、依法执政、执政为民,而且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就是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式来依法领导、依法执政,并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不断提高其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

  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在依法行政和宪政建设的结合点上着力。这就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一)建构诚信政府,强化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责任

  建构诚信政府是我国优良的文化传统和现代法治精神结合的产物,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相结合的必然结果,也是为确保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法治政府也是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首先必须是诚信政府,一个不守诚信、出尔反尔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更不可能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就应该重视相对人的参与权、知情权、信息权以及政府的信息义务,实行政务公开,为公众提供所需要的真实而充足的信息,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是政府本身应尽的责任。建立诚信政府、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根据现代法治精神的要求,政府不守信,就应该有相应的制度约束,承担不守信的后果。中国政府入世后的承诺,如果有违背,将会受到世贸组织的制裁。政府对管理相对人的承诺不兑现,法令、政策不公开,也应有承担相应的后果。诚信政府至少包括以下要素:(1)诚信政府的宗旨是为民众服务,以民为本。政府的设立不是管理民众,而是服务于民众的工具。一个专制的政府不属于诚信政府,也不可能成为诚信政府。(2)诚信政府是决策民主、科学的政府。决策民主,就要求尊重民意、反映民智,充分发挥社会决策的作用;决策科学,就要求从实际出发,反映事物发展的规律。同时,要保证政策法规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言出即法。(3)诚信政府是政令畅通、法威至上的政府。政府行政行为严格照章办事,不存在法外权。公务人员乱罚款、乱收费等徇私枉法现象不复存在。(4)诚信政府是阳光政府。政府行为公开、公正、公平才能保证诚信的兑现,民众才能掌握必要的情报来测试政府的诚信度。(5)诚信政府是责任政府。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没有政府责任,行政权的行使就没有制约,公民权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推进。建立了责任政府,诚信政府才有实现的保障。政府诚信贯穿于政府与公众的整个互动关系之中,是政府履行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个诚信政府,要取信于民,必须体现权责一致、言行一致、前后一致,内外一致等职能特征和要求。特别要求廉洁高效,保持“平民政府”、“公仆政府”的形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廉洁奉公,真诚地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的公仆。而不能以管理者自居高高在上,更不能假公济私甚至损公肥私、贪污腐败。而且对自己所服务的对象无论其亲疏贵贱都以诚相待、平等相待,才能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感。构建诚信政府,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工程,其重要前提和对策思路是建立在依法行政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1)深化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突破影响诚信政府建立的体制性障碍,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决实现政企分开。(2)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以能尊重民意、反映民智、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3)坚持并努力健全行政公开及政务公开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快行政信息化建设,保证政府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加强行政信用监督。(4)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这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和制度,极有利于促进和保证政府诚信和建立诚信政府。(5)加强政府信用评估制度建设,包括政府自身信用评估和社会对政府信用的评估,促进社会中介组织信用评估行业的发展,还可考虑建立和发展民意测验机构。(6)加强和健全对政府失信的救济制度和机制,以加大其失信成本,严格对失信行为的责任追究。从而一方面使人民群众有充分的救济渠道和机会,另一方面使政府能够在有错必究、究必追责中树立政府威信。(7)努力提高公务员的道德修养,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符合现代政府管理需要的政务职业道德规范,使之注重其“政德”、“官德”操守,树立新型的权力观,增强公仆意识和忠诚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建设恪守诚信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二)建立和健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努力推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设,严格地实行依法行政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实质上是通过司法权的行使达到对行政权的控制,进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重要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现代分权理论及法治原则相结合的宪政理念的体现,也是世界各宪政国家的经验总结,更是现实社会的客观要求。它不仅是维护法制统一,制止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保护主义的需要,以及是加入WTO新形势下履行中国政府郑重承诺的需要,也是加强宪法的实施和适用,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需要。司法审查的本意就包括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才能发挥其制衡立法权及行政权的重要功能。因此,我们可以以建立和健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来努力推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设。特别是它还是严格实行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行政原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往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通过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确保所依之法的合法性,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难想象,如果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依据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可能合法。如果不允许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先对这种不合法情况进行审查,强制要求法院不论对错,一律采用其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则要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合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异于缘木求鱼。而且由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普遍的人和事,并可以反复进行,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较之于针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甚至更严重、更难以防范。因此通过其他渠道(目前对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能寻求立法机关的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制度的保护,而这些制度亦尚不完善)尚不能获得有效救济时,那么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就是一种必然。

  (三)全面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促进国家权力的规范化运行进程

  当代特别是进入21世纪,行政控权机制的变迁已从偏重司法审查进展到了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并重的时期。因为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功能就是通过强调行政主体的程序义务及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来坚持和昭示公开、公正、公平的价值原则,以制约和控制行政权合法行使,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矫正和弥补了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总之行政程序有着多方面的、值得充分发挥和大力开掘的重要价值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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