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分别如下: 1、《辞海》、《辞源》、《康熙字典》上均无“拾金不昧”这一词条。根据《新华词典》可查到,拾金不昧是指拾到金钱或财物不隐藏,“昧”即隐藏之意。①可见,拾金不昧仅指拾到金钱或财物后不隐藏而已,并不指拾到金钱或财物后,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不得收取一分报酬。从上一节遗失物制度的历史分析可知,西周时采取“大物归公,小物归拾得者”的作法,西周后各朝代的法律反对拾得人拾金而昧更为彻底。尽管唐、宋、元三代(此三代跨时750年)不赋予拾得者权利,但明、清、中华民国政府共581年间却采取拾得者有报酬请求权的作法。如果说拾金不昧意味着拾得人不得收取报酬,那么明、清、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就是公然反对“拾金不昧”了,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大陆民众一般都认为拾金不昧必然要求拾得人不得收取报酬,甚至连一些较有名的民法专家也这样认为。比如,有人认为:“《民法通则》第79条之所以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旨在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②可见,这种误认拾金不昧就是要求拾得人不得有报酬请求权的观点,显然背离了“拾金不昧”的词义,也与历史不相吻合。因为,拾金不昧与拾得人是否收取报酬是两回事。 2、中国大陆民众一般都认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这是一个极大的误会。其实,拾金不昧的要求并不高,它只是要求拾到东西后不要隐藏私占就行了,这一低层次的要求正是所有权的弹性力所致。在古代,拾金不昧是法定的要求,拾金而昧的人在古代甚至要被定罪。在外国,拾金而昧还可能会构成侵占罪,外国人并不认为拾金不昧(不隐藏私占)是一种美德,而认为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其法律一般都明文规定拾得人负有报告、招领、返还的义务。而在我国,却把拾金不昧视为一种传统美德。比如,有人认为:“拾金不昧确实为我国数千年所流传下来的传统美德,它在新的历史时期也应得到不断的发扬和光大。《民法通则》第79条之所以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旨在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保持我国的优秀的道德传统,从这一点上说《民法通则》的规定确有其合理性。”③拾金不昧在外国是作为一种应然的必须而为的行为出现的,而在我国,却把它当作传统美德,这说明中国人是何等的贪婪!笔者揣测,把拾金不昧当成美德是因为有人认为“拾得如买得”,于是才需要用“美德”来教化。把法律义务当成美德是社会心态不正的一个表现,大家知道,我们每一个人都没有杀人的权利,我们负有不杀人的义务(杀人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一天我们把“不杀人”当成美德,那么我们的社会肯定是一个极不安全的社会了。我国民众把“拾金不昧”当成美德,那为什么不把“不杀人”当成美德呢?其实,杀人比拾金而昧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若硬要说是,那么按规定交罚款也是一种美德,罪犯被执行死刑就更是一种传统美德了,这显然是荒谬的。 笔者认为,我们不能轻易地把某一种行为视为美德,尤其不能把应然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当作美德,更不能动辄戴上“传统美德”的帽子。因为,一不小心,当我们把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视为传统美德,无疑对社会是一种误导,实则是一种讽刺。我们拾到别人的东西,我们凭什么要隐而不报、占为已有?除西周及其以前的法律规定“小物私之”外,其后的朝代都反对拾金而昧。一般人也知道无功不受禄,拾金而昧既不合法也不正义。我们报告并返还别人遗失的东西是一种履行义务的行为,何来美德?更不要说是传统美德了。把拾金不昧当成传统美德,对我国遗失物制度的立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作用。立法者欲在立法中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必将会冒一定的道德风险。正是在遗失物制度上道德与法律的分野不清,阻碍了我国遗失物制度的与时俱进。 其实,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原因:一是深受严格计划经济制度的影响,对个人的利益关注不足;二是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深受苏联民法的影响,苏联民法没有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故我国《民法通则》也没有作出规定;三是片面强调道德的作用,而对我国民众的道德现状又不能正确判断。正是主要基于这三个原因,我国《民法通则》才未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 (二)、对路不拾遗的批判 在儒家礼教的影响下,汉代一些地方官员竭力推行“教化”,而这种教化卓有成效的标志之一就是当地人能做到“路不拾遗”。这一思想一直影响后世人们对遗失物的态度,“路不拾遗”甚至成了太平盛世的象征之一。“路不拾遗”的教化在交通不发达、人口不多、人们多居住于乡野而遗失的物品不易毁损的古代社会是有其合理性的。在古代那种人员流动不大的情形下,可以说,只要人们做到路不拾遗,遗失人是可以寻回所遗失的物品的,而且寻回遗失物的成本也不高。 但是,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交通便捷、人口众多而物品易被毁损的今天,路不拾遗的提法有害而无益。其缺陷有四:一是要求每个人都做到“路不拾遗”是不可能的,“路不拾遗”不具可操作性,有很大的虚伪性;二是即便每个人都以路不拾遗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大家对他人遗失的物品都不去理睬,这并不利于遗失人寻回其遗失物。因为,当今世界人们的活动空间已远非昔日可比,自己寻回物品的成本会很高;三是“路不拾遗”的社会状态并不利于遗失物的保护。当今社会,大量精工产品涌入社会,比如手表、手机、手提电脑等等一旦遗失于地,一经风吹雨淋或机械碾压,其价值就会损失殆尽。被遗失的东西若不及时被拾取,其价值便极有可能减损,这对遗失人和社会都是一种损失;四是路不拾遗有违互助精神的发挥。社会中的人是相互依存的,万事不求人的作法是行不通的,在社会生活中必须提倡互助精神。正是基于互助,社会才会进步,人类才能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业内部及各行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加剧。比如,一个电子产品往往要由成百上千个零部件组成,而这些零部件往往由几十上百家厂商生产。现代社会的行为规则是十分讲求互助的。综上可见,“路不拾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没有适用余地的。 三、 我国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道德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是与我国当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及人们的道德观念相适应的。在人类历史上,一切道德体系的兴衰起落、进退消长,归根到底都是导源于社会经济结构的状况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根本变革,迟早导致社会或阶级的道德体系内部的某些变化。①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时至今日已日渐健全,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我国的“依法治国”理念已深入人心。这些变化,为我国的道德变迁提供了基础。具体讲,设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道德上的理由如下: (一)、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是知恩图报、平等互利的应然要求 平等互利等法律原则体现了社会的道德风貌,是道德的基本要求。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就必然负有看管、通知、返还的义务,若无报酬请求权,必然会使拾得人处于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地位,从而使平等互利、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无法实现。我国社会向来提倡助人为乐,同时也提倡知恩图报。助人为乐是对行为人的要求,而知恩图报这一道德原则则是对被惠顾人的要求。拾得人拾取遗失物并将之返还遗失人是助人为乐的行为,而遗失人给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则属于知恩图报的行为。唯有如此,才使得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得以维系。民事交往过程中,若强制一方负出一定代价而使相对方纯受益,那么这种规定就是不合理的,它有违知恩图报、平等互利的精神,最终必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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