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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判例:关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争辩(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0:3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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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鹦鹉,甲和丙形成的多数是选择狗,乙和丙形成的多数是选择猫,这就形成多数循环,无法形成决定性多数。 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分次配对选举-每次从三个宠物里面选出两个,分两次表决,在头一轮获得多数票的宠物进入下一轮表决。 设:(1)狗和鹦鹉为第一轮配对;(2)狗和猫第二轮配对。 如果甲按照真实意思表决,他在第一轮肯定选择狗,丙不可接受鹦鹉,也必定会选择狗,于是狗在第一轮中选。在狗和猫配对的第二轮选举中,丙会选择猫,乙因为讨厌狗而选择猫,猫中选。这是一个对甲最为不利的结果,因为,甲是按照真实意图在进行选举的。相反,丙在第一轮选择鹦鹉和乙在第二轮选择猫,都是退而求其次-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后果,而隐蔽真正意图。 如果甲运用谋略掩盖真实意图,结果就大不相同。分次配对的序列不变,在第一轮表决中,甲不是选择狗,而是选择鹦鹉;那么,鹦鹉和猫进入第二轮,甲在第二轮至少可以选择鹦鹉,阻止他为最厌恶的猫中选。 Arrow试图证明: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形成多数意志,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其一,传递性(如果X偏好Y,Y偏好Z,那么,X偏好Z);其二,一致性(如果每一个人对X的偏好超过Y,那么,整个社会的选择是X);其三,非独裁性(没有人能够无视他人选择,而就公共问题独断专行),但是,这三个条件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参见:K .Arrow , 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2nded.1963),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 〔40〕对原教旨解释的另一个挑战是法律的背景解释-背景是一个运动和变化的过程,法律的效力来自产生法律的背景;脱离背景而适用法律,必定导致荒谬结果,法律解释的一个目标就是避免这种荒谬结果;如果创制法律的理由消失了,法律也就不复存在。Lon Fuller教授在1949年发表的一篇论文-斯派伦新探险者案件(The Case of Speluncean Exploer),阐述了背景解释的理由,内容大致如下: 在4299年5月,S国几名探险者在一个数千米深的岩洞中遇险。陷入困境20多天之后,无线电和外界取得联系,他们得到通知:至少还要等候10天,才有希望获救;除非他们杀死其中一人,分食他的血肉,否则,所有的人都会在救援到来之前死亡。于是,探险者抽签决定,谁应当自愿被他人杀害。一人中签,众人将其杀害而分食血肉。探险者获救之后,检察官以故意杀人罪对之提起公诉,按照S国法律,故意杀人当处死刑。陪审团和法官共同给最高行政当局写信,请求豁免被告。 请求豁免的理由是:被告在几千米深的岩洞中陷入困境,处于远离法治社会的场景之中。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不可能干预在几千米之下的、与世隔绝的环境中发生的事。在那里,不是政府制定的法律,而是自然状态在支配整个秩序。因此,刑法不应当适用于一个远离文明世界的、处于自然状态的社会。即使在文明社会,每个国家都在放纵和鼓励一些必定导致一些人死亡的行为,例如:汽车必定会导致致命交通事故,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因此而禁止汽车生产;抽烟必定会导致癌症,但是没有一个国家禁止香烟生产;任何大型建筑都会造成工伤事故,但是,……为了某些所谓在一定时期被认为正当的公共利益,法律是允许剥夺无辜者生命的。在岩洞绝境下,探险者自愿决定自己的命运,受害人参与了抽签,这属于一种自我拯救。 在罗伊判例,Blackmun回顾堕胎法形成的过程,就是一种背景解释,他试图以一种宽容堕胎的传统背景解释第14修正案。但是,Rehnqusit指出,在制定宪法第14修正案的1868年,已经有31个州颁布了禁止堕胎法;在作成罗伊判例时,仍然有21个州禁止堕胎。可见,人们理解背景的分歧绝不小于法意或者文本。 〔41〕ELy,民主和不信任,同前注〔15〕,页44. 〔42〕Ely,“狼来了”,同前注〔15〕,页947. 〔43〕Locher v. New York,198U.S.45(1905)。 〔44〕见前注〔34〕。 〔45〕Ely,Foreword:On Discovering Fundamental Value,前言:关于基本价值的发现,92HarvardLaw Review 5(1978)。 〔46〕19世纪初,纽约州的一项法令规定,面包工人每天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60小时。原告是面包作坊的雇主,因违反该规定而被罚款50美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原告声称,合同自由乃是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的,未经正当程序而不可剥夺的自由。 〔47〕波斯纳对Holmes大法官的“罗奇纳异议”的语言、风格和修辞有精辟的分析,并对“罗奇纳异议”有所批评。波斯纳认为,“罗奇纳异议”并不是一个值得称道的司法意见,Holmes是以警句代替分析,以修辞技巧代替推理。参见:Posner:law and literature(1988),p p.284-285;Overcoming Law(1995),p .195. 〔48〕见前注〔34〕。 〔49〕波斯纳争辩说,没有人能够真正证明罗奇纳是一个错案,相反,罗奇纳判决对美国经济的发展是有贡献的。如果不是罗奇纳判决废除了一系列家长式干预经济的法律,美国未必会有本世纪30年代之前的经济繁荣,参见:Posner:LawandLiterature(1988),p.286. (50) R.Dworkin ,Law‘s Empire (1986),pp.52-53,368 法律帝国(1996),李常青译,页48-49,327. Posner将Dworkin的观点列入“自上而下”的解释方法-法律家(法官或者学者)首先形成一种称之为“理论”的前见,然后,运用前见去剪裁、评判、解读、扩张和区分判例、文本、历史等,构造一个与前见吻合的权威。他对Dworkin理论的评价近于轻蔑,“我从这种夸张的理论中一无所得。”参见:Posner , Overcoming Law(1995), pp.172-173,403. (51)同前注(19),页9. (52)Tribe ,The Supreme Court ,1972 Term-_Foreword: Toward a Model of Roles in the Due Process of Life and Law,87 Harv L.Rev,1,21-25(1973)。 (53)L, Tribe ,同前注(19),页1350. (54)同前注,页1354-1356. (55)Dworkin ,Life‘s Dominion ,An Argument about Aborion ,Euthanasia ,and Individual Freedom, p.165(1993)。 (56)R.Posner , Overcoming Law ,pp. 183-185(1995)。 (57)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页442。 (58)在纪念Blackmun大法官退休的文章中,他的老同事Brennan大法官写道,同情心是Blackmun最为高贵的品质之一—他在陈述判决意见的时候,总是抑制不住自己对那些命运不幸的当事人的同情。参见:W.J. Brennan ,A Tribute to Justice Harry A Blakmun ,向哈里 布莱克门大法官致敬,108 Harv . L.R.1 (1994)。 (59)转引自:NYT ,July4 ,1989 ,L11。 (60)凯瑟案件之后的民意调查表明,法院多数意见和民意调查多数意见相当接近,参见N.J.Finkel, Commonsense Justice (1995),p .18。 (61)W.Holmes ,The Common Law ,Dover Publication Inc (1991),P.41。 (62)转引自:Posner ,同前注(56),页192。 (63)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页117。 (64)方流芳:上诉权和司法公正,东方杂志,1996年第1期,页59。 北京大学法学院·方流芳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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