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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三)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7: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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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州际贸易的权力也是一种共有权力。汉密尔顿在讨论宪法授予联邦的权力与州权力之间的关系时就明确指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一种同时存在的权限”,宪法专门授予给联邦的权力只在三种情况下存在“在宪法明文规定授予联邦专有权的地方;宪法在某些情况下授予联邦一种权力,在另一种情况下,却禁止各州行使同样权力;宪法授予联邦一种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与各州的类似权力绝对和完全矛盾而且不相容的地方”。《联邦党人文集》,第三十二篇,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页154—157. 有学者把美国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分为:联邦的权力、州的权力、联邦的专有权力、州的专有权力、禁止联邦行使的权力、禁止州行使的权力、联邦与州的共有权力和保留权力(杨百揆编:《现代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研究》,北京:春秋出版社,1988年,页403-405)。美国学者通常将两者的权力划分概括为:联邦的授予权力、州的保留权力、两者的共同权力、禁止联邦行使的权力、禁止州行使的权力;有的还加上对联邦和州都禁止行使的权力。 [11] 在共同权力领域,尤其是对州际贸易的管制领域,州法受到较多的限制,州不得利用这方面的权力制定对外州带有歧视性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立法。参见[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页59-71;张敏、张千帆:“以中央制约地方:论美国联邦宪法中‘州际贸易条款’的‘潜伏效应’”,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页216.关于联邦优占,也可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页81—86. [12] 见俄罗斯宪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德国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奥地利宪法第十条。 [13] 德国基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共同立法范围内“ 联邦在需要联邦立法的事项的范围内,基于下列理由有立法权:1、个别州的立法不能作有效规定,或2、如果某一事项由州的法律规定,势将损害其他各州或全体人民的利益,或3、为在超越一州地域界限的范围内维持法律上或经济上的统一,特别是维持生活条件的统一,需要作出这种规定”。 [14] 德国基本法第九十一条(甲)。 [15] 如农业、移民、养老金和省内的非再生资源、森林产品及电力能量向他省的输出等。此外,《北美法案》对省的立法采用了“exclusive”的措辞,但实际对省内教育方面的立法权不是排他的,因为联邦有保护各省内的少数族裔受教育权的权力(《北美法案》第九十三条),这与加拿大的双语文化有关。 [16]《北美法案》体现的权力优势是倾向于联邦的。在加拿大建国初期,联邦的缔造者们倾向于建立一个中央政府的权力优于省权的联邦,这一想法在北美法案中得到了体现。但加拿大的政治实践却出现了相反的趋势,由于包括英国枢密院在内的法院对省权的支持和各省领导人的政治努力,省权比较强大。See Wayne C. Thompson, Canada 1993, Washington, D.C.: Stryker-Post Publications, 1993, P78.也可参见前注5,储建国书,页56—71. [17] 委内瑞拉宪法第十七条第七项。 [18] 委内瑞拉宪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七项州的职权,这七项职权是:“(1)依照本宪法组织它的政权;(2)按照本宪法和国家法律组织它的自治区和其他地方实体,以及它们的行政和领土的区划;(3)按照本宪法和第二百二十九和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它的财产和支出由宪法所分派的以及属于它的其他岁入;(4) 组织城镇和乡村警务并在地方管辖权权限以内决定这一职务的各个部门;(6)处理第一百三十条授权处理的事项;(7)依照本宪法一切不属于国家的或地方的管辖权的事项”。 [19] 类似的情况还有奥地利。奥地利1948年的《财政宪法》将划定联邦和州在税收立法和管理事务上的权限赋予联邦议会。可参见龚常、幽野:《奥地利国家机构与官员制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页55.瑞士宪法第三十一条(三)也规定“联邦可在其立法权限内,允许各州就一些勿需联邦出面立法但各州又尚无立法权限的事项制订条例”。 [20] 此处所指的联邦对地区性政府的控制是指联邦的立法或行政机关对地区性政府作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控制。下文联邦对地区性政府行政权的控制同此。 [21] 加拿大联邦对省法案的否定是使一已生效的省法案失去效力,对省法案的保留则是使一尚未生效的省法案不能生效。前一种权力在1867至1943年间使用过112次,后一种权力在1867至1961年间使用过70次。参见[法]若埃尔-伯努瓦?德?奥诺里奥:“加拿大和魁北克之间的宪法争端”,辜勤华译,载《外国法译丛》1985年第4期。 [22] 马来西亚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议会在一定情况下有权为州制定法律”,议会“为履行联邦同其他国家所缔结的任何条约、协约或协定,或为履行联邦为其成员国的国际组织的任何决议;为促成两州或多州间的法律的统一;应任何州立法议会的请求”可以就州管辖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议会为促成两州或多州间的法律的统一以及应州立法议会的请求所制定的法律须经州立法机关立法采纳,始能在该州生效,此后视为州法律。但议会为统一法律和政策,就土地和地方政府等事项的立法,则不受上述的限制。 [23]《北美法案》规定联邦为统一安大略、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三省的财产、公民权利和法院程序可以就这些事项制定法律,但有关的法律必须被各省立法采纳才能在各省生效。德国基本法规定防御状态期间,联邦的立法权可以扩大到各州的立法事项,但这些法律需要联邦参议院的同意。 [24] 但有学者指出加拿大在刑事法领域是由联邦立法州执行的。See Ronald l. Watts, Comparative Federal System, Kinston: Queen‘s University and the 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 1999, p.37. [25] 也有学者将瑞士的行政事务分成四类,参见王建邦:《瑞士政府机构与公务员制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页46. [26] 联邦的行政事务主要包括外交、国防、武装力量、联邦财政、联邦铁路、联邦邮政、联邦水路和航运、金融货币银行、情报和刑事警察等。德国基本法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 [27] 有学者认为,州依据基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虽然名为联邦委托执行实际仍是州的行政,只不过联邦享有更强的参与机会。[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525. [28] 同前注19,页24. [29] 在对南美国家比较中的困境是缺乏可资佐证的资料,尤其是巴西和委内瑞拉两国。此处委内瑞拉的行政体制从宪法的规定上似乎存在一体化的倾向,由州的机构来执行联邦的法律;但究竟是否如此,还需有关的资料加以佐证。 [30] 在第三种情况下,严格来说是地区性政府代行联邦的行政,行政权本身是联邦的而非州的。 [31] 但1976年军政府掌权后,省长由联邦任命,并通过内政部长与联邦保持联系。可参见袁兴昌:《阿根廷政府机构与人事制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页36. [32] 巴西宪法第十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完整;击退外国入侵或一州对另一州的入侵;制止在州的公共权力机关中秩序的混乱,或消除这种混乱造成的威胁或其中的腐败现象;确保州权力机关的任何一方能自由行使职权;整顿州财政;强制执行联邦法律、命令或司法决定以及要求州遵守若干原则,联邦可对州进行干预。 [33] 奥地利的州政府实行集体负责制,重大决策由州政府成员集体作出,每个州政府成员就其主管业务向州议会负责,在执行联邦公务时才接受州长指令。地区公署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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