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文章摘要:本文认为保送生制度中所出现的舞弊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造成的,中学有从事道德风险的动机。而各参与者的寻租活动加剧了道德风险问题的严重性。综合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及保送生制度设立的初衷,本文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送生的私有信息能够真实有效的显示或者取消中学推荐这一环节,建立学生直接面向高校的保送制度。 关键词:保送生制度 道德风险 一、引言 我国自1984年实行保送生制度以来(本文指由高中升入大学的保送生制度),已走过17个春秋,保送工作在头几年进展较为顺利,对所保送学生的全面素质,社会评价都是比较好的,保送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功。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送生制度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出现了循私舞弊,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保送生质量大大降低,影响了社会公正公平,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为此,教育部在1996年和1998年曾两次对保送生制度的存废进行过研究,并推出相应的措施进行改革。然而2000年夏隆回一中保送生舞弊事件曝光,使人们对保送生制度的争论再次达到高潮。数次改革的失败说明保送舞弊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些保送过程参与者不遵纪守法的问题,其更深层次上应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问题。本文将通过一个简单的代理模型分析保送生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舞弊行为的理论分析 (一)高校—中学关系的特点
委托一代理理论将参与人分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委托人想使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行动的结果,而工作结果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而且随机因素是双方都不能控制和不可确知的,因而工作结果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就可能向委托人隐藏自己的行动,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这种隐藏行动的情况我们称之为道德风险。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而避免道德风险。
在保送生制度中,高校希望中学推荐优秀的保送生,他们之间的关系具有一般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点(1)信息不对称。相对高校来说,中学对保送生信息的拥有占绝对优势,高校在录取之前几乎一无所知,由此,中学选择推荐什么样的学生也成为私有信息,由此产生了中学欺骗高校的机会。而录取保送生后,保送生在大学中的表现不仅与其个人素质有关,还与其主观努力程度、运气,他人影响等因素有关。高校不能根据保送生的表现而完全确定中学的行为,高校得到是关于中学的不完全信息。(2)高校与中学的目标不一致。高校与中学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行动,所以他们的利益自然有分歧。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和中学教育并未市场化,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的,具备一般的公共产品特征,因此高校和中学在各自的市场上更多的还是追求良好的社会评价。高校希望为社会提供优秀的人才,从而提高高校的品牌效应。而中学追求升学率从而提高竞争力也是其追求良好社会效应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可以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高校与中学的关系。
高校一中学关系也存在一些特殊性(1)多个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由高校来看,其保送名配是分配到各地中学去的,因此其有多个代理人,同时由于名额有限,每个代理人的名额多数只有1~2名。同样,中学是有多个委托人的,其保送总名额是各个高校投放名额之和。(2)保送名额有限。保送名额在总量上及各高校的指标都是由教育部决定的。高校只能决定其名额是否给予以及在各地中学如何分配,权力十分有限。(3)收益非货币化,具专有性。由于高校、中学均追求各自市场中的良好社会评价,而这种评价是非货币化的,具专有性。人们看一个优秀人才通常看其毕业的大学,而很少去追究其所在的中学。同样,人们评价一个中学也多是看其升学率,再或者是上重点大学的比率,上本科的比率,而很少具体追究到是哪所大学。因此,当中学推荐优秀的保送生时,相应的收益无法在高校和中学之间直接分配,可以假定高校不能与中学分享保送生制度产生的潜在收益,并且中学得到的目前来看仅仅是升学率的提高所带来的效用。(4)对保送结果评估以及确认中学行为十分困难。由于保送名额的稀少性,分散性及保送生入学后所念专业的分散性,采集样本进行统计十分困难。而选择合适的评估期也是较困难的。受各种因素影响,不同学生在大学的不同阶段表现不同。有的在前期表现突出。有的在后期表现突出,但我们并不能依此说后者较前者素质低。因此,要对保送生有一个科学的评价十分困难,即使能有一个科学的评价,由于各种随机因素及样本的稀少要想由对保送生的评价建立其与该中学选择行为的相关性也是十分困难的,同时也是成本较高的。
(二)保送生制度的一个简单模型构造[1]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要使委托人参与到制约代理人行为的合同设计,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即委托人有奖惩代理人的能力,委托人虽然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但是对代理人行为的结果能够进行观测,通过建立结果与代理行为之间的关系来对代理人进行奖惩,从而达到引导代理人行为的目的。由前分析可知,高校对中学的奖惩能力是较弱的,保送名额的有限以及其收益的非货币化、专有性的特点使高校不能通过对中学收益的增减来激励中学的行为,而另一方面高校有多个代理中学,这些中学代理结果评估及由评估确定中学行为的难度较大,这些因素使得高校参与有关中学行为的合同设计的成本十分巨大。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高校从保送所得到的预期效用至少等于从高考选拔学生所达到的预期效用时,高校参与保送工作,录取保送生,但是高校并不过多的追究中学的具体行为。高校从保送所得到的预期效用ES是由保送生在大学的平均表现水平和高校参与保送的费用决定;高校从高考达到的预期效用由高考选拔生在大学的平均表现水平和高校参与高考选拔的费用决定,而这在长年中的水平是稳定的,所以我们设高校从高考达到的预期效用为a,于是高校参与保送的约束可表达为ES≥a。
中学在保送中的活动必须符合两个约束条件:(1)行为的结果必须使中学参与保送工作的期望效用EUA至少要与不参与保送的预期效用EU0一样大,否则中学也不会参与保送,即EUA≥EU0。EU与中学的升学率P有关,P与EU正相关即随着P的增大,EU增大。而 P 与学生参加高考及保送的名额n1 ,n2和他们在高考及保送中的通过率 P1, P2有关,也就是说EU=EU( P(n1 ,n2, P1, P2))。根据保送生制度设计的初衷,保送生制度认为高考一刀切的形式使一些在某些方面特别突出的人才可能因此而失去继续深造的机会,因此希望通过保送生制度为这些学生继续深造提供机会,由此看,若是符合保送生规定的学生参与保送的通过率P2必大于参与高考的通过率P1。(2)行为的结果(无论舞弊与否)必须使ES≥a,否则高校不会参与保送。
对于条件(1),为了清楚说明问题,假设一个只有2名学生的中学,只有一个保送名额。两个学生的高考通过率均为0.7,而保送的通过率为0.9。中学的期望效用与升学率正相关EU=EU(P)。若中学不参加保送EU0=EU(0.7/2+0.7/2)= EU(0.7)。若中学参与保送EUA=EU(0.7/2+0.9/2)=EU(0.8)
EUA≥EU0 符合条件(1)
接下来我们讨论中学在条件(2)的约束下的行为方式。
假设有一中学,其推荐保送资格的拥有时间为n年,其预期效用的现值为: W1+tW2+t2W3+……+tn-1Wn=(1-tn)W/(1-t) (1)
(1)式中,t为贴现系数,W为中学按规定参与保送获的预期效用EU=EU(P)=W,每年的预期效用为W1,W2,……Wn,由于保送名额的有限,n2基本不变,而一所中学的总人数在长期中基本不变,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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