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意义上使用时,群众作为整体被强调,其中的个人成为没有任何独立的法律地位、民主权利的义务主体。个人失去了独立的人格也就丧失了主体性,他只有被代表,只能尽义务,结果是群众变成了一种虚幻的存在,而代表则成为一种真实的存在。当其在个体的意义上使用时,“群众”是用来表示与“党员”、“干部”不同的政治身份,具有鲜明的社会等级身份的色彩。这种把那些不任公职的社会成员视为消极主体的“群众观念”,必然在人们的心理中产生强烈的暗示作用,造成在人们心理层面上本来不发达的自我意识和法律意识更加淡漠,使人们产生“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远离政治中心的边缘感和疏离感。
正如马克思在批判封建等级制度时所尖锐指出的那样:“官僚等级制度的法律和那种把公民分为两类(作为治人者的积极的、觉悟的公民和作为治于人者消极的、不觉悟的公民)的理论,是互相补充的。”〔4〕从历史发生学的角度说,这种具有强烈的“国家本位”、 “官本位”和“义务本位”倾向的“群众意识”与中国传统的封建政治文化中的“臣民意识和心理”有着渊源关系。尽管我们有时也强调领导要有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但这时的群众是在客体的意义上被强调的,群众成为体现领导民主作风的对象,而不是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的公民。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大讲群众路线,另一方面官僚主义又十分严重的认识上的原因。这不是说走群众路线不重要,问题的关键在于群众是仅被当作治理对象而受到重视,还是应当被当作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公民而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在一定意义上说,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之所以长期步履维艰,是与以这种“群众观念”为核心的政治文化的影响紧密相关的。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由市场经济关系培育出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平等观念以及自主、自立、自强的精神必然要影响到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促进人们从观念到行为方式的变革。反映在政治文化领域则表现为,以公民意识的普遍增强为内容,开始了一个由群众文化向公民文化转变的历史趋势。这一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社会成员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在不断增强。自主意识、平等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本构成要素。公民应以个体的独立性、自主性为存在前提。市场经济对社会发展的根本作用,就在于激活每个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自主性与追求利益的主动性,从而为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创造经济条件。它通过使人走向市场的方式,把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从由政治对经济的高度控制模式所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随着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相对分离,社会成员逐渐摆脱政治社会生活一体化对人的束缚,由市场交换所形成的平等交往的横向联系逐渐取代等级身份的纵向关系,个性和主体自由得到社会的充分承认和空前解放,在给社会带来活力并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个人的自主意识和平等意识也大大增强。这种增强的突出表现就是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其它社会生活中企盼有更多的选择自由,要求机会均等、平等竞争并在法律面前能受到平等对待和保护的愿望和呼声日益强烈。
第二,权利观念逐渐普及。如果从社会成员如何看待自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角度看,权利观念可以说是公民文化的核心内容。在这个意义上说,权利观念的普及是一个社会实现民主化的思想文化条件。市场经济的实行带给人们的直接影响就是对自身权利的重视,即包括财产权利、契约权利、劳动权利、消费选择自由权利和参与政治的权利的自觉体认和维护。虽然权利意识产生于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但权利意识绝不是等同于自利意识,权利意识是把权利看作是一种普遍性、平等性的存在,即视其他人享有与自己同等的权利。否则,权利就成为自私的代名词。权利意识的增强的重要表现是,社会成员对来自于他人,甚至是政府的非法侵害不再持完全容忍的态度,而是勇于为自己主张权利,并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近年来由于各种各样的侵权所引起的诉讼案的成倍增加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种现实。
第三,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是公民对法律规范与自身的关联性的感知和觉悟。现代法律意识与传统法律意识的本质区别是,其尊重法律不是因为法律是一种有用的工具,而是因为法律是社会的最高权威。法律意识所以成为公民意识的构成要素就在于,公民要实现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平等参与,不能通过别的形式,只能通过体现公民意志的法律来实现。经过十几年全国范围的普法教育,特别是随着权利观念的普及,公民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具体的表现就是护法、守法、用法日益成为广大公民的自觉要求。
八、政治参与从动员型转向自主型
政治参与是指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社会政治过程,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在现代社会,政治参与不仅仅是公民表达各自政治态度的需要,而且也是政治体系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支持条件。因此,学术界通常把政治参与的质量和程度作为衡量政治民主化和现代化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动员了人民群众的力量。革命成功后,依然把过去所熟悉的搞群众运动的做法当作实现公民民主参与的基本方式。尽管在群众运动的初期,人们的参与热情很高,甚至表现出一种狂热,但是,绝大多数人的参与热情是情绪性的、非理性的。因为人们并没有很好地审视自己的参与行为,也没有深思这种行为的后果及自己应负的责任性。
历史的经验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对于在较短时间内改造社会常常是有效的,但对建设社会却是不利的,这是因为社会的建设和发展需要长期的累积过程。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在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后,毅然放弃了过去的搞群众运动的作法,在努力实现政治参与观念的转变的同时,开始注重政治参与机制的建设。从而促进了参与形式的单一化向多样化,参与方式的无序化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转变。
在我国进入新时期后,首先在政治参与的观念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公民参政不再被视为义务,而是一种权利。由义务观向权利观的转变意义深远,它引起了由传统的政治参与观向现代的、民主的政治参与观的转变。如果把政治参与看作是公民权利的体现,那就意味着公民参政不应是一种被动的、强迫的、盲目的行为,而是一种主动的、自愿的、理性的行为。既然政治参与是公民的权利,那么,对每一位公民来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及在参与过程中,如何表达个人的意见和态度,都应由公民个人来决定,而不应受他人的意志支配,也就是说,在参与过程中,公民能够有选择的自由。如果从价值评判的角度讲,在自愿、自主基础上的政治参与是与民主的价值原则相一致的。政治参与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但自主是民主参与的本质,离开了自主性这一本质规定性,政治参与也就失去了民主的性质。
观念的更新必然推动体制的变革。因为既然政治参与作为公民的权利,那么如何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就不仅是一个认识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制度如何安排的问题。十几年来,在制度建设上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为了改变过去政治过程高度封闭的状况,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质量,我国首先加强了向政务公开方面的改革。政务公开是实现公民政治参与不可缺少的条件,它与政治参与实际上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如果没有一定的政务公开,公民未掌握一定的有关政治过程和政策制定的信息,政治参与就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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