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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兼与传统高利贷比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8:5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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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的考证,赖氏的这一推论显属误断。 传统高利贷的借贷期限一般都较短。据1934年的统计,在长江中下游地区,1年以下期限占借贷总数的80%,其中又以6个月至1年者最多(注:据《农情报告》1934年11月第2年11期计算。)。抗战期间及国共决战时期,借贷期限大大缩短。1942、1944年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省的统计显示,1年以下期限者相继占借贷总数的91%、97%。到1947年,在长江中下游六省,1年以下者更上升至99%(注:据《中农月刊》第4卷第3期1943年3月、第6卷第4期1945年4月,《中华年鉴》1948年第1258页整理计算。)。 现代农贷的借贷期限,从章程规定来看,有的与传统借贷相当,有的略长。如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民银行与江西省农村合作委员会规定,合作社社员的还款期限,用于购买种子、肥料、家畜、食料、小件农具、支付工资、地租以及经营小工艺流通资金,须1年内还清;用于购买大农具、舟车、耕畜及经营手工艺固定资本,1~2年还清;用于教育儿童、办理婚丧、修造房屋及整理高利贷旧债,1~3年还清;用于批发、制造、储押、运销、供给各种物品,1年内还清;用于购置加工、运销各种工具,2~3年还清;用于垦荒、掘井、排水、修筑大堤等,5年还清,等等(注: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3039~45310页。)。国家四行局1942年1月的农贷办法规定,农业生产贷款,除耕畜大农具可分3年摊还外,其余最长1年;农业运销贷款,设备抵押可分3年摊还,运销抵押最长8个月;农村副业贷款,设备费用可分3年摊还,其余最长1年(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0~1291页。)。可见,借贷用途越小,借贷期限越短。 事实上,现代农贷的期限往往比章程的规定要短,与传统高利贷没有明显区别。据江苏省农民银行1929年6月以前对361户放款的统计,借贷期限以5~6个月最多,有73户,占总户数的20%,总计1年以下者占总户数的96.4%(注:据《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13~514页计算。)。浙江省各级农民银行的放款期限,也多在1年以内,如吴兴县农民借贷所1931年的贷款,都在1年以下(注:《吴兴县立农民借贷所一年来之报告》,《浙江省建设月刊》第5卷第10期,1932年4月。)。海宁县农民银行1933年的合作社放款,借贷期限也都在1年以下,且以五、六个月者居多(注:《民国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第63~65页。)。又如江西裕民银行1935年的农业贷款,期限都在2~6个月以内(注: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377页。)。华洋义赈会对江西合作社的放款,据1933年6月的统计,期限都在1年以下,以10~12个月者最多,占77%(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498~499页。)。到抗战期间,与传统借贷一样,借贷期限也大大缩短。如中国农民银行老河口支行1942~1944年对湖北陨县的农贷,贷款期限一般2~6个月,最短仅3天(注:《仓库一般员生渎职》1944年,未刊原件,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九九,卷号1092。)。显然,以上借贷主要是短期借贷,很难用于长期和中期经济建设。 现代借贷与传统高利贷的借贷期限之所以都比较短,恐怕主要是因为农村经济落后,农民太穷困,偿还能力低,短期借贷自然成为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手段。 至于贷款的清偿和收回,与传统高利贷一样(注:农民对于私人、商店借贷的还债情况,参见李金铮博士后研究报告《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借贷之研究》第三章第三节。),绝大多数农民对于现代农贷的偿还是不遗余力的。参与中国银行芜湖地区农贷的钱孟邻说,1937年12月南京沦陷后,含山县合作社的“许多农民捧着款子找人还,可是没有人去收款。这一点说明农民是最有信用的,最诚实的”(注:《“敌寇犯桂后农村贷款的新方针”座谈会》,《中国农村》第6卷第4期,1940年1月。)。江苏省农民银行1934年上期的统计表明,放款合作社676个,已经到期的有390个,其中按期偿还者289社,占已到期合作社的81.3%(注:据江苏省农民银行总行《江苏省农民银行办理农业仓库及合作事业概况》第6~12页计算。)。1934年江西省农村合作委员会116个合作社的放款,全部还清者89社,占总社数的76.7%,此“固足证明农村合作放款之稳固可靠”(注: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279~45280页。)。 尽管如此,由于经济贫困所迫,不能如期偿还农贷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点与传统高利贷也比较相似。上述业绩不错的江苏省农民银行无锡分行主任顾某就感叹道,本行“许以所借之款,得分期或零星偿还。原冀农民以生产所入,撙节开支,拔还借款,以脱苦境。无如农民所生之产,尚不敷糊口之资……几不知还债为何事。以是无论合作社,无论个人,苟非投资于生产者,殆已寝馈于债务之中。”(注:傅兆文:《中国农村贷款事业之检讨》,《新农村》第15期,1934年。)丹阳分行对此也很有看法:“合作社借款能如期偿清者固甚众多,然到期不偿,或延期再延者也属不少。”1936年该行的合作社贷款表明,未能如期清偿者达75%。(注:丹阳分行:《丹阳合作事业与农民银行》,《农行月刊》第3卷第11期,1936年11月。)抗战后期,自1942年国民政府实行农贷收缩政策,不能如期偿还的现象更为严重。据1944年中国农民银行安徽屯溪支行的农贷报告,“农贷逾期者,为数日多”(注:《中国农民银行屯溪支行三十三年度安徽省皖南农贷报告》1945年,未刊原件,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九九,卷号5493。)。江西省合作金库第一分库1943年6月的稽核报告也披露:“查本月催收成绩并不见佳,总库已颁布催收办法,负责督催之稽核员于下月初即出发各县,工作似应加以积极。”(注:《江西省合作金库第一分库稽核报告》1943年,未刊原件,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九九,卷号5466。)由此可见催收工作之艰难。 借贷利率 传统借贷利率一般都较高。据1934年的统计,在长江中下游六省,即以普通借贷利率而言,年利2分以上的借贷占借贷总数的87%(注:据《农情报告》1934年11月第2年11期计算。),这些都属于高利贷利率(注:笔者认为,这一时期,年利在20%以上即为高利贷利率。(参见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到抗日战争及国共决战时期,因通货膨胀,利率上升很快。1944年,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省普通借贷月利率都达到6%以上(注:据《中农月刊》第5卷第1l期1944年11月计算。)。1947年,长江中下游六省普通借贷月利率增至14%左右(注:据《中华年鉴》1948年第1259页计算。)。 与此相比,现代农贷的借贷利率低得多。 先从章程规定来看。无论是农民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在1930年代,对合作社贷款一般都规定不超过月利1分(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13页。《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26页。《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31~532页。《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594页。)。抗战期间,随着物价的上涨,利率增加,四联总处1942年规定承贷机构放款月利为9厘,1943年增至1.2分,1944年为2.5分,1945年为3.8分(注:《中华年鉴》1948年,第1172页。)。合作社转贷农民的利率,因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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