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等机构向合作社的贷款手续,反过来说,也就是合作社向银行等机构的借款手续。那么,社员向合作社申请借款的手续是如何办理的呢?以江苏无锡县信用合作社为例,据1936年调查,先由各社员依照需要数目,拟定借额,说明用途,向合作社提出申请,合作社接到社员申请书后,即召开理事会,审查借款用途与数目是否符合,决定准驳,然后汇合总数,向江苏省农民银行申借。借入后,由各社员邀同其他二人,作为保证,订立借约,领取款项(注:王亮丰等:《无锡县合作社调查报告》,《农行月刊》第3卷第8期,1936年8月。)。如果属于抵押借贷,还需要社员连同抵押品一并送交理事会审查。合作社理事会在审核社员借款时,特别注意社员的信用度,有的还专门成立了信用评定委员会,对社员信用度评出等级,理事会据此决定社员借款的信用方式,信用度越高,越有可能获得个人信用贷款,反之就需要担保人或抵押品。 信用方式 传统高利贷的信用方式,个人信用和保证信用的借贷比例较大,抵押信用借贷比例较小。1934年长江中下游六省农民借贷的统计表明,前者占信用方式的53.7%。(注:据《农情报告》1934年11月第2年第11期计算。) 现代农村金融的信用方式,则明显以抵押借贷居多。据1934年江苏合作社社员借款的统计,信用借款仅占10%,动产、不动产、农产抵押借款分别占10%、55%、20%(注:郑厚博:《中国合作运动研究》,农村经济月刊社1936年版,第228页。)。1929~1933年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的合作社放款也表明,信用放款占19.2%,抵押放款占80.8%(注:据《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24~525页计算。)。海宁县农民银行1933年的放款,也是抵押放款较多,占65.7%(注:楼荃:《海宁县农民银行设施之概要》,《浙江省建设月刊》第5卷第10期,1932年4月。)。可见,现代农贷更注重避免贷款的风险性,这也是现代金融的共同特征。 信用放款是凭借信用或另觅妥保的贷款,毋庸细述,兹重点介绍抵押借贷方式。 在传统高利贷的抵押借贷中,以土地抵押最为盛行。在这一点上,现代农贷与高利贷没有什么区别。据20世纪30年代的统计,江苏吴江县震泽镇江丰农工银行的抵押贷款,以地契抵押最多,占放款总额的70~80%(注: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6272~46273页。)。江苏省农民银行向合作社发放青苗贷款,也大都以地契为抵押(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604页;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6195页。)。 至于现代农贷的动产押款,种类甚广,与高利贷也无多大差别。据1934年6月的统计,合作社向江苏省农民银行可以农产、丝绸、农具、衣饰等抵押借款,其中农产品以米、谷最多,其他为豆、麦、豆饼、棉花等(注:江苏省农民银行总行:《江苏省农民银行办理农业仓库及合作事业概况》,1933年版,第44~45页。)。中国农民银行南昌农民抵押贷款所,牲畜、农具、家具、农作物、铜锡器皿等均可质押贷款(注:张启元等:《旧南昌市的金融业》,《南昌文史资料》第6辑,1989年,第54页。)。南昌县合作社的动产抵押放款,主要为布质衣服、金属饰物、农产品和农具耕牛(注: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301页。)。上海商业银行江宁县湖熟镇农民抵押贷款所,曾办理衣类、金银、铜锡器皿、耕牛、农产品等抵押业务(注:许治华:《民国时期的江宁金融业》,《江宁春秋》第6辑,1987年,第55页。)。综合以上动产抵押资料,农产品抵押贷款多为原价的60~70%之间,其他抵押品多在40%~50%左右。 借贷用途 传统高利贷主要用于生活消费。据1929~1933年长江中下游六省的统计,农民借贷用于非生产者占负债户的81.1%,占负债额的77%(注:据[日本]天野元之助《支那农业经济论》第222~223页计算,日本东京改造社昭和17年(1942)版。)。现代农贷与传统借贷迥然不同,它特别强调借贷用于生产经营。 以银行而言,在20世纪30年代,如浙江余姚县农民银行、海宁县农民银行和诸暨县农民借贷所,都规定以生产经营作为农贷用途(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26页。)。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的农村合作社放款章程也规定,借贷必须用于购买种子、肥料、农业原料、畜种、饲料,购置或修理农具,修造农贷应用于房屋修建,制造、运销和囤积农产品,偿还因从事生产所欠之旧债(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31页。)。在20世纪40年代,四联总处1940~1942年关于四行局的农贷方针,也始终以增加农业生产、兴修水利、农业推广、农村副业、农产运销等为农贷主要用途(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八,第47页。)。中国农民银行与浙江省合作事业管理处订立的1947年度农贷计划,包括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业推广、农村副业、土地金融贷款等,具体类别达35种(注:《浙江省三十六年度农贷计划要点》,《浙江经济》第2卷第2期,1947年2月。)。 与上述银行对合作社的放款规定一致,合作社对于社员的贷款也强调必须用于生产及其他正当用途。在20世纪30年代,如江苏省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放款以贷于社员正当用途为限”(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12页。)。吴县府巷信用合作社的规定更为具体,社员请求本社放款,必须符合以下用途:“1.购置种子、肥料。2.购买农具、车辆、船只。3.修盖房屋,掘河筑堤,灌溉排水。4.经营副业及赎置田地。5.其他生产上必须之用途”(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六辑,第141页。)。 农贷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用途了呢? 贷款主要用于生活消费的情况较为少见,而且此类状况多发生在一地刚开始进行新式农贷之时,农民多利用低利借贷偿还旧的高利贷,与借高利贷还高利贷有质的差别,借高利贷还高利贷的结果仍旧是陷于高利贷剥削,以低利借款偿还旧债则对摆脱高利贷剥削,解燃眉之急能起到一定作用。 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最为普遍。如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1931~1933年的合作社放款,用于生产经营者达90%(注:据《民国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第59页计算。)。中国农民银行1935~1936年的合作社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者达92.8%(注:据萧觉非《一年来中国农民银行之合作事业》计算,《农友》第5卷第1卷,1937年1月。)。1933年10月安徽省合作贷款的统计表明,用于购置牲畜、农具、种子、肥料、开垦土地、赎地、修圩等生产用途者占86.6%(注:《民国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第141页。)。江苏省农民银行1936年的业务报告也显示,丹阳、溧水、阜宁三县合作社的放款,用于购置肥料、种子、牲畜、农具、饲料、垦殖等生产用途者达96.6%(注:据[日本]天野元之助《支那农业经济论》第342~343页计算。)。又据四联总处1946年9月对各类农贷及投资结余的统计,长江中下游各省的农贷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业推广、农产运销和农村副业等(注:寿进文:《论当前的农贷》,《新中华》第5卷第6期,1947年3月。)。中国农民银行1947年办理安徽淮汛重灾区的贷款,用于种子、农具、肥料、牲畜者占贷放总额的99.9%(注:戴维德:《皖省淮汛重灾区贷款的效果》,《中农月刊》第8卷第8期,1947年8月。)。台湾学者赖建成认为,合作社社员的贷款91%以上用于非生产用途(注:赖建成:《近代中国合作经济运动——社会经济史的分析》,台北正中书局1980年版,第122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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